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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与司法体制改革

2014-04-07吴传毅

湖湘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裁判司法

吴传毅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行政学院,湖南 长沙410006)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次讲话中提出了“法治中国”这个时代命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了专章阐述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决定》指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表明党中央对中国现实情形有着清醒认识和判断,表明党中央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和信心。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中国梦的重要论断。中国梦的提出进一步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也把法治中国的重大命题提上了重要议程。

一、中国梦是民族复兴梦,法治中国是民族复兴的制度动力和制度保障

中国梦是民族复兴梦。①中华民族在历史上辉煌过十五个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史专家安格斯.麦迪森曾计算过,1820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当时世界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乾隆末年,全世界10 个50 万以上人口的大城市中,中国就占了6 个。历史上的中国“鹤立鸡群”于世界长达1500年之久。而中国梦包含法治梦,或者说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题中之义。未来中国的辉煌绝不会是历史的简单重复,它必须有法治的积极跟进。未来中国辉煌有着不同于历史上辉煌的新要求新内涵。当今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的发达靠的是市场经济和法治这两个法宝。亚当.斯密的国富论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经济学教授达荣·阿斯莫格与哈佛大学政治经济学教授詹姆斯·罗宾森合著的《权力、繁荣与贫穷的根源:为什么国家会失败》一书很好地解释了上述观点。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阐述了市场经济对促进社会发展和繁荣的积极作用。因为市场经济鼓励人们创业,鼓励人们追求财富,当个人财富增加时,社会财富相应增加。但是,亚当.斯密只看到了事物的一面,事物的另一面则被理论和现实拷问着。从理论上讲,如果没有法治来规范人们追求财富的边界及方式,人们会因为利益之争而把社会变成屠宰场。①马克思恩格思在共产党宣言所说:“如果有1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挺而走险;如果有200%的利润,资本家们会藐视法律;如果有300%的利润,那么资本家们便会践踏世间的一切!”所以,市场经济离不开法治。市场经济与法治是社会发展和繁荣的“两驾马车”。从现实来讲,文艺复兴后的欧洲面临巨大社会问题,它拷问着亚当.斯密的观点。《权力、繁荣与贫穷的根源:为什么国家会失败》的作者没有沿袭亚当.斯密的思路,但却是对亚当.斯密思想的丰富和完善。从体制机制的角度,后者很好地解释了上述观点。成功的、繁荣的国家和社会有良好的经济和政治体制,因为他们采用了“包容性体制机制”;而历史上那些将失败或已失败的国家,是因为采用了一种攫取性体制机制。这种攫取性体制机制以榨干多数人的利益而为极少数人服务为目的。包容性经济体制机制的主要特点是:保障私有财产,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证个人创业的积极性,鼓励投资和科技创新。包容性政治体制的主要特点是:政治权力分布广泛但同时受到限制,有相对集中的政治权力,有完善的国家基础设施及教育医疗等。作者还认为,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之间的关系是互为保障的,仅有经济包容性体制机制,没有政治包容性体制机制,经济发展没有持续性,经济的发展必定会停滞以致失败。政治包容性体制机制为经济包容性体制机制开路,并促使其进一步发展。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最终决定这个国家是否能走向繁荣和富强。当今中国取得的成就是市场经济带来的成就,也是政治体制带来的成就。②有人认为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是滞后的,甚至认为这些年没有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是围绕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进行的。围绕经济体制这个中心进行政治文化社会体制改革,符合马克思主义经济决定论的基本观点。经济体制改革能够起到火车头的牵引作用,它能带动政治文化和社会体制等的改革。1992年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让中国经济驶入快车道。但是,当今中国的发展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矛盾问题,这些问题是所有进入“中等收入国家”共同面临的问题,因为快速发展过程当中的矛盾在这个阶段集中爆发,而原有的体制机制的更新进入临界期。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依靠法治,通过以法治为核心的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才能解决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这已被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所证实。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就不可能突破现代化发展的新瓶颈,现代化就不可能实现质的飞跃。发展就会停滞不前,就可能同很多拉美国家一样无法超越“中等收入陷阱”。③当今世界,绝大多数国家是发展中国家,存在所谓的“中等收入陷阱”问题。像巴西、阿根廷、墨西哥、智利、马来西亚等,在20世纪70年代均进入了中等收入国家行列,但直到2007年,这些国家仍然挣扎在人均GDP3000 至5000 美元的发展阶段,并且到目前为止,依然见不到增长的动力和希望。所以,法治建设的成败得失关系到是否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法治中国”理当是中国梦的题中之义。

