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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量清单第100章总则计列标准探讨

2014-04-16吴明黄俊

交通企业管理 2014年8期
关键词:子目工程量费用

□吴明 黄俊

工程量清单是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工程造价管理中科学、合理计量的基础性数据文件。现行《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对工程量清单第100章的内容计列提供了一个范本,但在工程实践中,较多子目的计列标准仍存在模糊认识。目前,第100章总则费用总额日趋增大,在投标总价中的占比也日益上升。交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目前尚缺乏相对规范统一和公平合理的费项内容和额度标准,使得具体的编制和审查欠缺可操作的依据,增加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造价的难度。

一、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计列存在的问题

1.部分清单子目缺少相对应的概预算定额细目

工程量清单子目和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虽然是两个不同的体系,但密切相关,清单中第200章到第700章的绝大部分子目依照定额对应建立,但第100章中部分子目不能在概预算定额找到对应定额,其内容和费用与概预算编制中的取费及其他管理费有关,造成第100章预算编制时容易和其他章目中的子目重复计取费率。如103-1临时道路、103-3临时供电设施等。

2.部分清单子目计量以项为单位,缺乏计列标准

清单子目以总额计列,其细化中又缺乏计量内容和对应定额标准。如102-3安全生产费以总额计列,但在实践中容易产生以下问题:一是不利于监理单位进行量化计量,在计量过程中产生纠纷,给建设单位有效控制工程造价造成影响。二是在编制工程量清单预算过程中,部分清单缺乏量化的标准,对编制单位的经验依赖性大,投标单位报价出现巨大悬殊的几率较大。

二、工程量清单第100章计列标准改进

科学合理编制第100章各清单子目费用,必须对现有规范进行研究,进一步改进。通过对工程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询问,对造价管理过程中第100章的投标报价与实际发生的费用情况进行对比分析,以相关费用的合同及有关计量资料为依据,搜集有效数据,可以从详化工程量清单说明、深化施工图设计深度、细化清单子目内容、明确清单子目计列标准等4个方面进行改进。

1.子目101-1保险费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说明中给定费率及计算方法,编制清单预算时按照其计算方法计算。

2.子目102-1竣工文件

(1)计列费项内容。应包括保管的所有工程资料和记录,将分部工程资料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编订成册并复印提交监理人,将全部工程资料按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并提交等发生的费用。

(2)计列费额标准。宜按工程规模大小和规定要求不同计列相应费用,可以第100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为基数,按费率以分档累进办法计列,但最低应不低于1万元,最高应不高于50万元。

3.子目102-2施工环保费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满足环保要求在施工过程中所采取的施工场地砂石化、控制扬尘、降低噪音、合理排污等预防和消除环境污染的措施费用,防止水土流失和废料废方的不合理处理,防止和减轻水、大气受污染,以及使绿色植被、土地资源和现有公用设施得到保护。

(2)计列费额标准。常规的施工环保费宜按工程规模大小和规定要求不同计列相应费用,土建主体工程(含房建)可按第100章以外各章清单预算合计额的1‰~2‰计列,但最低应不低于2万元,最高应不高于60万元,交安、机电、绿化等附属工程可按0.5万~2万元/每标段计列;桥梁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泥浆,当地有明确的远运集中处理要求的,应按所需处理的泥浆数量及当地远运集中处理单价按实另行计算确定,一并纳入施工环保费中。

4.子目102-3安全生产费

安全生产费和预算编制办法中的施工标准化与安全措施费是基本一致的,不能重复计取。清单编制中,其他各章节的工程主体各细目中不应再重复计列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率和费用。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文件,子目102-3安全生产费按照第200章到第700章费用总额的1.5%计列。在工程实践中,为保障工程安全施工,对安全风险高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清单说明中以高于1.5%的费用统一计列或鼓励施工单位以不低于1.5%费用报价。

5.子目102-4工程管理软件(暂估价)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统一配备发包人开发或指定的工程管理软件系统并安装运行,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劳务和专用计算机配置、维护、备份管理及网络构筑(含设施和租费)等费用,若工程管理软件或工程管理信息化中明确包含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还应包括设置监控中心或监控室,并配置符合标准和数量要求的监控设备和传输网络等费用内容。

(2)计列费额标准。宜按不同要求以总额价暂估,工程管理软件系统以不同软件数及其单价按实估列,计算机按配置台数及其单价按实估列,网络构筑费按网络系统设施费和施工期网络租费按实估列,系统操作人员的培训、系统维护等费用应按上述3项费用暂估总额的10%~20%暂估,以万元整数额形式暂估。包含远程视屏监控系统的,可参照上述方式估列,一并纳入该子目中。

(3)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量清单说明中明确工程完工后软件和实施中配置的各类硬件设施的归属,归属施工单位的应考虑到费用分摊,归属建设单位的应考虑明确移交标准。

6.子目103-1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包括原道路的养护费)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修建临时道路(含硬化)、桥梁、栈桥、码头及相关的安全设施、养护与拆除费,利用现有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的修整、加宽、加固及设置必要安全设施、养护、交通维护与使用后维修恢复费,租用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的费用等。

