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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社会服务面临的伦理困境及发展走向

2014-04-07李树军薄存旭

河南社会科学 2014年2期
关键词:道义功利主义公平正义

李树军,薄存旭

(临沂大学 教育学院,山东 临沂 276005)

一、引言

高校社会服务伦理是指高等院校在社会服务活动中所产生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以及对社会服务制度和服务行为的价值判断和道德评价,它是评判服务活动是否良善的根本标准[1]。当前,中国高等教育界对高校走出象牙塔,走进企事业机构进行服务的呼声不断提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高等院校办学职能的变革,但一旦论及服务伦理问题,便往往陷入矛盾与冲突当中,令人倍感困惑。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当前高校社会服务活动的具体伦理取向均面临诸多困境,尤其在结果论、非结果论、美德论等伦理取向上表现明显。厘清诸伦理取向的困境,并探寻其发展走向,这无疑对我国高校社会服务工作与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高校社会服务面临的伦理困境

(一)结果论取向及其困境

1.利己主义取向及其困境

利己主义主要有三种类型:唯我型、个人型、普遍型。其中普遍型影响较为广泛,其核心观点为:每个人都应该永远为他自身的最大利益而行动,不关心其他人的利益,除非他人利益符合自身利益。利己主义鼓励个人的自由和责任心。从其主张可以看出,高校社会服务活动的利己主义取向,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促进各方为了自身利益,各自做好对自身有利的事情,但是,这种博弈却具有很大机械性。

利己主义要发挥作用,个体需要处于相对隔离状态,每个人需要成为自给自足的团体,其利益冲突才能降到最低,但是,这种状态具有较小的现实可能性,因为人总是处在一个利益重叠的社会中。因此,利己主义的局限是很明显的,它无法回答在一个利益重叠的社会中,个人应该如何解决利益冲突的问题,高校社会服务活动很显然也无法回避利益冲突,如果各方都只追求自己最大利益,那么,在利益冲突面前极有可能会使服务活动终结。

2.功利主义取向及其困境

功利主义主要有两种类型:即行为功利主义、规则功利主义。功利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寻求幸福的最大化。功利主义总是要求人们去做最佳的行为、最能为所有人带来幸福和福利的行为。功利主义主张自我牺牲,称自我牺牲的行为“是人类最高的美德”;人的行为善恶的标准不仅看能否给个人带来幸福,还要看能否给社会上大多数人带来幸福。功利主义解决了利己主义解决不了的利益冲突难题,即在利益重叠中要顾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但功利主义也面临一系列困境。

首先,功利主义难以确定合适的标准以衡量服务活动的好坏。

在利益、价值多元化的今天,衡量高校社会服务活动好坏的标准是很难确定的。功利主义追求好处的最大化,那么,好处的最大化该如何判定?对一方是好的,对另外一方必然也是好的吗?无论从结果总量而言,还是对主体认同来说,衡量高校社会服务活动好坏的标准都难以确定。

其次,功利主义衡量服务活动好坏的标准缺乏实效性。

功利主义的衡量标准需要具备较高的经济性、实效性,否则就会因衡量标准无法有效运用而陷入困境,但功利主义却恰恰遇到了这一难以解决的问题。行为功利在每碰到新境遇都重新开始确定在该境遇下怎样才能合乎道德,这是不可行的。功利主义的规则难以囊括一切境遇,做到绝无例外是非常困难的,难免要给规则规定许多例外,以至于它们不能真正有效地发挥作用。

高校社会服务作为教育系统与其他系统接洽的领域,其中涉及一系列有关权力系统再生成等复杂因素,例如在著名社会学家布迪厄看来,教育领域“可以肯定的是,有史以来,对权力和特权的传递问题所提出的所有的解决方案中,确实没有任何一种方式比教育系统所提供的解决办法掩藏得更好,因而也更适合那些要一再使用最封闭的权力和特权的世袭传递方式的社会。教育系统的解决方式就是在阶级关系结构的再生产中发挥重要作用,并在表面上中立的态度之下掩盖它履行这一职能的事实”[2]。因此,在每一次新境遇下都要重新确定某项工作是不是符合伦理道德就显得相当困难。即使是规则功利主义者,也很难给出一套合适的规则,作为规约所有高校社会服务活动的标准。

