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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综述

2014-04-07研讨会会务组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社工矫正社区

研讨会会务组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1701)

2013年12月14日至15日“社区矫正十周年‘回顾与展望’研讨会”在上海政法学院召开。来自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以及部分高校和地区社区矫正管理和实务部门的代表共计90 余人。参会者中还包括近年来国家社科基金9个社区矫正立项课题的负责人和代表以及一些省部级社区矫正课题的负责人。

研讨会围绕“中国社区矫正特色与改革创新”、“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社区矫正中的其他重要问题探讨”三个方面进行研讨。与会者因我国社区矫正事业的迅速发展而欢欣鼓舞,同时也以独立精神和科学方法探讨社区矫正在运作中的改进和完善措施。研讨中,有实务部门的经验交流,又有科研人员的学术探讨;有思辨的分析,又有定性和定量实证研究;在社区矫正立法探讨中,既有实体内容,又有程序和组织方面的内容。在提问和自由发言环节,不断出现不同观点的交锋。最后由全国人大法工委的代表从国家法治建设的高度介绍了社区矫正立法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中国社区矫正特色与改革创新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在六省市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到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09年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中既有统一部署,各地又形成一定的特色。大会首先由参会者作介绍和交流。

司法部社区矫正管理局姜爱东局长介绍全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情况。试行十年来,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51 万人,累计解除89 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2 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一直控制在0.2%左右的较低水平。姜局长从立法、实务层面对社区矫正执法水平、制度构建、机构和队伍设置方面的问题做了探讨和说明。

上海市社区矫正办陈耀鑫主任介绍上海初步建成的“三个一”框架,即一套公检法司职责明确、相互配合的非监禁刑罚执行体系;一套以个别化矫正为指向的教育矫正措施;一支以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的工作队伍。

北京工业大学张荆教授总结北京特色:一是强调社区矫正性质中的惩罚性、强制性、专业性和严肃性。北京的监狱干警全程参与社区矫正,所以管理流程和方式更接近于监狱矫治。相对而言,监狱干警的实务经验和法学知识更为丰富,在矫正工作中能更好地发挥作用。二是充分考虑社区公益就业,吸收40—50岁的有一定能力的下岗人员,成立专门的协管员协助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三是“阳光中途之家”着重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初始教育和“三无人员”的临时性安置救助。部分学者认为:北京模式强调矫正对象的危险程度并强化管理的强制力,这与国际刑罚宽缓化的趋势相违背;不能简单地将监狱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移植或复制到社区矫正中;应该学习西方国家“自下而上”的发展模式,政府不能过分强势介入,需调动民间参与性;“阳光中途之家”的工作范围应考虑加入社会救助功能;矫正工作者的队伍应当扩大,财政拨款应从按工作人员到按矫正对象来计算;执行主体从司法所上移至区县司法局。

江苏省司法厅社区矫正管理局李萍局长介绍江苏十年工作做法和未来思路:10年接受22 万社区矫正人员,非监禁刑从15%增至33%,累计重新犯罪率在0.1%以下,98%以上的罪犯的家庭稳定。未来需做的工作:一是推动地方立法,拟于2014年出台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条例;二是加强风险控制,主抓审前评估和假释前评估以及风险评估评级;三是实施动态管控,对罪犯进行风险预估、信息反馈、数据化定位监控,把动态信息数据化;四是建立县市区的社区矫正中心,让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共同承担社区矫正工作,弥补乡镇司法所人员、经验和能力的不足。

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李树彬主任介绍该中心运作特色:该中心于2008年由司法警官学院转制而成。其职责是:在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处领导下,参与和指导区县司法局工作;开展全市社区矫正业务培训;组织对社区服刑重点人员的集中教育;开展理论研究,促进制度完善和创新。同时加强中心自身规范管理,包括档案管理、收监制度、工作制度、宣传工作等。