(2)计列费额标准。需修建、利用或租用临时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等临时工程的数量宜按施工图设计数量并结合现场调查的实际数量确定,按临时工程类别和来源方式分别列细目计列,对于修建和修整拓宽加固的,套用公路工程概预算定额对应定额,对于租用的宜按当地市场租用价格进行计列。

(3)设计单位应尽可能在施工图设计中明确临时道路的数量和标准,避免施工单位出现不均衡报价和施工阶段的计量纠纷。

7.子目103-2临时占地费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承包人驻地办公、工地试验和生活用地,机械设备及材料停(堆)放场地,拌和及预制场地,仓库及加工场地,弃土场地(业主负责解决的除外),临时道路、桥梁等用地,用地退还前恢复到使用前状况的费用。

(2)计列费额标准。各项用地数量按工程建设管理实际需要和施工标准化要求分项逐一估列,借地费用标准按当地借地政策标准和借地时间按实确定(应包含用地恢复费),有可利用土地或以租用方式获得既有房屋等设施的,不计该部分借地费用。

(3)该子目计列标准中,应特别注意和承包人租用驻地办公、工地试验和生活用地的费用进行区别,避免和承包人驻地建设重复计取。要与施工单位租用道路、桥梁、栈桥、码头的费用进行区别,避免和临时道路修建、养护与拆除重复计取。

8.子目103-3临时供电设施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符合国家电力标准并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临时供配电系统的修建、安装、维修和拆除的费用,根据工程需要配备的发电机组的发电与配电系统的安装、连接、操作、维修及拆除等费用,建立临时供配电系统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的有关费用。

(2)计列费额标准。临时供电线路宜按施工图设计数量并结合现场调查的实际数量确定长度,套用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7-1-5架设输电、电信线路相应定额计列费用(变压器的摊销费用扣除另计);变压器的容量和数量按工程实际需要确定,以摊销或租用形式计列费用;发电机组费用按功率和数量以租赁或摊销费形式计列费用;设施维修费用按实际需要估列;向供电管理部门缴纳的有关费用按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费用标准计列。临时供电线路(高压)不大于2公里时,临时供电设施费用也可按变压器的施工组织设计总容量以250~300元/千伏安估列。

9.子目103-4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电话、传真、网络(若网络费用已明确在其长项目中计列,则不重复计列)等电信设施的修建、连接、安装和维修,电信费用的缴纳,电信设施的拆除。

(2)计列费额标准。电话、传真等电信设施按实际需要数量和市场价计列,若需架设电信线路则按估列数量套用预算定额中临时工程7-1-5架设输电、电信线路相应定额计列费用,电信费用按使用时间和电信资费标准估列。通常情况下,电信设施的提供、维修与拆除也可按工程规模、工期及相关要求的不同,以0.2万~2万元计列。随着无线通讯的普及,该子目费用实际发生已经越来越少,主要是电话机、传真机费用。

10.子目103-5供水与排污设施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施工和生活用水设施的提供、安装、保养和拆除,施工和生活污水和废水临时排污系统的安装、维修、管理和拆除,收集和处理所有工作区域的垃圾和污水。

(2)计列费额标准。能估列出具体的内容和数量的,应按给水、排污管道分别需安装的内容和数量,给水、排污系统所需的相应设施品种和数量,以及一定额度的日常管理和处理费用进行估列。难以具体估列的,可按承包人驻地建设的5%~7%估列。

(3)该清单子目费用和102-2施工环保费、概预算编制办法中企业管理费的部分费用极易发生重叠,且不易区分,工程量清单说明中应尽可能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给予明确说明。

11.子目104-1承包人驻地建设

(1)计列费项内容。包括承包人办公室、住房及生活区的建立与管理以及现场办公设备的配置,工地试验室的建立与管理,医疗卫生与消防设施的提供与配置,车间与工作场地、仓库、储料场及拌和预制场(仅计列场地填筑、硬化分隔等基础工作费用,台座、龙门吊、拌和设施等直接生产设施在相应工程内容中计列)建设与管理,标化工地所要求的场地外围隔离围墙、作业区分开或隔离设施修筑、作业区、堆放区及场内道路硬化处理,以及绿化、美化等配套建设,驻地设施的维护与完工后的拆迁。

(2)计列费额标准。需修建、租用的数量宜按工程规模和内容并结合现场调查情况确定,按驻地建设内容和建立方式分别计算确定,对于其他标化难以量化的费用建议按承包人驻地建设各项费用15%~20%估列并入到承包人驻地建设中。

(3)该清单子目费用属于概预算编制办法中临时设施费内容,两者只能取其一,不能重复计取。

公路工程第100章总则清单的计列标准,因工程差异,还有更多可以进一步探讨和研究的内容,以上提出的上述建议,从计列费额标准出发,使编制单位的编制工作和造价管理管理单位的审查有更科学合理的操作的依据,有利于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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