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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构想

2014-04-10陈怀珍

关键词:使用税财产税契税

陈怀珍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其改革构想

陈怀珍

(福建师范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作为一种历史悠久的税收形态,财产税虽然在当今各国的税制体系中已不再占据主体税地位,而成为与流转税和所得税相配合的辅助性税制成分,但它在筹集财政资金、公平分配社会财富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依然发挥着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介绍财产税的定义、特点和作用,从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两方面分析了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和不足,同时借鉴美国和印度尼西亚的经验,从税率、税基以及完善主体税种等方面提出了优化我国财产税制的建议。

财产税;静态财产税;动态财产税;制度缺陷

在我国,财产税虽然只是与流转税和所得税相配合的辅助性税制成分,并非占据税制体系的主体地位,但它在筹集财政资金、公平分配社会财富和调节社会经济方面依然发挥着其他税种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度体系仍然很不完善,存在着税种缺失、税制落后于市场经济脚步、相关课税制度不完善、房产税与土地增值税重复课税等问题,这也是导致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改革和完善现行的财产税课税制度,建立一个科学、合理、公平、有效的财产课税体系,对加快和稳定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财产税及其作用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不是税种的名称,而是对“财产”征税的税种归类,即一个税系[1]。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自然资源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财产的种类和表现形式不断增多,财产税的形式也日益多样化。根据不同的标准和依据,财产税可分为以下几类:根据征收范围和课征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一般财产税和特别财产税两大类;根据课税对象形态的不同,可分为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根据财产存续时间的不同,可分为经常财产税和临时财产税;根据课税标准和计税依据的不同,可分为从量财产税和从价财产税等等[2]。这里要研究的是静态财产税和动态财产税,静态财产税主要包括房产税、城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动态财产税主要包括契税和土地增值税两个税种。它们在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静态财产税的课征对象。静态财产税是对一定时期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按其数量或价值进行课征的财产税。这些税种的特点是在征收时间上有一定的规律性,通常是定期征收。它们在调节经济以及增加财政收入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3]。我国现行征收的静态财产税种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

(2)动态财产税的课征对象。动态财产税是对因无偿转移而发生所有权变动的财产,按其价值所课征的财产税。动态财产税是以财产所有权的变动和转移为前提课征的,其特点是在财产转移时一次性征收。动态财产税包括契税、土地增值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我国目前开征的动态财产税主要包括:契税和土地增值税。

二、我国现行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

尽管财产税包含着诸多税种,它们对于促进纳税人加强财产管理、提高财产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但是现行的财产税制度还是存在着诸多缺陷与不足[4]。

1.现行静态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都属于静态财产税的范畴,但是这两个税种的征收存在着一定的交叉重叠部分,车船税存在内外税制不统一的问题,不符合简化税制与公平税负的要求。

(1)房产税存在的缺陷。我国现行房产税制定较早,而且长期未加以修改,已经很难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这主要表现在税率设置不合理、城乡不统一、计税依据繁杂三个方面。①税率设置不合理。房产税目前按从租计征12%的税率和从价计征1.2%的税率两种方式来征收。两种税率计税方法容易导致自用房与出租房之间税负失衡,具体体现在从价计征的1.2%的税率偏低,从租计征的12%的税率偏高。②城乡不统一。目前的房产税都只是针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地产征税,而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土地或上边的房地产却少有触及,如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房地产税就其课征地域范围而言,仅限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把农村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③计税依据多种多样。目前房产税计税依据存在着严重问题,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而不是采用统一的市场价值,不能随着时间的推移房地产的增值而增加,也无法反映房产的公允价值和时间价值;按照房产原值和房产租金两种计税依据造成了较大税收差距[5]。

(2)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的缺陷。对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前景,目前很多人持“取消”的观点,主要是基于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明显具有地租的性质,况且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着对土地、房屋重复征收和税额标准偏低的问题。①土地和房屋重复征收。现行的财产税制体系,对拥有使用权的土地的价值最终转入开发建造的房地产的成本,这样既从价征收了房产税,另外又从量征收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本身是营业税的课税对象,属于流转税征收调节范围,但在此基础上又从价征收房产税,造成了双重课税。②税额标准偏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实行分级幅度税额,每平方米应纳税额具体规定如下:大城市1.5~30元;中等城市1.2~24元;小城市0.9~18元;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从整体上来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偏低。