从一定意义上讲,今日中国类似于文艺复兴后的欧洲。文艺复兴后的欧洲,一方面经济高速发展,另一方面又面临很严重的社会问题。欧洲文艺复兴把人从神的束缚下解放出来,解除了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枷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但是,文艺复兴后的欧洲面临了比我们今天严重得多的社会矛盾问题。原始资本主义在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过程中犯下了许多罪行。为了积聚财富,搞殖民统治。通过殖民统治,从殖民地国家疯狂掠夺资源;为了积聚财富,屠杀土著居民。史书记载,资本主义最为发达的英国,在北美、澳大利亚等地通过大量屠杀土著居民和移民,直接移植了本国政治观念和经济制度;同时,竭力把自己的生产方式强加给印度等土著人居住的殖民地。为了积聚财富,贩运非洲黑奴。在贩运非洲黑奴的一个多世纪里,至少使非洲丧失了一个亿的精壮劳动力;因为利益之争最终引发了一、二次世界大战,造成了世界的大乱大祸,给世界人民带来了巨大灾难。文艺复兴后的欧洲让西方人陷入了沉思:市场经济可以为社会带来繁荣,但是缺失法治的保障,市场经济就会引发社会的混乱。正是从这个时期开始,西方国家相继开启了近代法治征程。④西方大国的崛起伴随着法治的开启。《大国崛起》的电视剧再现了这一历史进程。并最终取得了成功。

古代世界历史上有许多国家不同程度地辉煌过,但是,相对于古代罗马帝国好几个世纪的辉煌或许并不值得称道,于今天更不具借鉴意义。因为早期的西方经济大多是农奴式的经济。农奴作为一件生产工具被农奴主所占有,这就使得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实施有计划、有统筹的生产合作。而西方的人文传统比较野蛮,往往通过掠夺的方式来弥补自己经济上的不足。所以,西方古代帝国大多是通过战争或掠夺而成为帝国。但是古代罗马帝国的辉煌却是古罗马的商业文明带来的,因而它于今日很具有借鉴意义。罗马帝国之所以辉煌,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其简单商品经济高度发达以及法律取得的巨大成就却是其重要原因。人类历史上最具影响的法典是四部,其中古罗马就占有两部:一是《十二铜表法》,二是《国法大全》。《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第一部成文法,它限制了贵族的特权,打破了贵族对法律的垄断,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平民的利益,从而促进了罗马经济社会的发展。《国法大全》维护了罗马简单商品经济的有效秩序,保护了本国人以及来罗马的外国人的利益。后世资本主义法典大多是以《国法大全》为蓝本发展起来的。商品经济是市场经济的初级形态,它同样离不开法治的保障。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的要求,①一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二是人民民主不断扩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三是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深入人心,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四是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总体实现,全民受教育程度和创新人才培养水平明显提高,就业更加充分,收入分配差距缩小,社会保障全民覆盖。五是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重大进展。而且这些要求是可以量化的、可以评估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既是宏伟目标,又是即时目标,因为离现在只有7年时间。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更是为实现“两个一百年”的目标奠定了坚实基础。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推进科学发展,需要稳定的社会环境,需要提升综合国力。

