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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汉代循吏群体性产生的原因和影响*

2014-04-07

湖湘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循吏酷吏汉书

刘 敏

(南开大学,天津300071)

汉代吏治为后世称美,应该说与汉代循吏这一官僚群体密切相关,他们“所居民富,所去见思,生有荣号,死见奉祠”。①《汉书·循吏传》。对于这一官僚群体,学术界曾经给与了较多的关注,本文拟在以往研究基础上,对汉代循吏之所以群体性产生的原因作进一步探讨,以助于今天对汉代吏治的全面认识和借鉴。

一、汉代循吏群体性产生的制度平台

汉代循吏之所以在历史上影响巨大,与其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非个别而是群体性的出现有密切关系,这种现象的原因何在?值得重视和研究。

汉代循吏虽然不乏曾任小至啬夫、亭长、郎官、属吏,大到公卿、宰相者,但其主体应是为朝廷治守一方的郡、国、县、道行政长官,即守、相、令、长,特别是二千石地方长官,他们是国家权力在地方的代表。社会学家费孝通《乡土重建》一书认为:国家自上而下的政治权力的“单轨”,事实上仅仅“筑到县衙门就停了”。②上海观察社,1948年。这一说法是否也符合汉代地方的实际,是个可以讨论的问题。不过有一点应该指明,汉代虽然承继秦朝实行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制,但这种制度尚处在发展的前期阶段,加之汉朝去三代不远,周天子直接辖治王畿,畿外诸侯建国专封的制度,对其颇有影响。如汉朝廷中负责各方面事务的诸卿,具有浓重的天子家臣的属性,其职责绝大部分只涉及皇帝、皇族和京师,与地方郡县乡里没有关系,中央对地方各个方面的控制,主要不是靠朝廷垂直的行政指令,而是通过任命守、相、令、长等地方长官实行集权统治,因此中央赋予他们,特别是其中的二千石以很大的职权,这恰好是汉代循吏施展才华的平台。

汉代郡守权大职重,所谓“太守专郡”,①《汉官解詁》,载《汉官六种》,孙星衍辑,周天游点校,中华书局,1990年。“太守专州典郡”,②《后汉书·马援列传》。甚至说“郡守重于古诸侯”。③《汉书·王嘉传》。在郡守的权力中,最应引起重视的是:自辟属吏权、自立条令权、自专刑戮权和便宜行事权,郡守掌握了一个地方的用人权、立法权、司法权,特别是灵活执行朝廷诏令的权力。另外,据《尹湾汉墓简牍》,④中华书局,1997年。郡太守还有专门的小府,设小府啬夫,这与《汉书·循吏传》所记蜀郡太守文翁的少府相互印证,说明太守有私人支配的财务机构。汉代地方长官权力大,同样职责也重。《汉书·百官公卿表》载:“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有丞,边郡又有长史,掌兵马,秩皆六百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人们有理由埋怨班固对守令职责的记载过于简略,但这种记载也透露了如下信息:一是汉朝廷对地方的管理只是负责任命守令及其佐助的丞尉,并规定守令及其佐官的秩禄标准,其它不管;二是掌治其郡、其县就是包括了郡县中所有事务,无所不管。《汉官解诂》就明确地表述了“掌治其郡”的具体含义:“太守专郡,信理庶绩”,至于哪些是长官亲临哪些是佐官属吏分司,基本也由守令决定。如《后汉书·马援传》载,马援任陇西太守时,“务开宽信,恩以待下,任吏以职,但总大体而已。宾客故人,日满其门。诸曹时白外事,援辄曰:‘此丞、掾之任,何足相烦。颇哀老子,使得遨游。若大姓侵小民,黠羌欲旅距,此乃太守事耳。”《汉官解诂》还将“信理庶绩”具体化为:“劝农赈贫,决讼断辟,兴利除害,检察郡奸,举善黜恶,诛讨暴残。”⑤《太平御览》引作“诛杀残暴”。其中“兴利”应该是包括了丰富的内容,但最主要应是劝课农桑、兴修水利、兴办地方教育等。