(3)车船税存在的缺陷。长期以来,我国实行内外有别的车船税税制,外资企业适用《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内资企业适用《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尽管我国于2007年1月1日起停征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改征车船税,但是在征收管理上,车船税还是存在着以下两个方面的缺陷:①行驶证式样不太规范。目前仍有些车辆使用的是老的行驶证,行驶证上面没有任何注明车辆的整备质量等能够说明车辆的有关资料,因此也就很难准确计算应纳车船税额。②未能体现绿色税收。大型客车、中型客车、小型客车的划分是依据载客数量进行划分的,同样是小型客车,其排量不同,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程度不同,而按现行划分方法其交纳的车船税是没有区别的,显然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的环保政策[6]。

2.现行动态财产税制度存在的缺陷

契税和土地增值税都是属于动态财产税的范畴,这两个税种在征收以及税种的设置上也存在着若干的问题和缺陷。

(1)契税存在的缺陷。近几年来,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契税收入已成为增长最快、增收潜力最大的税种之一。契税也逐渐成为重要税源之一,为经济的良势发展起到推动作用。但是,就目前的契税征管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尽快加以解决。首先,税率设置不尽合理。现行契税的税率是3%~5%,较之原来6%的税率有所下降。契税计税依据之一是评估价,然而评估价格往往与市场交易价格相差很大,税收收入难以保证。其次,征税范围不恰当。契税收入80%以上来源于房地产(商品房)市场,现有法律对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本单位住房(房改房)的免税,房改房价格本来就低于商品房,又可以享受免税,而对商品房却征契税,不能体现公平。此外,对个别地域的空置商品房施行免税待遇,造成地区间的税收失衡。

(2)土地增值税存在的缺陷。土地增值税自开征以来,一直存在“高税率、低税负”状况,未从根本上调节房地产转让的级差收益问题。目前地方土地增值税征收也难以一步到位,除地方积极性不高外,还有一个原因是征收难度较大。土地增值税要在计算出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增值率后,才能确定适用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7]。土地增值税存在着税率设置不科学、征收范围窄以及评估结果缺乏可靠性的问题。首先,税率设置不科学。当前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标准是按增值额来计征的,在具体计算时,依据不同的增值额适用不同的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都是成倍地递增,但是适用税率却是以10%的增长幅度调控,在这一层面上税率设置的级差差距太小,应该适当拉开税率级差。其次,征收范围窄。目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范围仅仅局限在产权转让的环节,没有涉及到“土地转移增值税”“土地租赁增值税”以及“定期土地增值税”。第三,评估结果缺乏可靠性。我国目前采用成本法确定房地产价格,即求取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的重新构建价格和建筑物贬值,然后将重新构建价格减去建筑物贬值来估算房地产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买卖双方为逃避纳税往往伪造问价、隐瞒和虚报构建价格,提高建筑物贬值金额,甚至发生行贿、勒索等事件,房地产增值额往往不真实。

(3)尚未广泛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遗产税和赠与税是许多国家普遍开征的税种,目前全世界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此税。一般赠与税应与遗产税同时课征,作为辅助,以避免被继承人在生前以赠与的方式转让财产而逃税,大多数国家均同时开征两税,目前,我国尚未正式开征遗产税赠与税[8]。但对遗产赠与税的讨论已经很激烈。

现阶段,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够完善,征收管理欠佳,“灰色、黑色”收入大量存在,流转税、所得税等税种在收入发生环节调节乏力的情况下,遗产税的作用就显得更为重要。同时,我国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贫富差距逐步拉大,私人财产拥有量明显增加。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资料显示,2009年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49,超出了0.4的国际警戒线,说明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不断恶化,解决这一矛盾已成为当务之急。为此,国家必须采取措施加以控制,而遗产税和赠与税作为调节财富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手段,已成为解决这一矛盾的首选。通过征收两税,既可以运用税收的调节功能,鼓励富有者积极为社会多做贡献,又可以有效地限制社会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控制社会成员收入和财富过于悬殊,防止两极分化,促进社会安定,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

三、我国财产税制度的改革构想

1.改革完善静态财产税制度的构想

(1)促进城乡统一,完善计税依据。城乡不统一是目前房产税普遍存在的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城市土地的紧缺,房地产市场已经进入了农村,而且耕地的大量占用和不合理利用严重威胁着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努力促进房产税制城乡统一是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方向。当前,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还存在诸多不合理的地方,房地产的计税依据应该按照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这样才能正确地反映出房产的真实价格,以期做到公平交易。

(2)提高税额征收标准。当前房地产市场出现投资过热的现象,城镇土地使用税设置的税额标准又偏低。为了进一步抑制房地产白热化的投资,政府应该提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增加房地产投资商的投资成本,降低他们白热化的投资程度[9]。