再次,功利主义无法解决大多数人与少数派个人之间的道德失衡。

功利主义讲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但是,给强势群体带来的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具有独享性,因此,大多数人的最大好处带有对于少数派个人的不道德结果。高校社会服务活动往往由一批强势个体发起,对于身处其中的弱势个体,在巨大的社会、团体发展洪流中往往成为牺牲品,造成大多数人与少数派个人之间的道德失衡。

最后,结果和目的无法确定全部道德。

功利主义所关注的是结果,但是,结果和目的是无法确定全部道德的。高校社会服务活动的进入动机、进入方式也是需要考虑的道德依据点。就动机而言,许多服务活动只是为了满足一部分既得利益者的游戏。就进入方式而言,一般有两种:其一,双方合作,既包括学校占主动,服务对象占主动,还包括双方积极主动;其二,学校和服务对象是在第三方力量的推动下而合作的,第三方包括政府、社会媒介机构等。很多情况下,高校社会服务活动是一种以强加的方式出现的,没有主观同意;服务对象是被动的,没有机会或者能力在签订服务的合同中发挥作用,学校、服务对象中的强势力量或者政府在服务活动中发挥关键作用。

(二)非结果论取向及其困境

非结果论以道义论为主。道义论不是以个体而是以观念形态的义务和责任为出发点,要求个人按照某种主观上既定的原则或主观上认定属于某种现象本身固有的正当性去行动,将人们的义务和责任主观化、普遍化和绝对化,并以此来限制和规范个体。道义论把行为的道德根据归结为它本身的善及符合一定的准则和规范,因而它强调的是道德的纯洁性、超越性和普遍性,注重的是道德的精神价值。高校社会服务活动以道义论为依据,具有一定优势,例如真正为社会做好服务;去关注社会应该需要服务的个人和团体,尤其要做好对弱势群体的服务和帮助,从而让这个社会更加公平与合理。然而,道义论取向的高校服务活动也遇到了诸多困境。

首先,普遍的理性是难以寻求的。

道义论认为,符合理性是道德评判的标准,并且要具有普遍性,道义论讲求理性的幸福,而非像功利论那样追求感性的幸福,但理性的动机是很难确定的。因此,高校社会服务活动以道义论为基础,就遇到了一个难以克服的内在性困境。

其次,道德的普遍性是难以寻找到的。

道义论追求道德的普遍性,对于这种普遍性,康德认为要符合逻辑性、一贯性和可逆性,而后提出绝对的道德规则或者是道德律令。但是,道德的普遍性是难以寻找到的,因为许多行为在逻辑上能讲得通,但不代表有普遍性;某些规则一旦普遍化后就不符合逻辑了;有时可能因为不具备一贯性而丧失了道德性;即使具备可逆性作为保障,仍然无法确定既符合逻辑,又符合可逆,还符合普遍的原则;多种道德律令之间可能会相互矛盾,怎样来调整它们之间的关系呢?最后,道义会陷入困境,鉴于上述观点,高校服务中的道德律令若具有普遍性,那么就要符合逻辑,按照康德的实践命令,应该以人自身为目的,并且是出于义务而非意向,且具有一贯性和可逆性,表面上看康德的道义论在理论体系上做到了天衣无缝,但实际上很难找到这种道德律令。

再次,道义论难以回避功利论的结果难题。

道义论虽然力图回避功利论的结果性难题,但是,这一回避却带来了新的难题,因为道义论在动机的目标上仍然无法回避功利主义的幸福主旨,只不过是变成了至善。但是,这种至善在哪里能够得到,又用什么作为评价标准呢?实际上,道义论有关至善问题的解决仍然无法回避功利主义的难题。因此,这一努力不但没有有效解决它力图回避的问题,反而陷入了自相矛盾中的困境。因此,在回避结果的前提下,道义论要么从彼岸世界寻求出路,要么就会寻求绝对的道德律令,但道德律令为什么具有普遍性,实际上仍然需要结果来解决问题。因此,这两种努力几乎取消了社会道德的全部意义,导致在实践中,诸如此类的强硬规则成为一种形式性的说教,并无多大实效。鉴于上述分析,高校社会服务活动在动机方面的努力,不得不面对着主旨方面所面临着的巨大难题。对此,我们可以从道义论的变体——反哺论,看到这一点。