在循吏问题的研究中,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一文,以史料充分、研究细腻、视角独特极具影响力。由于余文凸显循吏的思想文化功能,将其社会角色首先定位为“师”,甚至认为“循吏在发挥‘师’的功能时,他事实上已离开了‘吏’的岗位”,⑥《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将循吏的“吏”与“师”两种身份、政治功能和文化功能割裂甚至对立起来。⑦对此以及相关的系列问题,林甘泉在《中国古代知识阶层的原型及其早期历史行程》(《中国史研究》2003年3 期)一文中提出异议,笔者也有同识。又依据朱博“太守汉吏,奉三尺律令以从事耳”⑧《汉书·朱博传》。和薛宣“吏道以法令为师”⑨《汉书·薛宣传》。这种特定人物特定场合下的一句话,断言“汉代太守的正式职务便是奉行这些‘律令’,以维持政治秩序”,“汉代循吏致力于文化秩序的建立完全出于自作主张”,⑩余英时《汉代循吏与文化传播》,载《士与中国文化》,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从上文可见这种说法并非恰当合理。汉朝自武帝推广文翁的经验和正式实行察举制度以来,地方办教育和发现、选拔、推荐孝廉等人才,是地方长官法定的职责,如武帝元朔元年,“令二千石举孝廉,所以化元元,移风易俗也。不举孝,不奉诏,当以不敬论;不察廉,不胜任也,当免。”⑪《汉书·武帝纪》。这些无疑是文化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上汉代循吏的恤民富民、教民化俗等,都应是制度规定的地方长官份内的职责,不应看成是“自作主张”。当然,制度规定的职责,不是所有守令均可做到,有人做到了,且做得很好,他们成为了循吏、良吏,否则,即便不是奸吏,也是俗吏。汉代循吏在实践汉家制度所要求的赋役执法、恤民富民、教民化俗等多方面职责时,他们一身兼有吏、亲、师三重角色,三者相辅相成,而绝非割裂对立。

《诗》曰:“恺悌君子,民之父母。”①《史记·孝文本纪》。后人甚至说:“长吏之职,号曰亲人。”②《南史·循吏传》。汉代守、相、令、长这些地方长吏,是朝廷派往地方的亲民官,汉家制度本身就要求其为民亲,不仅仅是百姓给循吏、良吏的赞誉。如王尊“以高弟擢为安定太守。到官,出教告属县曰:‘令长丞尉奉法守城,为民父母,抑强扶弱,宣恩广泽,甚劳苦矣。’”③《汉书·王尊传》。但一些地方官,甚至大多数地方官很难做到为民父母,就如同酷吏严延年的老母亲所数责的:“幸得备郡守,专治千里,不闻仁爱教化,有以全安愚民,顾乘刑罚多刑杀人,欲以立威,岂为民父母意哉!”④《汉书·严延年传》。而真正做到“视民如子,百姓怀之”,⑤《后汉孝明皇帝记》上卷第九。亲的角色被老百姓认可的主要是循吏、良吏,其中最有代表性的人物莫过于西汉的召信臣和东汉的杜诗,他们都曾为南阳太守,因“其治视民如子,所居见称述”,⑥《汉书·召信臣传》。“性节俭而政治清平”,被百姓明确尊称为“召父”、“杜母”。⑦《后汉书·杜诗传》。

汉家制度规定,地方长吏不但有“亲”的职责,同时要充当“师”的角色,发挥教化功能。笔者认为,就汉代地方教化而言,它包括两个主要层面,一是专职的学校:官学或者私学,这种可称为师徒型教育,这是小范围的学校教育;再一种就是行政型教育,由地方长官负责,通过法令、条教、设置三老、孝悌、力田、奖善罚恶、亲身表率等推行教化(当然也包括创办和支持官学和私学的发展),这是大范围的社会性教育。董仲舒说:“今之郡守、县令,民之师帅,所使承流而宣化也。”⑧《汉书·董仲舒传》。地方行政长官这种师帅角色,宣化功能,既是遵汉家制度,也是承古代传统。三代学在官府,以吏为师,春秋以来的社会变革,使学术下民间,私人办教育,士人非贵族化和非官吏化,出现了非吏之师,但与此同时,吏师也依然存在。到秦王政时,韩非说:“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⑨《韩非子·五蠹》。李斯说:“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诣守、尉杂烧之……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⑩《史记·秦始皇本纪》。韩非、李斯的错误主要不在“以法为教”,而在于烧百家之言,独用法术;不在于“以吏为师”,而在于强令取缔非吏之师,无视历史的发展。汉代应该说是比秦朝更合理地恢复了以吏为师的传统,制度要求地方长吏发挥师的功能,同时尊重非吏之师的存在。故汉代循吏所显示出的师的功能,不但与吏的身份不矛盾,而且是吏的职责所要求的。