(3)减少税种的重复与缺漏。财产税中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对土地和房屋造成了重复征税,所以今后财产税制的改革应集中在税种的改革上,尽量减少税种的重复。诸如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合并,建立房产保有阶段统一收取的物业税,尽快完善我国的税种[10]。

2.改革完善动态财产税制度的构想

(1)合理设置税率。当前我国契税的税率虽然有所下调,但是与国外相比还是偏高。契税的征收范围与印花税有着重叠交叉的部分,应该重新界定契税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剔除它们之间的重叠交叉部分。由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设置明显滞后于土地增值额的增值幅度,所以政府可以适当调高增值额比例较大的税率,做到合理调节土地的级差收入。

(2)征管应以地方征管为主。财产税税种大多属于地方税种,但是很多税种在征管方面中央政府统得过严,例如契税属于地方税种,但是税权过多地集中在中央一级,导致中央统得非常严格,缺乏弹性,这样既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也不适应分税制财税体制的客观要求。美国对财产税的征收都是以地方政府为准,各地方辖区内的财产税,一般由地方市、县、镇政府和学区、特区等机构征收。这些地方政府和机构共同分享财产税的收入,将其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并直接用于提供本地的公共服务。财产税属于地方税,在我国应该由地方市、县、镇政府、乡镇府等机构征收,以促进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

(3)完善评估结果的可靠度。我国在资产评估方面的立法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从而导致很多财产在征税时,评估值不准确。印尼的评估设施非常完备,通过建立评估制度,定期开展评估工作,这些措施使印尼的财产税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效。所以,我国应尽快完善《资产评估法》,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估制度和财产申报制度,对税基进行定期评估,建立财产税信息管理系统。

(4)尽快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美国的遗产税到现在已经有90多年的历史了,通过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开征,美国现在的财产税制度非常完善。因此,我国应该结合国情,选择总遗产税制,将遗产税与赠与税配合征收。在财产税课税对象的确定上,参照国际通用的做法,将课税对象确定为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对财产的估价采用市场价值,即以财产所有者死亡时的财产市价为标准。在税基的设计上也宜采用宽税基,尽可能包括纳税人的各类遗产。同时应该征收赠与税,目的是防止财产所有人生前利用赠与的方式以逃避死后应纳的遗产税。综上,我国应该广泛开展遗产税和赠与税,形成一套完整的财产税制度。

财产税是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在古代还是在近代、现代,财产税都是我国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杠杆。目前,财产税在国家税收中都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在我国财产税与商品税、所得税比起来,虽然每年的税收收入数额比较少,但是财产税仍然关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关乎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关乎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对财产税的改革不能掉以轻心。

[1]徐妍.财产税的若干基本问题探析[J].税务研究,2010 (8):57-60.

[2]郝琳琳.财产税功能探析[J].法学杂志,2010(4):109-111.

[3]林瑞斌,吴俊龙.中国税制[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

[4]Nathan Anderson,Daniel McMillen.Why is the Property Tax so Unpopular[J].Institute of Government Public Affairs,2010(4):1-6.

[5]姜波,顾彬.试论我国财产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革设想[J].理论界,2010(3):230-231.

[6]樊勇,孙玉栋.资源税、财产税、行为税制度与操作实务[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7]刘红梅,胡海生,王克强.中国土地增值税清算政策影响探析[J].税务研究,2013(2):56-59.

[8]林佩銮.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的思考[J].会计之友,2010(24):117-119.

[9]方伟.中国财产税制改革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9.

[10]邓双双,胡志勇.关于我国当前开征物业税的难点分析[J].西安财经学院学报,2010(6):63-68.

The Imperfection of Property Tax System and Its Reform Ideas

CHEN Huai-zhen
(Faculty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Fujian Normal University,Fuzhou 350007,China)

Property tax,as a tax form with a long history in the tax systems all over the world,is no longer in dominant position,and becomes the auxiliary system components to match the turnover tax and income tax.However,It is still playing the irreplaceable role in terms of raising funds,fair distribution of social wealth and regulating social economy.The paper analyses the defects and deficiencies of our property tax system from two perspectives of static and dynamic tax systems.At the same time,we can learn from the experience of America and Indonesia and put forward the suggestions of optimizing property tax system in terms of tax rate,tax base,and perfecting the main tax category.

property tax;static property tax;dynamic property tax;defects of system

F812.2

A

1672-9617(2014)03-0344-04

(责任编辑 祁刚 校对 伯灵)

2014-02-25

陈怀珍(1986-),女,福建漳州人,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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