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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视野下的拉德布鲁赫研究

2014-04-07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拉德哲学法律

朱 俊

(重庆大学,重庆400045)

一、引言

自人类进入20世纪始,大多数的大思想家都卷入了政治漩涡,演绎着政治哲学的新思考,从马丁·海德格尔、卡尔·施密特到亚历山大·科耶夫、米歇尔·福柯、雅克·德里达。政治与哲学的相互复杂关系,自哲学出现便成为一个必定的命题,依亚里士多德的说法,此乃哲学生存之本。从根本上讲,哲学是对政治的巨大威胁,那么政治同样是对哲学的现实危险,但政治可以从容面对,而哲学只能谨慎行事,哲学必须在政治的威胁之下生存下来,不得不思考哲学自身的政治姿态。施特劳斯认为,苏格拉底式的哲学家用“隐微术”来阐述自己对政治的理解。那么,20世纪的那些大思想家们又是如何思考自己哲学的政治定位呢?不同的思想家对此肯定有着各自不同的表示,那么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这位有着丰富政治经历的法哲学教授对此有何态度呢?

二、哲学思考

政治与哲学如何定位,理想与现实有何关联,应然与实然有何关系?在新康德主义的维度下,拉德布鲁赫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作为一名法哲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哲学是对法律的价值考察,是一种“正当法学说”,而价值和非价值来自于我们人,来自于我们这些观察者,而不是事物和人自身,是一种需求和满足之间的观察者主观判断。在现实与价值的思维模式下,有四种与之相关的立场,无视价值立场、评判价值立场、涉及价值立场和超越价值立场。在这里,法哲学关系评判价值立场,因为我们在其中进行了价值评判,并意识到评价的尺度、规则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该关系把自然视为一个价值领域。与此同时,在康德哲学的教导下,拉德布鲁赫意识到,我们不能从“什么是”中得出,什么是富有价值的,什么是正确的,什么应该是。也没有什么东西因为“它是”或者“它曾经是”乃至于“它将要是”,就能说明“它是正确的”。在实然与应然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不能因为“它应该是什么”就可以要求“它是什么”,或者因为“它是什么”就可以发现“它应该是什么”或者“它将是什么”。这意味着,拉德布鲁赫在哲学意义上否定了实证主义、历史主义与进化论观点。那他坚持着怎样的哲学立场呢?

如果说他是坚定的新康德主义者的话,那么他自然保有着新康德主义的哲学立场。似乎我们无论是从埃里克·沃尔夫还是弗里茨·冯·希佩尔那里都得到相同的意见,他——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是一位坚定的西南新康德主义者。当然,从其众多的研究者当中,我们也很少听到反对的声音。而西南新康德主义学派坚持价值相对主义,坚持二元方法论。这也可以从他的法哲学思考当中寻找依据。

拉德布鲁赫在法哲学上努力寻找着第三条道路,以期摆脱时代的局限——自然法思想与实证法思想的对立斗争。他提出了一个很有思考价值的理论——理念的材料确定论,这是他第三条道路的理论基础。

“法律理念就是一个法律的理想,或者进一步说就是一个特定时期的、一个特定民族的法律理想,也是所有特定社会学和历史学关系的理想。这种理念对特定的材料有效,它也可以归属于这个材料——也可以说,它是由这个它自己掌握的材料所共同决定的。正如艺术家的理念要适合材质,它体现在铜质材料上是一个样儿,体现在大理石上应该是另一个样儿,这样每一个理念对材质来说都是正确的。我们有意识地掌握了这个名词的双重含义——被材料所决定,因为是为这种材料所选定的,据此我们把这种关系称为理念的材料确定性。”〔1〕“虽然理念可以给材料定形,但这种材料中的理念体验是一种直觉的偶然巧合现象,而不是认识事物的方法。因此我们认识该问题的方法仍然是,应然定理不能运用归纳法从实然事实中得以证明,而只能用演绎法从另外一些应然定理中推导出来。”〔2〕