十八大政治报告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尽管早在2002年,党中央就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但是,科学发展观在有些地方并没取得明显成效。就经济领域而言,我们还存在很多矛盾问题需要解决。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权力渗透市场,②当前党政干部违法犯罪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治权力过多涉足经济领域造成的。重生产轻消费、重外需轻内需,国强而民不富,自主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很严重。现在的污染问题还很严重,全国很多地方都出现了雾霾天气。一些地方由于前些年的污染,想根治很难。随着城市对生态文明要求建设标准的不断提高,很多污染企业开始向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转移。由于化学污染严重,很多省份出现了所谓的癌症村。由于垃圾污染、化学污染,小河沟里的水被污染得不是墨绿色就是红色。过去那种所谓的田园风光、小桥流水很难看得到了。在自主创新方面,我们的能力也很不足。尽管我们有宇宙飞船、航天飞机、超级计算机等尖端科技,但这些都不是市场和社会创新的结果,而是国家下巨资重点攻关产生出来的,如同我们的体育能够在奥运会上拿下很多金牌,但并不说明我们就是一个体育强国,我们的金牌靠的是发挥举国体制的作用。一个社会的创新能力主要体现为社会本身和市场本身所具有的内在创新活力和创新能力上。在社会本身和市场本身的创新能力方面,我们还远远落后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国企方面,我们也存在深层次问题。我们的国有企业过多涉足到机械制造、能源、化工等行业,而这些行业在未来全球性产业转型升级中,早晚会成为夕阳产业。一旦这些国有企业在全球性产业转型升级中成为夕阳产业就很难办。私有企业可以按照市场规律倒闭,国有企业就得由社会来承担,由国家来承担。但国家承担的能力又是有限的。所以,推进产业转型和发展转型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要有硬措施。要推进科学发展,没有法治的保障,成效就会打折扣。缺乏法治规范的发展不可能会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越是从发展早期进入发展中期和发展后期,越是从粗放型发展阶段转向科学发展阶段,就越需要通过法治来克服在发展过程中个体行为选择和政府决策行为选择中的功利化、短期化、表面化现象。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仅是一场深刻的观念变革,更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创新。要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来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空白、制度缺陷和制度冲突问题,真正把科学发展建立在制度化的基础上,纳入法治化的轨道上。[1]

改革发展稳定是当今中国的重大课题。这三者是铁三角的关系。“不继续推进改革,就不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继续改革,就不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2]不继续改革,就不能解除束缚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机制,就没有顺应人民群众的期待,现有的改革就会成为“烂尾工程”。所以,必须积极推进改革。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义,不发展,我们面临的困难会更大。综合国力得不到提升,就不可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就不可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没有稳定的社会环境,改革发展就会落空。当前不稳定因素增多,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发展。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非常艰巨。从国际上看,被西方媒体称之为“阿拉伯之春”的事件,还在发酵。“阿拉伯之春”先后波及突尼斯、埃及、利比亚、也门、叙利亚等国,导致多名领导人先后下台,其影响之深、范围之广、爆发之突然、来势之迅猛吸引了全世界的高度关注。从全国范围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频频发生,资源紧缺、能源危机、食品安全、治安环境影响到社会稳定,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关注社会稳定、遏制群体性事件高发势头、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居乐业刻不容缓。从根本意义上讲,社会稳定具有极端重要性。社会稳定标志着人民群众幸福和乐,失去社会稳定,发展就会陷入目的缺失和价值虚无的困境;失去社会稳定,改革发展就缺少先决条件,社会进步和人民群众福祉也将无法实现。近些年来国内发生了很多起“非直接利益冲突”①进入新世纪以来,接连发生了多起没有具体利益诉求、重在发泄不满情绪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学者们称之为“非直接利益冲突”。如重庆万州事件(2004年10月18日)、安徽池州事件(2005年6月26日)、四川大竹事件(2007年1月17日)、贵州瓮安事件(2008年6月28日)、湖北石首事件(2009年6月17日)、云南孟连事件(2008年7月19日),甘肃陇南事件(2008年11月17日),江苏启东事件(2012年7月28日)等。,它是社会不和谐的集中表现,并直接威胁到社会安全和执政安全。“非直接利益冲突”具有主体多元化、无直接明了的利益诉求、参与者的行为具有自发性并充满对抗性和暴力性,这给社会防治提出了严峻挑战,引起了党和政府高度关注,许多专家以及党政干部普遍担心,这种“基于不满宣泄的群体性事件”,如果得不到有效化解,将严重影响到和谐社会的建设,会动摇党的执政基础。“非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深层原因在于社会缺失公平公正。缘于此,李克强指出:“公正是社会创造活力的源泉,也是提高人民满意度的一杆秤,政府理应是社会公正的守护者。要推动促进社会公正的改革,不断地清理有碍社会公正的规则,而且要使明规则战胜潜规则”。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从根本上讲,要实现政治清明、社会公正、民心稳定、长治久安,最根本的要靠法治。所以,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即整体、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从制度上理顺各种利益关系,平衡不同利益诉求,从而从源头上有效预防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