关于循吏教化的内容,许多学者将其理所当然地说成是儒教,即用儒家思想、礼仪教民化俗,这是片面的,不要说以行政型为主导的社会化教育不是纯用儒教,就是师徒型的学校式教育也不仅仅是儒学教育。文翁是最早在蜀郡创办地方学校的,史书记载说:“景、武间,文翁为蜀守,教民读书法令,”“又修起学官于成都市中,招下县子弟以为学官弟子,为除更繇,高者以补郡县吏,次为孝弟力田。”⑪《汉书·循吏传》。学官弟子的培养目标是郡县属吏和乡里的孝弟力田,这就决定了教育的内容不仅是儒经礼乐,还要学习演练文法律令。循吏在治民方面是有不少儒家的思想特色,但他们绝非仅仅是儒生。儒家思想有其与生俱来的缺陷,司马谈曾批评说:“儒者博而寡要,劳而少功,是以其事难尽从。”⑫《史记·太史公自序》。汉代地方教育的重点在于发展经济,移风易俗,而不在“劳而少功”的儒经礼乐。

汉代循吏的教化行为,许多都是按照皇帝的诏令、朝廷的政令行事的。在两《汉书》中有大量皇帝赏赐地方乡里三老、孝弟、力田的记载,如汉惠帝诏令:“举民孝弟力田者复其身”①《汉书·惠帝纪》。,汉高后下令:“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②《汉书·高后纪》。汉武帝下令:“赐县三老、孝者帛,人五匹;乡三老、弟者、力田帛,人三匹”。③《汉书·武帝纪》。为什么经常进行这种赏赐,汉文帝解释说:“孝悌,天下之大顺也。力田,为生之本也。三老,众民之师也。”④《汉书·文帝纪》。颜师古解释说:“特置孝弟力田官而尊其秩,欲以劝厉天下,令各敦行务本。”⑤《汉书·高后纪》注。可见这是一种由皇帝下令由地方长官操办的劝导乡里、助成风化的教化行为。

虽然,汉代循吏为民亲,做民师,但治民之吏仍是他们的首要角色,不管是在依法治民,还是矫诏振民、化俗教民的情况下,他们的身份都首先是吏。按照汉家制度所规定的职权,汉代循吏以吏、亲、师合一的身份,将国家权力与乡里社会较好地连接起来。

二、文化背景与治政需要促成汉代循吏群体性产生

每当说到循吏,几乎必然要想到酷吏,反之也是一样。在传统认识中,循吏、酷吏是差异较大的两类官吏,但他们却往往孪生在我们的思想里。这种孪生虽然不等同于生物学的,但与传统认识相比,仍显得无稽,不过这是事实,有存在的道理。简单说二者之间不但有异,也有同,在相比较而存在中各自才更有意义。脱离特定的历史背景和具体人物,笼统谈论循吏、酷吏的优劣是不可取的。无论是司马迁还是班固都未曾简单认定循吏优于酷吏,而是通过具体人物的传做具体评论,如说酷吏“其廉者足以为仪表,其污者足以为戒,方略教导,禁奸止邪,一切亦皆彬彬质有其文武焉。虽惨酷,斯称其位矣。”。⑥《史记·酷吏列传》。