法律理念确定了法律的主要内容,那么,他的法律理念是什么在此就非常重要。

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有三大理念,法的正义性、稳定性与合目的性,三者处于一种相互的制约机制当中,“都可以确定法律的内容”。①这是拉德布鲁赫在《法哲学》第九章《法律理念的二律背反》中所说的,因为他以相对主义的观点来解释,最终决定权在立法那里,交给政治来抉择,抉择不是一个理论家的行事。也就是说,正义性并不在这里具有决定的优势,而只是居其一而已。正义是法律的目的之一,要求法律必须做到满足一部分人的平等要求,必须符合当下的秩序稳定前提,在当前的秩序范围内实现一种相对的稳定,一种秩序下的可接受性。正义并不高高在上,正义已经在这里经由法律而流落人间了,它不再只是“理想国”中的属于哲学王的专权,而是属于当下每一个都可以忍受的一个限度。正义在这里,已经经历政治的斗争而得以完全地表达出来了,经历了国家暴力机构的暴力威胁而处于一种当然的状态。接受当前的法律,本身就是对于正义的承认。

拉德布鲁赫的法哲学思想的核心,理解的出发点在于其相对主义与二元方法论,在于其法律理念,那么从这样的视角出发,我们似乎可以寻找到他在政治与哲学关系上的某种姿态。当然,这样的姿态可以从他的政治行为当中更为清晰地展现出来。

三、政治行动

对拉德布鲁赫政治行动的考察,我们应当选择他的自传之类的资料。据资料显示,《心灵之路》是拉德布鲁赫对自我人生的认识与思考,但似乎没有中文版本,有中文版本的资料是其弟子阿图尔·考夫曼为其撰写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和埃里克·沃尔夫教授为拉德布鲁赫著《法哲学》第5 版(斯图加特K. F. Koehler 出版社,1955年版)所写的编者导言《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的生平和著作》。这两项资料,完全足以承担本次考察的重任,因为一位是拉德布鲁赫的关门弟子,另一位似乎一直同拉德布鲁赫通信——相互交流行动和思考。这表明,这些资料具有相当的可信度。

必须注意到,拉德布鲁赫首先是一位刑法学家。他的博士论文是《相当因果论》,一篇刑法学论文。并且,他向海德堡大学法学院提交的试讲题目是《论罪责的概念》,教授资格论文是《行为概念:其对刑法体系的意义——兼谈法学体系论》,所有这些关系其人生路径的论文都是有关刑法学的。从理论与实践的对立分析,他的这些刑法学论文肯定是属于理论思考,而不属于实践范畴。依他的看法,理论与实践一如应然与实然,有着绝对不可能跨越的鸿沟,一理论只有从其他理论来推导,实践只有从实践经验来实行。如果要想从事理论研究,那就埋头故纸堆;如果要想开始实践生活,那就从前辈们那里多淘点经验,而不是学习相当的理论。

与此同时,应当注意到拉德布鲁赫是一位刑事政策学家。他的博士论文导师是弗朗茨·冯·李斯特,一位著名的现代刑法先行者——德国非常著名的刑事政策学家——积极从事刑事政策上和立法上的改革。通过李斯特教授在刑事政策研讨班上的教导,拉德布鲁赫这位法学博士候选人认识到了从“纯法学的专业”走出而向法学工作领域以外伸展的现实,这似乎正是他早就企求的。

拉德布鲁赫似乎想兼而有之,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均要有所涉猎。这可以从他对于“应然与实然”的二元对立的超越——理念的材料确定性中体会到,法律理念是理论与现实的综合载体。一个法哲学家必须对二者均要有所了解。