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不只是硬实力,还包括软实力。而软实力就包括民主法治等核心元素在内。因为在现代国家,只有民主法治才能凝聚民心。民主让人民享有当家作主的地位,让人民把自己的利益与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而法治能保障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能带来社会的公平正义。1820年的中国国内生产总值占当时世界经济总量的三分之一。但是,因为清朝缺失软实力,导致19世纪西方列强对中国进行入侵。英国几千海军远道来到中国,结果把清军吓坏了。因为清军缺失战斗力,百姓对清朝政府没有认同感。1860年八国联军入侵中国,所谓“八国”也不过是拼凑起来不到2 万人的军队,而当时驻守北京的清军就有20 万人,而义和团拳民还有50—60 万人。曾对中国发动侵略战争的日本陆军大将板垣征四郎说过一段话:“中国是一个大不相同的国家,一般民众的国家意识是很淡薄的,无论是谁掌握政权,谁掌握军队,这都无碍大局”。正因为此,日本人才敢于发动“九一八”事件,才敢于发动对中国的全面侵略战争。[3]所以,一个国家的国力不单纯是GDP,不单纯是经济总量在世界的排名,不单纯是财富的拥有量,也不单纯是军队的人数甚至武器的装备。没有凝聚力的军队就没有战斗力,没有凝聚力的国家就会是一盘散沙。

二、法治中国要求司法要实现其根本的价值属性公正性,以化解当前的社会矛盾,为此对司法体制改革提出了强烈诉求

法治中国是法治国家的普遍性与中国特殊性的结合。法治国家又称为法治国,它最先是德语中使用的一个概念。早期的法治国是指中世纪欧洲的某种国家形式,尤其是德意志帝国。德意志帝国在当时被认为是“和平与法律秩序的守卫者”。现代意义上法治国家的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之为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有形式标准和实质标准之分。形式标准包括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普遍有效的法律规则,严格公正的执法制度,专门化的法律职业。实质标准包括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力与责任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力与权利关系的理性化制度,权利与义务关系的理性化制度。[4]对于理性化需要作进一步说明,理性化包括人性化、合理性、客观性在内。法治国家的社会情形包括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良法的治理,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利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由此看出,司法是法治国家的重要表征。没有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和司法独立,就不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和司法独立不过只是形式要件或形式表征,实质要件或实质内涵是司法公正。即是说,司法公正是司法最为重要的属性,抑或说是司法的根本属性。由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国际律师协会、泛美律师协会、泛太平洋律师协会等律师组织发起了“世界正义工程”。该工程得到世界各国响应,提出了衡量一国法治状况的重要量化标准,这个标准包括了四项原则。①即政府及其官员均受法律约束;法律应当明确、公开、稳定、公正,并保护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在内的各项基本权利;法律的颁布、管理和执行程序应公开、公平、高效;司法职业担纲者应由德才兼备、独立自主的法官、律师和司法人员组成,这些人员应数量充足、资源充沛并具有一定代表性。其中之一是司法职业担纲者应由德才兼备、独立自主的法官、律师和司法人员组成,确立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之所以重要,原因在于司法公正是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因为它能够真正给予民众切实的安全感,能够让全社会的公正观念得以形成和强化。同时,司法公正还能够维护民众对公共权力机构的信任。与此同时,司法公正还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的价值在于实现正义与秩序,而其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法院、法官的公正司法来实现。一个社会即便有良法也还离不开法院、法官的公正司法,正所谓良法离不开良治。没有司法公正,良法就会成为恶法。没有司法公正,就不能形成统一的、权威的社会规则与社会规范,社会纠纷就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就得不到化解,社会关系就得不到调整,社会秩序就得不到维护。法律公正产生法律权威。没有法律权威,社会生产生活则不能正常进行,社会就不可能安定和谐。从这个意义上讲,和谐社会离不开司法公正。

