汉语告知研究综述
2014-04-20姜向荣
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姜向荣
(北京华文学院,北京 102206)
告知是人类重要的言语行为之一,许多学者的研究涉及到了告知,为汉语告知的研究积累了不少有益的经验。然而,相对于“请求”、“拒绝”等言语行为而言,汉语告知的研究相对薄弱。通过对与告知相关的研究文献进行检索,笔者发现,关于告知行为的研究还处在附属阶段,多散见于对二价或三价动词的研究、对动词的语义属性的研究之中。
下面,笔者将从句法、语义、语用、言语行为①四个方面,综述关于汉语“告知”的具体研究状况,以便于对汉语中的告知性话语作更深入、更细致的分析研究,以求深化对汉语告知范畴的认识。
一、句法角度的研究
陈昌来(2002)指出,告知动词②及其配价成分投射在句法结构中主要形成“Np1+Vp+Np 2+Np 3”和“Np 1+P+Np 2+Vp+Np 3”两种句法格式[1]。
徐峰(2005)指出,“告知”类信息传递动词,在句法上,表示动作发出者的主体位于句首,动作的与体成分位于动词之后、客体成分之前;而当动词前面出现两个体词性成分时,动作发出者处于句首,动作的与体成分用介词引导位于动词之前,动作的对象客体成分位于动词之后[2]。
以上学者比较详尽地对“告知”动词作了句法分析。但可惜的是,这些学者的研究仅局限于能传达“告知”意思的动词,而没有对动词的“告知”功能作进一步分析和讨论,更没有言及汉语告知行为中其他表示告知功能的手段。
二、语义角度的研究
李临定(1986)谈到“告诉”、“嘱咐”、“吩咐”、“报告”、“汇报”、“通知”这一类型的谓语动词含有共同的“叙说”义,指出远名受,表示“叙说”的内容,近名受表示“叙说”的对象,远名受可以是直接引语,常是主谓短语或动词短语,可以用“什么”提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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