湖南司法厅社区矫正局孙浩波局长介绍湖南社区矫正工作:加强公检法司的配合,展开联合督查,现场解决问题;除怀孕哺乳期妇女外,对其他适用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调查评估;对再犯进行追踪调查;重视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传统文化教育;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建设。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王雪梅指出目前普遍存在如下问题:一是社区矫正社区化程度不高,行政化倾向严重,社会力量参与程度低,特别是有心理学等专业背景人士的参与不够;二是社区矫正仅仅被看作刑罚执行方式,这种狭义理解易造成社区矫正适用对象范围窄,适用形式单一,不符合“非刑罚化”“行刑社会化”的国际趋势;三是存在各自为政、追求部门利益、互相推诿扯皮的现象,不能集中主要力量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及相应的制度设计;四是社区矫正人员遭遇执法人员观念上的歧视和社会排斥,影响矫正人员的自信心以及融入社会的愿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缪文海副教授提出将社区矫正管理与社会管理相呼应,实现管理的人本化、科技化、协同化、专业化、制度化。在目前社区矫正的管理队伍中,行政执法人员有相关知识经验但无精力;专职工作者的多角色任务使其无法每个岗位都精通;志愿者队伍缺乏专业知识。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吴宗宪教授认为:应当充分考虑社区矫正性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需制定专门法律。立法需考虑我国目前社会发展与变化,比如流动人口社区矫正所在地的选择、社区建设不平衡该如何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等。立法需借鉴国外的优秀制度并充分考虑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

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王宁处长对我国社区矫正立法的进程及相关问题做了介绍:目前,社区矫正立法草案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正在征求各部门意见,之后提交全国人大。在立法前需要对一些基本问题达成共识:一是社区矫正性质、适用对象;二是机构设置、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三是矫正措施等问题。这一系列问题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分歧较大。她强调立法是规定具体内容的,要有可操作性,还需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共同努力。

二、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研究

(一)社会矫正的性质任务

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任务直接影响到社区矫正的方向、机构设置、人员定位、运作模式以及立法等关键性问题。

2003年两院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指出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但长期以来存在不同认识。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司绍寒副研究员认为,社区矫正首先是诸多刑事制裁的一种。刑事制裁有死刑、监禁刑、非监禁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等多种,其类型不同、强度各异。为了实现刑罚惩罚和预防的目的,促进罪犯与社会融合,应选取最适宜的刑事制裁方式。对于罪行较轻的罪犯,不适宜监禁矫正的,则可以适用社区矫正;适宜社区矫正的,可以将监禁矫正和其他刑事制裁转换为社区矫正,从而实现刑事制裁、罪犯矫正需求、社会安全之间的动态调整。在上述大背景下,社区矫正本质上是一种行刑方式。缓刑、管制、假释等导致社区矫正的适用。社区矫正行刑中,如发现罪犯矫正需求和社会安全发生变化,即通过刑事执行程序切换到其他制裁方式。

上海政法学院武玉红教授指出:目前对社区矫正的性质有教育说、矫正说、处遇说、救赎说、行刑说等。在社区矫正运作中,实际工作者往往认为社区矫正就是矫正,导致工作导向的偏差。社区矫正和监狱是刑罚执行的双翼。强调矫正的价值是必要的,但要防止矫枉过正,避免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郑艳从恢复性司法的惩罚性角度探讨社区矫正性质。认为恢复性司法理念的“恢复性目标”与社区矫正的让罪犯“重返社会”的最高目标具有价值契合性。在恢复性目标过程中,不排斥惩罚,但不是单纯地为惩罚而惩罚,这种惩罚是为了实现更高的目标,即恢复被伤害的关系。所以,社区矫正性质是刑罚性和恢复性并重,而且刑罚性是为恢复性服务的。在中国目前社会背景下,强调刑罚性有助于确立其权威性,但从长远的目标看,必须重视其恢复性性质,这是社区矫正最高目标所在。

上海政法学院刘强教授认为社区矫正第一位任务是惩罚犯罪,教育矫正并非是社区矫正的根本任务和核心任务,而是在社区刑罚执行中派生出来的任务。刑罚包括刑罚执行的本质属性是惩罚性,需通过惩罚来实现国家对犯罪的否定评价以及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作用,体现社会公平与正义。明确惩罚首要任务的要求并构建适合国情的社区矫正惩罚机制,更正对“社区矫正”一词的误译和误读,用“社区刑罚执行”或“社区惩矫”来替代。

(二)机构设置与队伍建设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苏明月副教授发现日本社会内处遇的组织形式由警察监视发展到专业保护观察官与民间志愿者保护司合作的模式,与中国探索的社区矫正路径有相似之处。目前日本面临更生保护事业过度依赖民间力量,保护司人员老龄化,政府财政投入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也是我们在探索社区矫正组织模式、人员建设时所面临的问题。日本的经验与问题值得思考与借鉴。