反哺论主张高等院校作为社会中的一员,需要反哺其资源的提供者。反哺的道德义务实际上是中国传统社会中义利之辩的转换体,自宋代新儒学把义利问题提高到“天理”与“人欲”对抗的层面来理解和评价[3],后世就越发强调重动机的“义”,而将重结果的“利”抛之一隅,中国明清虽有事功学派在拨正两者的关系,但反响却较小。这种转换体在当前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在现有教育资源配置的情况下,这种弃结果不论的服务很难得以真正实现,虽然在心理上我们很容易接受,但运作中却困难重重。首先,权利义务不好确定,出现法律纠纷问题,很难解决。其次,往往流于形式,因为这种反哺式的观念所造成的服务活动往往缺乏必要资金,多出于一种所谓帮扶的善心,最终导致服务活动方缺乏积极性。即使财力支持力度比较大,但不重结果的善意,也很容易流于形式。因此,现在打着道义论而不谈结果的“反哺论”很容易就会陷入这个泥潭。

(三)美德论取向及其困境

美德论强调人们自身所具有的善良或有德性的品质,而不是人们的行为、行为结果、感觉或规则;它强调的是善人和德性人的发展,而不是抽象的规则,也不是行为或规则的结果。它不但从外部而且从人的内心探索人的道德发展,造就善良的人,使理性与情感相统一,强调适度,这是美德伦理学的优点。但是,美德伦理也在高校社会服务活动中遇到了一些难以回答的问题。如道德是与生俱来的呢,还是从经验中习得的?什么是美德?什么构成美德?对于这些问题,存在着许多不同观点,那么,我们何以决定什么是真正的美德,谁是道德典范?

因时空、环境、文化等因素差异,导致服务活动所包含的美德会产生情景差异,由此,美德确定就显得相当困难,至于亚里士多德、富兰克林、孔子等所设定的美德,如坚贞、谦逊、公正等,能不能成为普世规范就成为了一个更为复杂的问题。博克的论著《走出象牙塔》以认识论和政治论为出发点,认为在服务社会的过程中,坚持学术自由、学校自治等,按照美德伦理视角来看,在美国的文化体系中,或者在其认识论的高等教育哲学基础上,服务美德应该是以自由、自治为参照典范的,但是博克同样看到,这样的坚持会与服务对象产生矛盾,其中关于援助非正义国家是不是应该去做的,是不是可以不顾及教育机会均等而给少数以更多的教育补偿,学术研究是不是应该接受国家政权利益或商业利益的控制,这些因素在不同时空内显示出内在的张力,因此,服务活动的美德应该包括哪些?由什么来确定?谁又能成为美德的典范?这都因社会形态变化时空差异,而成为一个难以确定的问题。

三、高校社会服务伦理的发展走向

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是高等教育的四大任务。依据对高校社会服务面临的伦理困境分析,结合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我们认为高校社会服务伦理的发展走向应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坚持以人为本,促进高校、社会与人的和谐发展

高校社会服务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在于促进高校自身发展,但最为根本的是促进个体身心的健康发展,使人能在自我精神上获得满足,在社会上能够获得平等发展的机会,拥有必要的权利和自由发展的空间。“社会是铸模,人是铸模里的金子”,高校在服务社会过程中,必须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高校社会服务是否良善,根本上要看高校社会服务是否促进了人的发展,实现人们对幸福的追求。因此,高校社会服务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将人的发展、社会的发展与高校自身发展相协调,通过建立服务项目的筛选机制,尽量过滤、回避那些只重经济发展指标、政治控制效率和科技产出速度的不良倾向,实现高校、社会与人的发展相协调的互动机制,彰显人性之美。