更为重要的是,拉德布鲁赫是一位政治家或者说有着丰富政治经验的教授。拉德布鲁赫第一次与法学实践接触是在其大学毕业后的1901 的5月20日,他在柏林高等(上诉)法院以“良好”成绩通过第一次法学国家考试,获法院候补司法官资格。这似乎意味着他即将开始他的法官生涯,而实际上,他对此并不是很感兴趣。1901—1902年他在吕贝克任候补司法官。其间,他利用休假到柏林参加了由弗朗茨·冯·李斯特主持的刑法研讨班,准备博士论文。通过博士论文之后,他开始了在海德堡大学法学院的授课生涯。司法官对他而言,好像只是昙花一现,他对理论的兴趣似乎超越了他对于实践的兴趣,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是不是他的一种从众心理表现,或者说是他对于职业选择的一种备用考虑,反正不是一种职业倾心。

拉德布鲁赫在海德堡大学授课的同时,非常热心公共事务,他于1907年当选海德堡市行政委员会民主议员。此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他都坚持着这样的兴趣,并于1910—1914年担任海德堡市行政委员会委员长及孤儿事务委员会成员。

生活在20世纪初期,拉德布鲁赫逃脱不了德国历史命运的安排——战争的阴云一直笼罩在德国上空,这对于一位有着浓厚政治兴趣的德国青年来说,的确是一个不可回避的政治命题。拉德布鲁赫于1915年应征担任红十字会志愿兵,并于1915—1918年服兵役。其间,他在里堡接受军官培训,于1918年7月担任少尉。一战的参战经历与一战的战败现实,对于一位参战的德国士兵而言,究竟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我们不得而知。但我们可以从他人生其后的一些选择上来观察,以便猜测。

一战对于拉德布鲁赫而言,究竟是怎样的记忆,是否影响了他从政的心态,加速了他从政的速度?事实上,他于1919年——战后的第二年,加入了德国社会民主党。于同年10月1日起,拉德布鲁赫被聘为基尔大学正教授。在这一年当中,他的一系列论文可能说明他内心的一些思想变化:《你们诸位年轻的法律学生!》(1919年)、《论法的宗教哲学》(1919年)、《罗马法与革命》(1919年)、《社会民族国家中的法》(1919年)、《社会主义与文化》(1919年)——拉德布鲁赫似乎对政治的热情高涨起来。拉德布鲁赫经历了卡普政变①这是德国右派政治家卡普于1920年3月13日发动的旨在反对当时的革命政权,恢复君主政体的政变,史称卡普政变。,而政变是检验政治家政治眼光、政治手腕的最佳乃至于最终场所,这对于他之后的政治生涯产生着相当重要的影响。

在卡普政变当中,拉德布鲁赫由于试图与国家法学者黑勒②赫尔曼·黑勒(1891—1933),德国公法学家。曾担任柏林大学、法兰克福大学法学教授,1933年流亡至西班牙。是反实证主义的社会民主党国家学说的代表人物。一起阻止政变分子与同样武装起来的工人之间的流血冲突,他被“保护性拘留”。〔3〕政变失败之后,他即被释放。由于在政变当中的英勇表现、人道的行事方式,拉德布鲁赫在绝大多数的工人那里赢得了愈来愈多的同情和支持。他于1920年6月6日当选为德国议会民主党议员党团成员,并于其后担任德国国民议会宪法制定委员会委员。这开启了他政治生涯的精彩传奇时期。

这段经历的开启,是不是他本心真正的选择,从他在1920年5月7日给瑞士的汉斯·厄廷格尔的信件中可得到一些有益的信息:“让我当国会议员候选人太勉为其难,不过我不知道我自己是否拿定了主意……的确,生活(自从帝制倒台以后)已具有了极大的变化,但在(学术)分量和收获上的丧失也是无法比拟的,候选人资格对我来讲可能就是保持生命活力与获得创作收获之间的抉择。”〔4〕最终他还是倾向于从政,也许是由于年轻气盛受不了政治热情的诱惑——叙拉古的诱惑,也许是内心的拯救责任感战胜了胆怯——这样的责任感或者源于宗教的救世情结或者源于国家公民责任或者源于国家历史责任,也许是……