一些学者主张循吏出于儒生,酷吏出于文吏,其实并非尽然。汉代循吏许多人有儒学背景,儒家的民本、忠孝、仁义等思想对他们治民有影响,但不是绝对的,也有循吏有法、道或多种不同的文化背景,早年读过儒经,后任文法吏,或反过来先任文法吏,后又学儒读经者均有,文翁、黄霸、公孙弘、王涣等都有儒法双重背景。西汉初年被誉为“治平为天下第一”⑦《汉书·贾谊传》。的循吏河南守吴公,就是法家代表人物李斯的学生,而汲黯、郑当时的思想倾向,众所周知,基本是黄老道家。仅就两《汉书》《酷吏传》和《循吏传》所记,既有通经、廉洁、条教、劝耕的酷吏,也有出身文吏、学律严法、欺世盗名的循吏。前者如西汉酷吏郅都,“为人勇有气,公廉,不发私书,问遗无所受,请寄无所听。常称曰:‘己背亲而出身,固当奉职死节官下,终不顾妻子矣。’”一身凛然正气。居《后汉书·酷吏列传》之首的董宣,被皇帝“赐钱三十万,宣悉以班诸吏”,任洛阳令五年,“年七十四,卒于官。诏遣使者临视,唯见布被覆尸,妻子对哭,有大麦数斛,敝车一乘。帝伤之,曰:‘董宣廉洁,死乃知之!’”又如东汉酷吏黄昌“本出孤微。居近学官,数见诸生修庠序之礼,因好之,遂就经学。”具有儒学的文化背景。后者如西汉循吏王成,“为胶东相,治甚有声。流民自占八万余口……爵关内侯,秩中二千石。未及征用,会病卒官。后诏使丞相御史问郡国上计长吏守丞以政令得失,或对言前胶东相成伪自增加,以蒙显赏,是后俗吏多为虚名云。”东汉著名循吏王涣,“少好侠,尚气力,数通剽轻少年。晚而改节,敦儒学,习《尚书》,读律令,略举大义。为太守陈宠功曹,当职割断,不避豪右……州举茂才,除温令,县多奸猾,积为人患。涣以方略讨击,悉诛之。境内清夷,商人露宿于道。”如果不是范晔将王涣写入《循吏传》中,凭其事迹,我们一时甚至很难断定其是循吏还是酷吏。所以说,政治家与思想家是不同的,就连李斯这样大的法家人物,在追随秦始皇东巡的刻石中多有近儒的思想主张,就更不要说治理下层社会的地方官对儒法等诸家思想可兼而用之,即便是董仲舒、公孙弘、倪宽这样著名的大儒,在治理地方郡国时,主要靠的也不是儒术,而是“明习文法”,经术不过是“润饰吏事”。①《汉书·循吏传》。特别应指出须待另文再讨论的是,道家思想对汉代循吏也有较大影响。

循吏和酷吏,都是国家权力的代表,严酷执法也好,富民教化也好,其主要目的应是一致的,就是将他们所治守的地区稳固纳入汉朝的一统格局。而二者差异的关键,不在于儒法的文化背景,而在于如何执法,即他们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力时主导的思想理念,这涉及到循吏的概念。司马迁创造了“循吏”一词,同时创造了正史中循吏合传的传记类型,关于循吏的含义,其自释曰:“奉法循理之吏,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②《史记·太史公自序》。明显带有道家无为的色彩。唐人司马贞曰:“本法循理之吏”,③《史记·循吏列传》注。文稍异而义无殊。唐人颜师古曰:“上顺公法,下顺人情”,④《汉书·循吏传》注。做了简单的训诂,言殊而义同。很多学者都注意到了《史记》中的循吏和《汉书》中的循吏不太一样,司马迁笔下循吏的主要特点是“奉法循理”,而班固在强调“政平讼理”的同时,非常重视官吏的富民安民、德让教化。笔者认为,这种差异是由武帝和宣帝两个时期不同的政治状况及其作者分别对这两个时代的认识决定的。

汉武帝一手高举独尊儒术大旗,一手提拔重用酷吏,带有政治上的狡诈,如汲黯所揭:“内多欲而外施仁义”,⑤《汉书·汲黯传》。.好大喜功,东西南北中,方方面面均要有所作为。对此司马迁是不满的,他为自己生活的时代塑造了一个个生动的酷吏形象,但他的《循吏传》中却没有一个汉朝的官吏,都是先秦的历史人物。当然,西汉酷吏多出在武帝朝,循吏主要出在宣帝朝,司马迁生前没有见过宣帝时期的循吏,但班固笔下有两名循吏吴公和文翁,却是文景时期人,尤其是文翁,是西汉历史上很重要的一名循吏,司马迁为何不把他写入《循吏列传》?笔者以为,司马迁写《史记》,不为稿费不为工作量,为了“成一家之言”,⑥《汉书·司马迁传》。他是公认的大手笔,寓褒贬于史料的取舍和史实的叙述中,《史记》是通史,作为一种类型人物的合传,他写《循吏传》不录汉吏,写《酷吏传》无先秦三代,是有其深刻用心的,可以说不论是他的《酷吏传》还是《循吏传》,都是对当时酷吏政治的批判,对好大喜功的不满。至于说到文翁,班固对他的记载是:“为蜀郡守,仁爱好教化”,为了改变蜀地辟陋的蛮夷风俗,绞尽脑汁,不惜送礼走后门,送郡县小吏去京师学习,或学儒经,或学律令,后来又在蜀郡首创地方官学,死后,“吏民为立祠堂,岁时祭祀不绝”。⑦《汉书·文翁传》。如果把这样一个大有作为的文翁写入《循吏传》,不但与司马迁“不伐功矜能,百姓无称,亦无过行”⑧《史记·太史公自序.》。的无为的循吏标准不合,更重要的是会干扰其对武帝过分有为政治的质疑。