(二)恪守和而不同,兼顾各方利益

所谓“和而不同”,原意是指在人际交往中能够与他人保持一种和谐友善的关系,但在对具体问题的看法上却不必苟同于对方。“和而不同”体现出巨大的包容性和刚健守正的固本精神,不因其他外在因素的影响而放弃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尚和而不盲目附和,具有自己的独立见解,保持思想的自由和人格的独立。高校在社会服务中,也要秉承中国传统观念中的“和而不同”的追求。其一,社会要尊重高校社会服务活动的超越性存在,不斤斤计较当前具体利益得失,不囿于某一个体和机构的眼前利益,明晰高校社会服务活动存在的终极价值,关注人类存在的未来状态和终极关怀;其二,高校要创造内部自治机制,使高校能够避免外部力量的任意干涉,在经济大潮中保持自己特有的品格,并以此培养高校教师在社会服务中的独立意识和能力;其三,建立理性沟通机制,对服务活动中出现的双方矛盾和冲突进行沟通协调,使双方做到理性尊重。在社会服务中,高校与服务对象双方要有包容性,能够容许不同声音的存在。

(三)遵循真诚性原则

高校社会服务中的真诚性原则是指,在高校社会服务活动中,人与自我和人与人之间需要实事求是,坦诚相待,即真诚地面对超越性世界,然后真诚地面对自我、面对他人,不自欺,不欺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现实生活中,高校社会服务活动最终必然要落实到具体服务对象上,最基本的关系即是服务活动中的个体与自我和个体与他人之间的关系。在服务活动中只有以诚相待,即不因为个人私利去欺骗、忽悠别人,也不以各种理由为自己的损人利己行为寻找借口,高校社会服务活动的伦理价值规范才能在管理者和执行者的身上得到落实,才能协调服务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为突破各种伦理困境奠定现实基础。否则,学术自由与政治公平之间的冲突就会因此失去基点而不知所向,个体权利与集体利益也会失去内在依据而矛盾重重。

在高校社会服务活动中落实真诚性的伦理原则,首先,个体需要以“反求诸己”的方式对高校社会服务活动中涉及的伦理问题进行反思,即从观念上做到不自欺,不欺人;同时,个体还需要不断磨炼自己的“舍得”智慧,即在服务活动中面对损人利己或损人不利己的情景,个体应该明晰该如何选择;再次,从服务政策制定的角度来看,要鼓励以真诚态度面对高校社会服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种负面影响,特别是那些事关学术自由和文化发展的全局性影响,并对那些事先已经预想到不良后果的服务项目加以限制,对已出现的不良后果予以严惩。

(四)发展公平正义

高校在社会服务中,必须发展公平正义。可以说,高校服务社会的过程,既是发展公平正义的过程,也是一个需要遵循公平正义的服务过程。发展公平正义,首先要有制度的保障。高校社会服务活动中需要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着眼点,为每一个成员提供平等发展的机会和能力,不忽视弱势群体利益,为身处于其中的每一个体或群体提供人道关怀。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公平正义需要重点注意两个问题:一是服务活动的公平正义是一种生命的公平正义。即高校社会服务活动公平正义的最终判别点不在于外在的物质、政治或经济利益,而是着眼于生命本身的发展、充盈与提升,着眼于人们对幸福的追求。二是服务活动的公平正义要兼顾多元主体与多元利益的存在。在服务活动中,清醒地看到服务对象和服务主体存在着多种差异,并且由于受外在因素及自身先天能力不足等的影响,其中必然存在着诸多弱势个体或群体,因此,高校社会服务活动公平正义原则就要承认这些差异的存在,为每一个相关人员在最大程度上提供发展的机会和条件,不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让每个人都能体面地生活。

[1]李树军,薄存旭.我国高校社会服务面临的伦理冲突及其出路[J].教育发展研究,2011,(12):47—49.

[2][美]L·华康德.论符号权力的轨迹:对布丢《国家精英》的讨论[J].国外社会学,1995,(4):22—26.

[3]崔宜明,朱承.中国伦理十二讲[M].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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