拉德布鲁赫在当选议员之后不久,即奔赴柏林。他曾参与修订新社会民主党党纲,并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25年发表)。③他力图把它从爱尔福特纲领的意识形态凝固中溶解开来,以为它提供一个有弹性的、更重视社会政策—民主的纲领,而不是一个革命专政的纲领。他的工作情况从他跟他在基尔的同事的信中找到,“整体徒劳地吵吵闹闹,没有一句实质性的话”。然而,他工作肯定非常积极,而且卓有成效,否则他何以能于1921年10月26日—1922年11月23日被任命为维尔特内阁司法部长。

在这一年多的部长任期当中,他做了很多对于德国法学界而言的开创性工作:他把放在司法部长抽屉中的《少年法院法》提交参议院,并最终得以通过,由此《少年法院法》最终从通用刑法中剥离出来,其以教育思想为指导,代替报复刑;他于1922年负责起草《保卫共和国法》、《关于陪审员和陪审法官补偿法》、《关于妇女任司法官与职业法官特准法》、《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等等;并且,《保卫共和国法》、《关于陪审员和陪审法官补偿法》、《关于妇女任司法官与职业法官特准法》已在其任期内获得通过。须知的是,一项法律从起草到通过并实行,所耗费的时间和精力是不可想象的,一任司法部长能够在其任期的一年多时间当中有如此的成就,的确可以说明很多问题。这些法律草案对于以后的立法工作起到了相当的示范作用,特别是《德意志通用刑法典草案》。而且,拉德布鲁赫还完成了论文《社会主义文化论》(1922年)、《司法:格尔利茨纲领释义》(1922年)。这对于一般人而言,简直是不可想象的,在从事繁重工作的同时兼顾学术研究。拉德布鲁赫此时从事的学术研究,是不是意味着他对于学术生活的向往,是不是暗示着他在此后不久即离职司法部长呢?他于1922年11月离职时,理由究竟是什么?唯一可以肯定的是,他又回归讲坛。

但他为何又于1923年8月13日—11月接手斯特莱斯曼第一届和第二届内阁司法部呢?这是和接手司法部一致,还是另有其他的考虑?这和他于1922年离职司法部有何关联?并且,他只在职三个月,就职不久即离职,这一次离职的理由又是什么?唯一知晓的消息是考夫曼在其传记中透露的:“拉德布鲁赫与斯特莱斯曼的关系可以想见是最好的。拉德布鲁赫对斯特莱斯曼所讲的话,多半甚至也适用于他自己的人格。”在这近3个月的任期当中,他做了什么,是不是陷入了政治的无休止争吵,没有任何的成效?从这可以判断他对于政治的基本态度,是做一个政客还是做一个务实的政治家。

事实上,此时正是通货膨胀达到最高潮的时候,政治上愈来愈动荡。沃尔夫认识到,拉德布鲁赫此时既不能继续其刑法的改革工作,又不能展开新的立法计划。这是时局的无奈,不是他不尽力,个人莫奈何!他透露:“在第一次解除我的部长职务时,我还不无悲伤,并与那些已经开展但尚未最终完成的工作惜别;但第二次,解除我的职务,我却非常高兴。”

他为何会退出斯特莱斯曼内阁,并在其后的1928年再次被提请担任部长之职时拒绝?司法部长的政治经历,究竟对他的政治心态有着何等影响?是不是此后他就放弃了对于政治的关注呢?

他于1924年的一篇论文题目是《公民课程的任务》;他在1926年接受邀请在议会发表纪念宪法日演讲《共和国的义务论》;11月13日,他在海德堡发表就职演讲《法律上的人》;并且,这一年他的相关文章似乎都与政治相关:《超越马克思主义?》(1926年)、《共和国的义务论》(1926年)、《1928年8月11日共和国政府庆典上的宪法演讲》。他似乎用实际行动在表明他的政治情绪,一个爱国的法哲学教授对于国家形势的积极关注。