评价司法是否公正,有两个最基本的标准:一个是法律标准;一个是社会标准。法律标准是指人民法院的裁判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违法的裁判一定是司法不公正的裁判。司法裁判适用的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两大类。司法公正的法律标准又分为实体法律标准与程序法律标准。这两个标准既相互依存,又彼此可分,各自具有独立判断价值尺度。适用实体法律是否公正,只能根据裁判结果做出判断。人民法院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作出的裁判,就是公正的。适用程序法律是否公正,则只能以适用程序法是否严格和正当作为标准。只要没有违反程序法,而且程序合法,就是司法公正。社会标准是指舆论和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裁判的态度是赞同还是反对。在社会群体对人民法院司法公正进行的评议中,往往采用这一标准。但作为司法公正的社会标准,在作为特定标准使用时,必然显示其双重特征:一方面它是客观的,它反映了社会舆论对人民法院裁判结果的态度,这在一定条件下是确定的;另一方面它又是主观的,因为作为思想意识各不相同的个体,以自己的价值观念、法律认知等对司法人员的裁判进行评价往往带有很强的主观性,因而作为司法公正评价的社会标准往往表现出不确定性。

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而言,司法最根本的属性是公正性。离开公正性,司法就失去存在价值。但是,任何权力在运行过程中都可能因为时间变数、空间变数以及权力行使者的主观原因而使权力发生变异,这是千古不变的真理。在不完全的法治国家里,各种权力都可能发生变异。变异后的权力会背离权力设计的宗旨,不仅不能保障权利,甚至还可能危害权利。为此,需要对它进行校正。这是所有法治或崇尚法治国家努力追求的目标。当今国人对司法的现况不满,对司法公正有着更高的期待和要求。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围绕司法就进行过改革,并取得过一些成效。最初的司法改革主要是围绕司法效率所进行的改革,即强调司法服务于市场经济需要的效率。但是,随着社会快速发展带来的矛盾问题越来越多,人们开始把司法的目标定位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于是,对司法的诉求转为对司法公正的诉求。围绕司法公正的改革,司法内部及司法外部都在积极探索。在司法内部,特别是在法院系统推出了很多具体改革措施。比如,建立法律职业共同体;庭审方式由“审讯式”向“抗辩式”转变;实行主审法官负责制,探索改变“判而不审”的审判方式;实行法官着装改革;推行错案追究制度;推行当事人评议法官制度;实行法官回访制度等。与此同时,人大以强化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为目的,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个案监督”制度。对于司法内部及司法外部推行的改革措施,效果如何?学者们有一个评价。有学者分析指出:两类改革措施存在矛盾和冲突。司法内部要求强化司法权,排除外来干扰,确保司法独立,以此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外部要求控制司法权,对司法给予更多的监督和控制,以此实现司法公正。由于改革措施存在矛盾和冲突,从而使得改革成果相互抵消,结果又进一步加剧了社会对司法的不满。[5]中国司法存在的最大问题在哪里?2006年出版的《透视中国的问与答》作出了回答。中国的司法存在着三大顽症:即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由于体制上的原因,十余年来,我们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成效甚微,特别是由于司法受制于行政的现状并未得到根本的扭转,在司法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司法权力地方化、审判活动行政化、法官职业大众化这三大顽症。目前,我们已经认识到,司法改革的障碍主要是体制性的”。缘于此,“中国在《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年》已经明确提出,要继续探索人民法院体制的改革,这一改革已不仅仅是审判方式的改革以及工作机制、工作方法、机构内部调整等方面的内容,而是涉及到司法体制改革中最关键的问题,即人民法院的设置、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改革”。应该说上述改革纲要已经揭示出司法改革的大方向。但是,随后一些年,我们并没有把这一改革纲要付诸于行动。

近些年,随着社会矛盾的加深,特别是征地拆迁和环境污染等带来的大量矛盾问题,人们对法治的期待越来越强烈,对司法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检视当初司法改革成效不明显的原因,很大程度上是我们采取了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我们企图急功近利,毕其功于一役,致使司法改革偏离了司法的基本属性。从一定意义上讲,经济体制、政治体制及文化体制等改革都是让经济政治文化等回归到基本属性上来。司法也不例外,司法改革的目标也不过是让司法回归到司法基本属性上来。这看起来是一个简单判断。但事实上认识这一判断并不容易。我们对事物基本属性的认识很难一步到位。认识事物、揭示事物属性有一个过程。囿于认识的局限,我们对事物的认识就会是渐进的,这期间还会有反复。此外,改革抑或纠偏需要成本。任何涉及到体制机制的改革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这其中会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