上海政法学院刘强教授认为,实验证明司法所不是社区矫正基层执法机构的最佳选择,而司法行政机关替代公安机关管理社区服刑人员的重要性并非仅仅在于政法部门各家的相互制约,公安警察不适宜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更重要的是在于派出所不是社区刑罚执行的专业化机构。因此,用司法所替代派出所管理不仅降低了执法权威性,而且犯罪控制和预防资源也不如公安机关。因此社区矫正的基层管理机构不宜放在司法所而需要放在区县一级,适当打破乡镇街道行政区划的界限,以团队和分工合作的形式开展刑罚执行活动。在国家立法中确立司法行政机关中社区矫正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减少执法中人际关系的负面干预,动员社会资源广泛、自主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上海政法学院武玉红教授认为,我国司法所的编制多样化,有公务员编制、事业编制、合同制编制、临时聘用的人员,且以司法所为单位配置人员造成工作量差距大,不利于工作人员的稳定性。建议不是以司法所为单位而是以服刑人员需求配置管理人员;建立统一标准和准入机制,同工同酬。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沈昉老师指出社区矫正执法人员队伍职权分离,力量不足。各地司法所力量、矫正对象分布不均衡。建议社区矫正执法人员为人民警察编制,在司法局设立社区矫正局和警察队伍。设立社区矫正专职社工中心,强化专职社工队伍。

首都师范大学范燕宁教授探讨加强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队伍建设。两个层面,一是加强队伍伦理守则和专业文化建设,提高行业自律,提升职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增加社会对社工满意度;通过表彰先进、树立典范、建设组织文化等一系列仪式化过程强化大众对该职业认知,提高社工社会地位。二是社会工作者应主动走向社会大众,加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影响力,消除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疑虑和恐惧感,提高公众对社区矫正的理解和支持度。同时,加大对专职社工的物质支持,改善工资待遇,稳定队伍,建立专职社工的激励机制,提高职业保障。可以考虑用政府、专业机构、社会工作者三方缴付的形式建立专项保险基金,用以社工受到职业伤害时的赔付,使其从心理和物质上得到双重保障。通过立法明确社工的权责义务以及一旦其与矫正对象发生纠纷后的处理办法,保护社会工作者、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职业形象,提高社会认同感。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崔会如教授认为社区矫正工作者应划分为社区矫正执法者、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志愿者三种类型。执法者的教育层次应在本科以上,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的优先录用。需建立系统培训机制(学历培训、岗位培训)。在一些刑事执法领域具有优势的高等院校,建立专门的培训基地,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密切结合。

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课题组介绍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情况,重点是矫正实务工作方法和技能以及学习和掌握相应的刑法、刑罚理论、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流程、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心理分析技巧和心理疏导方式等。

山东警察学院董淳朴教授认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设立新的警种。社区矫正是一种刑事制裁,其内在属性要求执法人员具备人民警察身份。实现社区矫正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的核心问题是从制度上组建社区矫正司法警察队伍。目前已有部分省市司法所人员转为社区矫正警察。国家、省公务员(人民警察)招录中设专司执法的社区矫正警察,社区矫正警察按现行人民警察职级执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警察工作管理考核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胡荷佳结合对上海社区矫正社工的调研,发现社工角色冲突:社工与领导机构的冲突,接受多头管理影响工作效率;社工与社区矫正对象的冲突表现为后者的不配合和仇视;两种不同体系的社区矫正与安置帮教的角色冲突,女性社工比例高。建议明确社工的工作模块与工作性质,处理好执法、行政和专业服务的关系。调查评估不宜由社工来进行,可以剥离出兼有社会学、法学背景的社工来专门从事调查评估工作。对再犯率的考核应该做软化处理,与其做惩罚不如做奖励。再犯率考核由并非执法者的社工来操作是值得思考的。

三、社区矫正中的其他重要问题探讨

(一)社区矫正的教育矫治

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戴艳玲研究员认为强化教育矫正应从以下方面改进:在目标和方向上,注重提高社区矫正人员四方面的能力:基本生活能力、家庭融入能力(包括家庭关系修复、家庭角色担当等)、自我保护能力和社会交往能力;在内容和方式上,补充个案管理,关注动态变化;制定矫正计划,把握个体需求的系统性和针对性;在教育形式上,集体教育方案与小组矫正项目及个案矫正计划结合,共性内容与个性内容结合,提高教育矫正的适应性。

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课题组则认为,提高集中教育的水平和效果,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课题。集中教育存在的问题是:集中教育的开展不均衡;社区矫正机构人员数量有限;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集中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单一;缺乏集中教育的场所和教育设施;社区服刑人员集中难。改进建议:一是尽快制定社区服刑人员教育学习的相关规定;二是利用网络资源,开发网络教育平台;三是尽快编写适合社区服刑人员学习的统一教材;四是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形式多样的集中教育活动;五是建立志愿者队伍,储备专业的师资力量。