然而,正是由于他在魏玛共和国时期的言行,纳粹时期的当权政府剥夺了他继续从事教育事业的机会,他只能默默承受。他并未因此而消沉,而是开始了他学术研究的新历程,写作关于偶像保罗·约翰·安塞尔姆·冯·费尔巴哈的传记,撰写刑法学与美学的相关论文①这些文章分别是:《法西斯主义刑法》(1933年)、《刑法改革和民族社会主义》(1933年)、《论刑法的优雅:刑法史研究十四题》(1938年)、《法律思维中的分类概念和秩序概念》(1938年)、《1932年版卡尔五世刑事法院规则》、《法理念的难题》(1924年)、《人物与思想》(1944年)。,学术访问英国。②这为其写作《英国法的精神》带来了丰富的灵感和素材。他并没有被这个时代所击败,积极地生活着,即便他的一双儿女在这段时间双双陨落。③他的女儿蕾娜特·拉德布鲁赫(Renate Radbruch)于1939年3月22日,在巴伐利亚阿尔卑斯山雪崩事故中遇难;他的儿子安塞尔姆·拉德布鲁赫(Anselm Radbruch)于1942年12月6日担任少尉,在东部前线严重受伤后死亡。庆幸的是,二战后不久,他即被恢复了教职,重掌海德堡大学法学院。他为重建法学院,以67岁之龄带病工作——对教职的深切渴望,由此可见一斑。重要的并不在此,很有意思的事情是,他于1948年7月13日告别(教坛)演讲,并于同年7月14日重新加入德国社会民主党。以他如此高龄,重新加入政党,到底有何深意,是他对于政治的怀念还是渴望抑或其他?不得而知。

我们在回顾拉德布鲁赫的政治生涯的重要时刻的时候,很自然地把眼光聚集在他司法部长任期上,因此,他执掌的司法部,工作氛围是偏重专业色彩还是政治色彩就非常重要。考夫曼在考察后认为,“在部里所通行的唯有专业知识,而不是政治色彩”〔5〕。就他本人而言,他最初曾担心司法部的工作人员会把他看作“党棍”而有所顾忌,然而,在他发表就职演讲后即赢得了大家的好感,他自认为是法律职业人中的一员。司法部的专业色彩非常浓厚,拉德布鲁赫自己最喜欢做的工作是草拟立法建议。“对政治决定,他很少过问,即便如此,他当时仍然不能免于政治上的对手通过报章进行苛刻的攻击。”〔6〕

就他个人而言,“‘在政治和学术这两种不能持续兼顾的任务中’,只有后者才是真正属于他分内的工作。正像他的政治活动是以其学术知识作为基础的,并且是以学术的手段来加以论证的,他也尝试着以科学方式促使他人来了解政治;就像他以学问人的平心静气、细心省察和原则上愿意自我改正的态度来对待政治活动一样,——所以他即使在学术工作中也从未与政治完全脱钩:假如我们是在最崇高的意义上来理解政治,把政治看作是‘共同的最大利益’之理论及实现该理论之艺术的话”〔7〕。

对他执掌的司法部工作氛围的考察,有一点非常重要,那就是他对于专业知识的强烈归属感——这可以归结为他是一位有着学术自觉的专业部长,他对于学术的固执坚持。似乎,这可以解释他为何在后来一再回归教职,并对教职、对学生有着一种发自内心的责任感。他,拉德布鲁赫,是一位温和而倔强的人文主义教育导师。

四、结语

拉德布鲁赫先生的一生,在政治与学术之间徘徊,直到其去世那一刻,颇有传奇色彩。他最终对自己的认定是一名学者而不是政治家,研究拉德布鲁赫的人似乎也认为他的确是一名教授。那么,他为何不断地涉足政治?

他在学术上试图超越自然法与实证法传统,是不是意味着他在此也在试图超越学术与政治而寻求一种第三条道路的和谐?

〔1〕〔2〕〔5〕拉德布鲁赫.法哲学〔M〕.王朴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8,9,82.

〔3〕〔4〕〔德〕阿图尔·考夫曼.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传——法律思想家、哲学家和社会民主主义者〔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0,61.

〔6〕〔7〕拉德布鲁赫.法律智慧警句集〔M〕.舒国滢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227,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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