三、围绕司法公正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要让司法去地方化,要让司法回归到亲历性等基本属性上来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统筹谋划,协同推进,必须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加强顶层设计与摸着石头过河相结合,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相结合。司法体制改革之所以需要加强顶层设计是因为司法权是国家的重要权力之一。司法改革之所以还需要摸着石头过河是因为中国的司法又必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道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围绕司法体制改革,要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上过规定的根本目的就是解决司法的地方化。司法权从本质上讲,具有国家性。司法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理当具有国家性。但是,中国目前的司法事实上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具有国家性,另一方面具有地方性。司法权的国家性表现为自上而下的司法系统统一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自上而下的法院系统建立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等。但另一方面,由于地方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又从属于地方政府,从而使得司法权表现出地方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地方党委和政府,在某种情形下,地方党委和政府对司法可能施加某些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另一个因素是部分司法机关抑或司法人员出于部门或个人利益的考虑,对司法权进行寻租,从而破坏了司法公正。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就需要强化司法的国家性。为此,需要对司法体制进行顶层设计。司法权由国家统一行使,司法机关实行垂直管理,司法经费由中央财政统一支付。这样一来,便可能从源头上抑制司法的某些腐败,一方面让司法权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另一方面保证法官必要的生活待遇。对于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中央可以统筹安排,界定地区差异,以保证各地区法官相对合理的经济待遇,即根据各地区经济生活水准的不同,实行合理补差。值得指出的是,过去地方司法机关的财权从属于地方政府,主要是基于中央财力有限的考虑,但实行分税制以来,中央政府的财力不再是问题。至于地方司法机关的人事权,也应完全统归中央司法机关,这样的改革才可能从体制机制上消除腐败之源。[6]这次《决定》之所以只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原因是一步到位的司法改革会面临许多困难。应该说这不是司法改革的终极目标,而只是基于目前情形下的改革。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撰文指出:司法权是国家事权,理当由中央统一实施。但鉴于目前的情形,只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经费由省财政与中央财政共同负担。[7]

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同样是为了解决司法的地方化,使司法能够排除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干扰。实践中,我们已经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是,我们还需要认真研究和探索。成熟之后通过法律把它确立下来。

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决定》指出:“要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相对于立法和行政而言,司法最基本的属性是司法的公正性、被动性、中立性、亲历性、裁定性、独立性、终局性等。所谓亲历性,也就是裁判者要亲自经历裁判的全过程。亲历性要求审判合一。但现行的法庭审判实际上是按照行政管理方式进行的,一些裁判法官并没有直接接触证据、询问证人,更没有在控辩双方同时参与下进行裁判活动。司法原本就是一个裁决者的角色定位。亲历性有两个最基本的要求:一是直接审理,二是以口头的方式进行审理。前者要求裁判者在裁判过程中必须亲自在场,接触那些距离原始事实最近的证据材料。后者要求裁判者必须以口头方式进行裁判活动,听取控辩双方以口头方式提交的各类证据。直接审理的反面是间接审理,也就是通过听取他人就裁判所提出的意见来对案件做出裁判;口头审理的反面是书面审理,也就是通过审查书面案卷材料,来对案件做出裁判。间接审理和书面审理走到极端,可以变成裁判者单方面实施的书面审查程序,控辩双方连出庭参与裁判活动的机会也会失去。这样,司法裁判的性质也就丧失殆尽,以至于“异化”为一种行政活动。

我国的审判委员会制度从过去的情形看,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为中国司法官的产生机制以及司法官的专业水准和职业操守等都不能完全等同于西方法治国家。西方法治文明萌芽于古希腊古罗马,经历了近代几百年的风霜雪雨才形成,这其中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贡献。鉴于我国法院内部审委会“判而不审”受到的质疑,我们进行了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探索,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但是,这其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比如,究竟应该建立怎样一种合理的责任机制,才能使得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能够公正裁决,这依然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1]袁曙宏.全面推进依法治国[N].北京:光明日报,2012-11-22.

[2]本书编写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M].北京: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

[3]金一南.心胜[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3.

[4]姜明安.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相互关系[J].法学杂志,2013,(6).

[5]贺卫方.超越比利牛斯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6]吴传毅.司法改革要回归到司法的基本属性[N].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12-18.

[7]孟建柱.深化司法体制改革[N].北京:光明日报,20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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