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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困境与出路

2014-04-06梅传强张永强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民营企业企业家犯罪

梅传强,张永强

(西南政法大学,中国 重庆 401120)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家的犯罪率不断攀升,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民营企业家犯罪的背后,一方面暴露出民营企业在运行、管理、监督等环节上存在着制度性缺陷,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结构转型中面临着巨大的制度困境。民营企业家犯罪,既有自身的原因,也有深层的制度原因,在我国深入推进市场经济改革的背景下,有必要从当下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现状出发,剖析民营企业家犯罪背后的困境,并在此基础上探寻针对性的防控对策,以期为民营企业家走出犯罪泥潭寻找出路,同时也为市场经济的改革减少压力。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现状

企业家犯罪被称为“白领犯罪”,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家群体较为特殊,其在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因为传统观点都将企业家归为精英阶层,对其具有较高的社会评价和预期。在我国,作为“白领”阶层的民营企业家,近几年涉嫌犯罪的现象却愈发突出,这不仅使公众对这一群体产生强烈的反差性认识,而且容易产生民营企业家群体性意识自我侵蚀的危险。

(一)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相关数据

根据学者统计,2011 年我国企业家犯罪的媒体案例数为199 例,其中,涉有民营企业家的有111例,占案例总数的55.8%。①数据来源《2011 年度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王荣利撰),参见http: //finance.ifeng.com/news/people/20120201/5521021.shtml。根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发布的《2012 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以下简称“2012 年《报告》”)统计,在2012 年的243 例企业家犯罪案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或涉嫌犯罪的案件为158 例,占案件总数的65%。其中,在119 名犯罪企业家中民营企业家有63 人,占52.9%,在149名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中民营企业家有98 人,占65.8%。②数据来源《2012 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根据《2013 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以下简称“2013 年《报告》”)统计,我国2013 年(2013年1 月1 日至2013 年12 月31 日)发生的企业家犯罪案件463 例,涉案企业家共计599 人。其中,民营企业家犯罪案件352 例,占案件总数的76.3%,涉案企业家469 人,占总人数的78.6%。①数据来源《2013 年中国企业家犯罪报告》。

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不管是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案件数量,还是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人数,从2011 年到2013 年呈逐年上升趋势,不仅表现在绝对数上,而且表现在整个企业家犯罪数据的相对数上。在2014 年上半年,虽然有关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具体数据尚未统计,但在媒体上报道的相关案例比比皆是。由此可见,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已经异常突出,出现了逐年上升的趋势,这不仅不利于民营企业家群体自身的成长,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罪名分布

根据2012 年和2013 年《报告》统计,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主要分布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侵犯财产罪、贪污贿赂犯罪及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当中。涉罪的高频罪名主要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集资诈骗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虚开增值发票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除此之外,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报注册资本罪、隐匿销毁会计凭证罪、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骗取贷款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逃税罪等罪也是民营企业家触犯率较高的罪名。

由上述罪名分布不难看出,大多数罪名都与资金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一方面表现在民营企业内部资金管理、使用上,另一方面表现在民营企业外部融资上。就前者而言,主要行为有职务侵占、挪用、诈骗、合同诈骗等,属于民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漏洞诱发的内生性犯罪,容易造成企业资金、财产被窃取、私吞及挪用。就后者而言,充分说明了我国民营企业融资难的现实,在国家正规的制度性融资渠道受阻后,民营企业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进行非正规手段的制度性融资或者非制度性融资,由此容易出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贷款诈骗、合同诈骗以及骗取贷款等犯罪。

除此之外,由于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领域不断扩大,罪名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例如,有的民营企业家游走于“黑白两道”之间,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在灰色地带大肆敛财,开设赌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而且为了保证违法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往往将纠纷的解决诉诸暴力,故意杀人、妨害公务、聚众斗殴等事件时有发生。部分民营企业家在“黑线”上与黑恶势力结盟,寻求“暴力保护”,在“红线”上通过金钱、美色等方式拉拢、腐蚀政府官员,寻求“保护伞”。由此可见,这种“以犯罪达到犯罪、以犯罪逃避犯罪”的恶性循环,使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范围不再局限于经济类犯罪,而是向其他犯罪领域扩散,这将导致民营企业家涉嫌犯罪的罪名进一步增多,根据2013 年《报告》指出,在企业家涉案的罪名分布上已经有77个具体罪名。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主要表现

根据2012 年和2013 年《报告》显示,财务管理、贸易、企业融资、安全生产、工程承揽、物资采购、招投标、产品质量及人事任用都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重要“风险点”,“公司设立、变更”在2013 年新增为“十大风险点”之一,而且,“财务管理”、“贸易”及“融资”三个风险点稳居十大风险的“前三甲”,“财务管理”连续两年位于十大风险之首。从这些风险点的分布来看,民营企业家的案发环节都属于民营企业运行中的关键环节,有的直接关系到民营企业的资金往来和财产保障,有的直接影响民营企业的日常经营和人事管理。由于规范约束和自我约束的双重缺位,往往在这些关键环节容易出现“越界”行为,而且权力寻租的空间较大,进而容易滋生民营企业家违法犯罪的行为。