提高教育矫正质量需要运用循证的方法。循证矫正是指矫正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方法、措施等),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连春亮教授认为循证矫正的理论基础源于人本主义思想和实证主义思想。其实质是实事求是地根据最佳的研究证据进行矫正决策,按照科学的决策和预设的方案执行,优化配置矫正资源,实现矫正资源的高效益。其基本要求:一是密切关注矫正实践的因果联系,及时对矫正方案进行修正和调整;二是对影响预期矫正结果的可测因素或证据进行独立考察和评估;三是强化监管者的职能,规范矫正方案的监管程序;四是建立决策支持系统,促进科学证据的广泛应用,同时开发罪犯矫正的方法与技巧。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高汝成副教授认为,循证实践开辟了矫正主体拓展与合作的新领域,社区矫正各方主体必须重新定位,明确各自功能发挥,以满足循证实践和矫正对象对各方主体的角色期待。

上海市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所郑小兵围绕“探寻最佳证据、运用最佳证据、进行最佳实践、达到最佳效果”这一目标,设计出一套循证程序,分为设问、取证、质证、选优、应用、反馈、更新等7个环节。

(二)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务

杭州市司法局詹昀刚通过对本市调查,发现社区服务中的问题:缺乏明确制度,导致执行不规范;社会认同不高,导致执行有疑虑;服务场所不足,导致执行缺载体;经费保障不足,导致执行受掣肘;工作力量不足,导致执行落实难。建议在现行法律规定框架内重构社区服务制度,明确适用对象、设置服务项目、明确服务要求、制定灵活的服务形式、大力推进场所建设、规范考核管理机制、提高违规惩处力度、加强配套机制建设。

(三)社区矫正的风险评估

浙江警官学院孔一教授认为判定服刑人员再犯风险是控制服刑人员再犯的首要和核心问题。他对浙江省出狱人员同期群数据库的再分析和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的拓展研究,选取42 项相关因素,量化后按同一标准确定为再犯预测因子,经过标准化数据转换后,修订完成了社区服刑人员再犯风险评估表修订版(CIRAI-R)。该工具还可把评估结果作为分类分级管理的重要依据,尤其是在接收初期的人身危险性评估结果可作为社区服刑人员分类分级的主要根据。

四川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安宁认为,目前审前风险评估不规范、解矫前再犯可能性预测不够、风险性评估量表设计存在问题、测评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建议:从顶层设计层面,出台评估机制、组织、实施等制度,开发、编制全国统一的风险评估工具及指标规范体系;各地在整合社会各方优势资源的基础上,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和能力,为下一步全面开展循证矫正奠定必要的基础;重视“质性评价”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中的价值,严防落入“工具主义”陷阱。

(四)社区矫正动态研判机制

社区矫正动态研判需要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科学的动态分析方法对有关社区服刑人员的各项情况进行整理、分析和相互关联研究,从而得出预测性或确定性的结论,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依据和方向。

天津市社区矫正中心课题组指出,动态研判应注意防止信息资料不准确、防止干扰因素的影响、防止研判无用三方面的问题。应搭建多级电子动态研判平台、建立动态研判考评制度、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评估制度、建立研判责任追究制度。

(五)社区矫正的社会根基

中国政法大学哈洪颖、马良灿认为,社区是社区矫正存在的根基。当前中国城乡社区发展遭遇的“内卷化”困境使社区异质性增加、社区总体性功能衰竭、社区公共性衰落、社区组织空壳化状况日益严重。社区矫正倒逼城乡社区建设,这既是关乎社区矫正事业成败的战略问题,也是破解当前社区矫正困境的重要途径。同时,社区建设不仅是社区矫正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更是社会建设、社会管理与社会治理的社会组织基础。

(六)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络应用

浙江警官学院鲍宇科认为社区矫正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络系统滞后。在我国社会基础欠缺、社会保障不完善、市民社会不成熟、志愿者队伍规模较小的背景下,需帮助矫正对象建立社会支持网络,加强与政府和社会各方的协调联系,帮助矫正对象与家庭、社区和社会重新建立促使矫正对象在支持性的社会网络中的连接,使其顺利进行再社会化。同时,通过培养矫正对象的公益意识和服务社会的能力,促使矫正对象融入家庭、社区和社会。

(七)刑释人员回归社会的制度困境

现实中刑释人员往往被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受到社会排斥,在就业、求学、落户及其他社会权益方面受到诸多限制,且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如何应对刑释人员被排斥的问题,进而使其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华东政法大学王瑞山博士针对这些问题,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提出建构刑释人员风险评估制度、完善政审制度、废除前科报告制度、有限前科封存制度等诸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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