武帝晚年,“海内虚耗,户口减半”,⑨《汉书·昭帝纪》。终于改变政策,轮台罪己。昭、宣特别是宣帝时期,修养生息,“励精为治”,⑩《汉书·魏相传》。把廉洁吏治提升到国家能否长治久安的高度,提出了“吏不廉平则治道衰”的吏治理念,⑪《汉书·宣帝纪》。追求吏治的民心效果,“政平讼理”,富民化俗,这样的一种治政需要,也就产生了一大批优秀而又与《史记》中循吏有别的地方官,史家称颂说:“汉世良吏,于是为盛,称中兴焉。”宣帝自己也感叹道:“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亡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⑫《汉书·循吏传》。值得注意的是,汉宣帝时期的良二千石,《循吏传》依次提到了赵广汉、韩延寿、尹翁归、严延年、张敞、王成、黄霸、朱邑、龚遂、郑弘、召信臣,这其中不但有循吏,也有酷吏,有些难归循、酷,其中的酷吏与循吏一样,也有让老百姓怀念者。如赵广汉就被“长老传以为自汉兴治京兆者莫能及”,“百姓追思,歌之至今。”①《汉书·赵广汉传》。被民爱戴与循吏无异。这也反映了酷吏与循吏同质性的一面。现在再回到循吏含义问题,尽管司马迁和班固笔下的循吏特点,有些许的发展演变,但循吏的本质特点,依然应是司马迁的自定义,即“奉法循理”,颜师古解释得也很到位,奉法是“上顺公法”,即遵守朝廷的法令制度,循理是“下顺人情”,这里需要说明,人情不应理解为托人情、走后门,而应是合乎自然及伦理道德的人道主义情理。如《史记·循吏传》所记的循吏石奢,为“楚昭王相也。坚直廉正,无所阿避。行县,道有杀人者,相追之,乃其父也。纵其父而还自系焉。使人言之王曰:‘杀人者,臣之父也。夫以父立政,不孝也;废法纵罪,非忠也;臣罪当死。’王曰:‘追而不及,不当伏罪,子其治事矣。’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遂不受令,自刎而死。”这恐怕是对奉法循理的实例注解,不过该例子有些极端,且毕竟还是违法了,但却合乎情理。又一例较好:钟离意“迁堂邑令。[县]人防广为父报仇,系狱,其母病死,广哭泣不食。意怜伤之,乃听广归家,使得殡敛。丞掾皆争,意曰:‘罪自我归,义不累下。’遂遣之。广敛母讫,果还入狱。意密以状闻,广竟得以减死论。”②《后汉书·锺离意列传》。钟离意的做法是对“奉法循理”的绝佳注释,也得到了最高统治者的认可。

循吏和酷吏,特别是同样被称为良吏者,有许多相同或相近的品质或治绩,如忠君、为公、廉洁、无私、法平、劝农、富民、道不拾遗等,但一般来说酷吏执法严急,为尽快达到预定目标、震惊效果,常常会越出合理的法律轨道,搞扩大化,甚至血流成河;循吏则宽缓,合理执法,赋予人道色彩,但也绝非是不达时务的俗儒,而是兼通儒法治民之道的行政官僚。这在《史记》和《两汉书》中比比可见。所以,能否合乎人道情理地执行朝廷法令,应该是汉代循吏与酷吏区别的关键。正如后人在《全元散曲·徐再思·送沙宰》中所唱道:“男子志周流四方,循吏心恪守三章。”三章法自然无以为治,但歌颂的是人道执法的精神,反映的是循吏的本质特点。

