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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与防控对策

2014-04-07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犯罪案件犯罪分子集资

伍 杰

(西南政法大学 刑事侦查学院,重庆401120)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加深,经济领域内深层次、结构性的矛盾不断出现,加之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管理制度的缺失及相对滞后性,从而容易滋生和诱发大量的经济犯罪,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是涉众型经济犯罪。为有效打击此类犯罪的发生,保障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文拟通过分析涉众型经济犯罪之特点及成因,进而提出与之相配套的防控对策。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成因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司法实务部门对此类高发型经济犯罪进行概括而形成的统称。在公安部“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经侦局首次全面阐述了这一犯罪概念。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受害人,特别是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1〕而引起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成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1.从资金供给的角度看。我国现有的银行体系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不是很多。城市中小企业融资机构和农村地区金融体系(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并不能给予中小企业发展充分的资金支持。据调查,改革开放后每年都有大量资金从农村流出,而目前的农户贷款需求只有60%左右的满足率。

2.从金融制度供给角度看。金融机构在经营中面临着有约束力的限制,这些限制的直接后果就是影响资金供给量。而国家在法律上对非正规金融,从主体、客体、法律关系内容上都未给予制度安排。在约束正规金融机构资金供给的情况下,一方面使正规金融机构以外的资金融通事实上处于不法状态;另一方面使非正规金融制度不断演变、发展、创新,形形色色的非法集资模式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正是在这一制度下产生的。

(二)非国有企业本身制度建设问题

非法集资现象产生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中小企业融资面临的“金融缺口”的问题。其次,在于其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银行无法准确获得与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有关的信息,从而导致银行承担过大的信贷风险。除此之外,企业经营不稳定、抵押制度不成熟等都严重限制了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的满足。

(三)群众理性投资意识的欠缺和法制观念淡薄

由于缺乏信息流通渠道,一些群众无法获知某些企业的性质,一些投资者的决策行为不是在理性投资意识约束下进行的,而是受到其他个体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进行投资。市场存在反馈机制,群体的贪婪和恐惧往往会相互强化。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大多出现在农村地区,往往通过电视、报纸、宣传栏等各种手段误导群众,且广大农村地区仍然是当前普法的薄弱环节,农民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而法制观念淡薄,因此很多人在高额回报的利诱下,在贪婪和盲目从众心理的支配下防范意识下降,一旦有人参与,人们就会相互模仿,相互传染。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特点

(一)从社会危害看,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

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显著区别于其他类型的犯罪的一个特征,也凸显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一起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涉案群众少则上百人,多则几千人,甚至上万人。如山东公安机关侦破的“蝶贝蕾”传销案,就涉及全国16个省、市的50 余万名群众。〔2〕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的受害群众人员众多,因此导致整个案件累计的涉案金额往往也是巨大的。如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以发展养殖蚂蚁为名进行集资诈骗,结案时,共向社会非法集资近30 亿元。从2006年的官方统计数据可以看出,仅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为例,1—11月份共立案1495 起,涉案金额281 亿元。〔3〕另外,有些人是以投资为目的,加入之初也是受害者,但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帮助犯罪分子编造谎言,虚构事实,用以骗取后加入者的钱财,进而转化为犯罪的实施者,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不易区分。

(二)从犯罪手法看,作案方法隐蔽、欺骗性强

涉众型经济犯罪之所以能够达到涉众的效果,通过合法设立公司并进行公众化的宣传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常常采取十分隐蔽、欺骗性很强的作案手法。主要表现在:一是以公司经营为掩护,利用合法经营形式掩盖其非法活动。二是以高利率或者高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进行投资。三是利用国家倡导的宏观经济政策来骗取地方政府的支持。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国家在某一时期所倡导的宏观经济政策,或者某些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的心理,打着投资的旗号,骗取地方政府的支持,致使投资者出于对地方政府的信任而被骗。四是利用虚假宣传。犯罪分子往往雇用高水平的智囊团为其进行策划、编造欺骗性宣传,然后广泛利用网络、电视、报刊、形象代言等现代化传播方法,夸大公司规模和前景;有的甚至通过在人民大会堂、钓鱼台国宾馆等权威地点召开新闻发布会,强化可信度,增强欺骗性。五是利用新的经济概念和经济模式,编造一些貌似合法的专业经济术语来掩盖新的犯罪模式。如以种植、养殖、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投资铺位、展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为名目的“购后返租”等等。

(三)从犯罪形式看,犯罪组织严密,打击难度加大

涉众型经济犯罪绝大部分是共同犯罪、团伙犯罪和集团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者所设立的公司,大多有严密的组织,有明确的分工,突出表现为利益关系的严密有序。如非法传销案件中的犯罪分子为了实现吸纳资金的最大化,经常采用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的奖励模式,通过“上级”发展“下线”,同时培养一定数量的“骨干分子”,以层层提成的高额奖励作为刺激手法,提高犯罪成员的积极性。实施非法集资的犯罪分子也是采取所谓的“中间人”引诱、拉拢群众,许诺高额回报,来欺骗群众上当受骗。此外,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骨干分子之间,有的有父子、夫妻关系,有的有兄弟、姐弟等近亲属关系,特殊的亲情关系更加巩固了犯罪组织结构,容易形成案发后的“攻守同盟”,不利于案件的办理。如2007年浙江省十大经济犯罪案件之一的东阳吴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显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公安部门难以调查清楚其资金来源。

