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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伦理化的保留与倡导

2014-04-09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关键词:文书裁判法官

袁 博

裁判文书伦理化的保留与倡导

袁 博

“法官后语”是附加于裁判文书规范化格式后的一段针对当事人的偏重道德感化、伦理教育或者个案启示的简短文字,它代表合议庭全体法官的道德评判或者法律方面的意见,是对裁判理由和结果的补充说明,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法官后语”带有极强的道德教化和伦理色彩,实为对传统裁判文书规范形式的一种伦理化突破,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法官后语”自1996年首次在司法裁判中使用后一直争议不断。

考察中西方法制史不难看到,裁判文书的伦理化,有其存在的历史根源和现实价值。法律与道德,虽然早在人类社会的成熟阶段就已分道扬镳,但是法律对人类行为的规范,却无法远离道德的影响。特别是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引发舆论热议的“难办”案件,更是体现了民众道德观念对于司法裁判走向的影响。

事实上,从本质属性而言,独立的司法判断本来并不需要迎合民众的道德观念,司法裁判是一项需要知识积累和专业训练的技术,一般民众仅有平均水平的普法知识和自然朴素的善恶二元价值观,习惯于未经深入思考就提出道德的主张或宣泄朴素的义愤。坚持独立地位的司法机关与秉持外部立场的民众意见相左本是职业主义进程中的必然结果,那么,民众为什么会在引发舆论狂潮的热点案件中坚信自己手握真理并对职业裁判产生信任危机呢?考察此类案件不难发现,与错综复杂的疑难案件不同,此类案件往往事实清楚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可以适用,或者虽有法律可以适用但适用的结果却不合情理甚至有悖“天理”,法官因此面临两难抉择,学者因而称之为“难办案件”。但从民众的立场,则很难作出相同的理解,在案情清楚的前提下,民众认为即使凭借朴素的善恶是非观念,也可以对案件作出符合正义的裁判结果,对于司法机关的迟疑和谨慎难以认同,甚至怀疑存在黑幕。在此类案件中,问题的实质权衡往往超越了单纯的法律判断,而悄然上升至“谁拥有底线价值和规则的判断权”的法治命题,民众也因而认为他们掌握了真理,因为对于价值权衡和道德判断而言,他们才是“多数人”和权威。

实践中,大量判决充斥着公文式的语气,套用固定的表达格式,使用“于法无据,不予采信”、“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性质严重、恶劣”等过于简单和空洞的表达,显得论证机械、结论武断,不但与社会常情常理相悖,也使人难以了解法官裁判的考量和思路。因此,法官应当努力使裁决令人信服并以公众能够从情感上接受的方式实践正义,不但要与天理、人情和民众的一般道德水平相协调,还要注重赢得当事人情感上的信任与共鸣。显然,对于体现多元化价值的道德话语,需要一个不同于传统“裁判理由”的载体来另行容纳。传统的裁判文书规范有余,而与案件当事人的互动不足。事实上,即使是有强烈败诉预感的当事人,也往往需要在法律判决之外获得某种情感安慰,往往关心自己的意见是否被纳入合议庭的讨论范围,法官中是否有不同意见。即使支持自己的意见只占少数,当事人仍然有了解的心理需要,因为他们常常期待“对己有利的司法思考”得到各种形式的表达。而“法官后语”作为裁判文书伦理化的一种创新形式,在给出法律上的盖棺定论后又通过另一种方式对当事人的疑虑进行了解答,使得当事人压抑的心境能够获得某种释放和平复,在情理上的委屈获得了法院的某种认可和理解,而法官内心情与法的冲突以及道德不敌法律的无奈也通过这种形式在当事人眼中“以看得见的形式”具体展现,有助于其真正从心理上充分理解并最终接受裁判。

在当下司法理念的语境下,“群众路线”、“审判为民”、“解决问题”、“司法公开”、“司法透明”等关键词成为审判改革的未来走向,在此背景下,裁判文书伦理化所承载的,决不仅仅是简单的个人感慨、粗浅的道德评价或者形式上的伦理教化,而具有更为深远的意义,具体表现为三大功能:一是用伦理内容支持法律内容,用伦理理解支持法律理解;二是用伦理内容补充法律内容,在法律内容无法或者难以触及的地方,让伦理内容发挥功能;三是通过极富情感和文学化的话语给予慰藉,使得规范的法律用语变得生动而富有人情味。

确凿的事实和理性的逻辑指向求真的路径,而个体的尊重和价值的关怀则更多关联着向善的过程。裁判是法官通过审判规则发现法律真实,体现在裁判书的制作上就是通过“裁判理由”阐明司法认知、逻辑推论,以求真为主要内容,而“法官后语”等伦理化内容则侧重以善的寻求价值关怀,是“裁判理由”的情感递进,是在求真基础上的向善。在当前我国社会的转型阶段,新的道德观、法律观还未完全形成,传统的道德理念与法治信条仍存在严重冲突,在此背景下,裁判文书伦理化就是要在判决书中对当事人施以伦理道德教化、矫正当事人的错误理念,唤醒人性的良知,最终将法律的“他律”转化为当事人内心的“自律”,因此,不但要保留和坚持已经行之有效并且日臻完善的“法官后语”,还要积极稳妥地探索更多的伦理化形式作为裁判文书的有机组成部分,不断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和创新。

(责任编辑:王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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