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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财产税征收要件与中国房地产税改革

2016-01-06谷成曲红宝

财经问题研究 2015年10期

谷成+曲红宝

摘要:财产税的优势在于征税对象具有非流动性,易于体现地方公共服务供给与税收成本分担相对应的受益原则,但也存在着规模有限、收入分配效应不明确、税基推定争议大、财产价值和现金流动不匹配、政治成本较高等问题。对个人住房征收财产税,须以构建顺畅的地方居民意愿表达机制、明确的产权归属、完善的财产登记体系和科学的财产价值评估方法为前提。中国房地产税改革面临着中央政府不愿下放税收权限、地方政府对辖区居民的偏好重视不足、房地产产权制度复杂、公众接受程度较低以及既有税费负担繁重等现实约束。未来的房地产税改革应保持税制要素设计与税收政策目标的一致性,在更大程度上取得公众理解、支持以及在完善产权制度和房地产登记、评估体系的基础上稳步推进。

关键词:个人住房;财产税;征收要件;房地产税

中图分类号:F293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5)10007408

一、引言

近年来,中国财产税改革备受瞩目。从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到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有关财产税改革关键词的称呼经历了“物业税”、“房产税”和“房地产税”等多次改变。这些改变在体现了党和政府应对不同时期社会、经济状况调整税收政策的审慎态度的同时,也反映了财产税的完善在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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