(四)从犯罪过程看,案件潜伏期长,损失巨大且挽回率低

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初始阶段,犯罪分子往往制造多种假象,消除投资者对投资的可靠性和盈利性的疑虑,同时在投资者自身利益的驱动下,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在初期很难被发现,只有在犯罪分子的资金链断裂,不能及时支付投资者的本息,或者传销的幕后领导者携款潜逃,政府部门不得不处置时,犯罪行为才东窗事发。但此时大多案件已经造成巨大的资金缺口和损失,群众的钱财多被挥霍殆尽,难以挽回。截至2009年3月,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直接协调、督导的151 起非法集资案中,有13 起案件在2000年以前就开始,周期最长的甚至达17年,如湖南湘西非法集资系列案自1998年就已经开始,案发时犯罪行为已实施十年。这些犯罪案件损失挽回率低,一般仅为10%左右,有39 起案件资金缺口达102 亿元。〔4〕

三、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控对策

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极强危害性,积极参与预防、控制和打击,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严密防范、灵敏预警、主动打击、稳妥处置的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政府出台相关政策,调动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积极性

中小企业融资之所以会成为问题,是因为在我国通过银行贷款仍是主要的融资渠道。通过银行融资通常需要提供担保,而中小企业往往都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而且已有的经验表明,中小企业的不良贷款率远高于银行业的平均水平。据有关数据统计,截至2008年年末,全国小企业不良贷款率达11.16%,而整个银行业平均水平只有2%左右。〔5〕商业银行出于降低经营风险的考虑,大多不太愿意向中小企业提供贷款。表面上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因为企业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而实质则是由于社会信用管理体系的缺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现有的模式大多是政府建立主导型的社会诚信管理体制,以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为辅助。要想彻底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放宽对中小企业的行业准入限制,在竞争中增强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力。有关专家指出,如果能在税收方面出台一些政策,例如对银行办理中小企业贷款在税收方面给予一定的优惠,就可以调动银行业放贷的积极性。

(二)多方面拓宽投资渠道,吸纳群众的闲置资金

国家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拓宽投资渠道:一是继续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尽快地发展和提供不同类型、针对不同群体需求和不同资金量的理财产品。二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将合法规范的民间融资行为发展成为民间闲置资金投资的一种新形式。三是对市场上出现的一些新兴行业进行规范化管理,使之变成一种真正合法的投资渠道,而不是为犯罪分子利用,成为吸纳资金的途径。据央行调查统计司2007年对民间融资的调查推算,中国民间融资规模已经超过了1 万亿元,占GDP 的7%还多。〔6〕特别是在一些较为富庶的地区,民间融资行为更为普遍。如果能够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从民间融资风险机制、利率管制等方面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必将能为投资者提供一条新的合法投资渠道,同时避免了有人借规范不完善之机来实施犯罪行为。

(三)加强对投资资金运作的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内部或者外部的力量,对投资者的资金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可以最大限度地预防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生。通过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协作,共同加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金融机构要对涉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情况像对待涉嫌洗钱犯罪一样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大额资金的流向及动态应时时掌握、随时监控,尤其是对短期内资金膨胀过快的公司,应及时派有关人员深入公司进行调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工商监管部门对新注册成立的公司应严格审查并时时关注其运营情况、资金流向和资产状况等。对虚假注册、违规经营的公司,工商监管部门在其初始阶段就应予以取缔。公安机关除加强自身情报收集工作外,对群众举报和银监部门通报的情况应予以高度重视,对涉嫌犯罪者应积极布控,犯罪一经查证属实即予以及时抓捕。同时应建立多警种协同作战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机制,刑侦、治安、技侦、网监等警种要建立情报信息互通机制,构建全方位、深层次经济安全防范网络。

(四)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建设

首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间融资行为,将合法规范的民间融资行为发展成为吸纳民间闲置资金的一种新形式,以避免有些人借规范不完善之机实施犯罪行为。其次,在法律和政策等方面,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再次,应该健全法律法规,解决法律漏洞、法律可操作性不强、对涉众型经济犯罪量刑过轻等一系列问题。如修改完善刑法,增设传销诈骗罪,提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的法定刑等。

〔1〕公安部. 严厉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关情况〔EB/OL〕.http://www.cpd.com.cn/gb/jqbb/2006 -11 -24/content -691311.html,2006 - 11 - 24.

〔2〕公安部. 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有关情况〔EB/OL〕. http://news. enorth. com. cn/system/2006 - 11 - 23/001470071. html,2006 -11 -23.

〔3〕公安部就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与网民在线交流〔DB/OL 〕.http://www. lcr88.comPArticlePClass21PfgjdP200612P12994.html.

〔4〕彭东,侯亚辉.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及应对策略〔J〕.中国检察官,2010(1).

〔5〕王松丽.涉众型经济犯罪研究〔J〕.公安研究,2010(4).

〔6〕蔡文霞,王志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研究〔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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