武帝朝多酷吏,宣帝时期循吏多,这一现象似乎主要不在于儒学的推广程度,而是与当时国家与社会的矛盾相关,与统治者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有关,虽说也与循吏酷吏的个人素质有关,但更主要的还是客观需要。西汉循吏龚遂和酷吏尹赏的故事颇能说明这一点。“宣帝即位,久之,渤海左右郡岁饥,盗贼并起,二千石不能禽制。上选能治者,丞相御史举遂可用,上以为渤海太守……谓遂曰:‘渤海废乱,朕甚忧之。君欲何以息其盗贼,以称朕意?’遂对曰:‘海濒遐远,不沾圣化,其民困于饥寒而吏不恤,故使陛下赤子盗弄陛下之兵于潢池中耳。今欲使臣胜之邪,将安之也?’上闻遂对,甚说,答曰:‘选用贤良,固欲安之也。’……”③《汉书·循吏传》。皇帝需要“安之”,龚遂成了循吏,如果皇帝需要“胜之”,龚遂也许会成为酷吏。又据《汉书·薛宣传》记载,薛宣为左冯翊时,所辖“频阳县北当上郡、西河,为数郡凑,多盗贼。其令平陵薛恭本县孝者,功次稍迁,未尝治民,职不办。而粟邑县小,辟在山中,民谨朴易治。令巨鹿尹赏久郡用事吏,为楼烦长,举茂材,迁在粟。宣即以令奏赏与恭换县。二人视事数月,而两县皆治。”尹赏和薛恭两个县令,换县而治,结果两县皆治,如果不换,一是频阳县不治,二是尹赏难以发挥其“能治剧”的特长,对频阳县来说,满足了它客观上需要“能治剧”县令的迫切需求。所以为了适应治政用人的需要,汉代察举选官专有“能治剧”科。据《汉官旧仪(上)》载:“刺史举民有茂材,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诏选谏大夫、议郎、博士、诸侯王傅、仆射、郎中令,取明经。选廷尉正、监、平,案章取明律令。选能治剧长安、三辅令,取治剧。”汉武帝要加强中央集权,打击地方上气焰薰天的豪强时必用酷吏,看中的是酷吏不惧权势,敢于严法“治剧”,对豪强甚至少数族有震慑作用。如两汉京师地区聚集了皇亲国戚、贵族官僚、豪强游侠,历来是难于治理的地区,作为汉代循吏代表的黄霸,“以治行第一入守京兆尹,霸视事数月,不称,罢归颍川。”①《汉书·张敞传》。正因如此,两汉京师多用酷吏:郅都为中尉,宁成为内史,义纵为长安令,王温舒为中尉、右内史,尹齐为中尉,咸宣为左内史,田广明为左冯翊,尹赏守长安令,董宣为洛阳令,周糹亏为洛阳令,阳球为司隶校尉等等。而汉宣帝时期面临的主要问题是休养生息,要使老百姓安其田里而无怨恨之心必用循吏,看中的是循吏能够安民,平和地处理与地方势力的关系,如黄霸、龚遂、韩延寿、王涣等人都注意搞好和郡县属吏、乡里三老等的关系,发挥其积极方面的作用影响。个别酷吏的毛病在诛杀过滥,其中有个人问题,性残忍少恩(如王吉、周糹亏),也有矫枉过正的问题,不如是震慑不了不法豪强;而个别循吏的缺点在文弱,难以治剧,所以才有两县换令的故事,才有黄霸不能久守京兆的遗憾。

有一种错觉应该纠正,由于许多酷吏善于治剧,就认为治剧者一定是酷吏,其实循吏也有能治剧者,比如像东汉的袁安。袁安出身于经学世家,举孝廉为地方长吏。楚王英谋反案发后,“连及狱系者数千人,天子盛怒,吏治之急,自诬死者甚众。於是有司举能治剧者。以袁安为楚郡太守,安之郡,不入府舍,遥至狱所,案验无实者,条上出之。府丞、掾吏皆叩头争之,曰:‘不可!’安曰:‘如有不合,太守当坐之,不以相及也。’遂别具奏。会帝感悟,即报许,得出四百余家。顷之,徵入为河南尹。召入见,上问以考楚事,名簿甚备,安具奏对,无所遗失,上以为能也。……安为河南尹十年,号为严明,然未尝加罪鞫人。常称曰:‘凡士学问,上欲望宰相,下则牧守,锢人於圣代,尹所不为也。’其下闻之,皆自激厉”,②《后汉孝明皇帝记》下卷第十。“京师肃然,名重朝廷”。③《后汉书·袁安传》。有头脑、有胆识、有同情心和怜悯心,严而不酷,奉法循理,可以说袁安是未入《循吏传》的循吏,而且是能治剧的循吏。

综上所论,汉代循吏在历史舞台上群体性出现,不是偶然或无由的,而是既有制度的原因,又有文化背景与治政需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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