一般而言,民营企业家涉及的都是较为单纯的经济类犯罪,而腐败类犯罪更多地集中在国企企业家群体当中。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现象开始不断增加。根据2013 年《报告》统计显示,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6 个罪名,占民营企业家犯罪罪名数的8.3%,占罪名总数的21.7%。按照罪名触犯频率依次为:挪用资金罪(39 人次)、职务侵占罪(36 人次)、行贿罪(23 人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19 人次)、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10 人次)、单位行贿罪(9 人次)。

由此可见,在我国民营企业家群体之中,腐败犯罪也成了一种高发犯罪,不仅包括对企业资金的窃取和侵占,也包括行贿、受贿背后的“权钱交易”。民营企业家群体中腐败犯罪的滋生,使原本属于“弱权力”群体的民营企业家开始向“强权力”群体转型。例如,近年来涉案被查的一些企业家都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身份,部分还拥有各种荣誉称号,这种转型的根本诱因就是权力背后巨大的利益交换。事实上,存在已久的“官商勾结”已经对市场经济秩序产生了影响,容易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败坏公平交易的市场风气,而这种“官商合一”的趋势更容易滋生腐败,为“权钱交易”提供更加便利的平台。与部分民营企业家寻求的“涉黑保护”相比,民营企业家中的腐败犯罪更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的“合法化”包装,使民营企业家犯罪更加隐蔽化、复杂化。

二、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困境

一般来说,国企企业家犯罪属于“权力型犯罪”,民营企业家犯罪属于“压力型犯罪”。根据现有的制度设计和权力、资源分配格局,国企是优越于民企的,这种体制上的歧视性制度设计导致民企要比国企承担更多、更重的生存压力。从朴素情感上来讲,不管是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还是以“社会人”假设为前提,当一个人能够通过正规、合法的渠道满足自己的权利需求时,其一定不会通过高风险的违法犯罪行为来满足。民营企业家深陷违法犯罪的泥潭,既有内在的自身原因,也有外部的制度原因。分析我国现阶段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可知,民营企业家在观念、制度、运营上都面临着诸多困境。

(一)观念上:“官商勾结”中的求利困境

“官商勾结”一词具有较强的否定色彩,因其违背公平的竞争秩序而被市场规则所排斥。“官商勾结”现象自古有之,是权力与利益媾和后的一种利益输送模式,资本通过勾结权力而实现增值,权力通过投靠资本而攫取财富,权力与资本都脱离了自身的规则约束,在规则之外出现“资本托庇”与“权力寻租”。市场经济欲求建立的是一种公平竞争、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官商勾结”背后的权钱交易会腐蚀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权力和金钱就像一对无头苍蝇,有利益的地方两者总会“心照不宣”地走到一起。正如2012 年《报告》所指出,企业家犯罪与政府官员犯罪的伴生现象非常明显,政府高官的落马,往往牵扯出一系列企业家的贿赂犯罪。例如,由中石油腐败案件牵出的民营企业家周滨之妻黄婉,其作为中旭阳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在公司成立之初就通过与中石油的人脉关系取得中石油旗下8000 多个加油站零售终端信息化的大单。在其他一些案例中,通过“官商勾结”,有的民营企业家在项目上容易获得政府支持,①例如,据媒体报道,民营企业家周玲英出资1900 万成立的“江阴奔跃”在成立8 个多月后,就拿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批文,在江阴地区成立唯一一家奥迪品牌4S 店。有的能够经营政府特许资源。②例如,根据媒体报道,四川民营企业家吴兵,在其犯罪的背后最为显著的就是“官商勾结”,并通过“官商勾结”一直活跃于水电、石油、地产、公路等领域。除此之外,有的民营企业家还通过“官商勾结”寻求“保护伞”,并建立黑恶组织,通过暴力垄断部分地区或部分行业的经营,最为典型的就是“刘汉涉黑案件”。

“官商勾结”现象之所以存在,是因为“官商勾结”往往能够实现利益的定向输送,民营企业家以一定的利益作为贿赂的成本,换取权力控制下的交易机会、资源配额、生存空间、政策优惠等,而官员通过权力的运作取得民营企业家出让的利益[1]。而处于“官商勾结”外围的民营企业家,往往容易受到排挤,其不能通过正规的市场竞争获得企业得以生存的市场资源,交易机会和资源配额受到非市场性因素的挤压,久而久之会陷入极其被动的局面,甚至可能会被淘汰出局。由此可以看出,进行“官商勾结”的民营企业家在权力的庇护下如鱼得水,事业蒸蒸日上,而不进行“官商勾结”的民营企业家却处处碰壁,举步维艰。在这种强烈的反差中,受利益的驱使,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家将会想方设法攀附权力,寻求权力庇护下的资本增值,在观念上滋生“信权不信法”的错误认识。

由此可见,虽然“官商勾结”可以实现利益的定向输送,但其为市场经济所不许,“官商勾结”认识下的逐利行为,有违法治经济的初衷。“官商勾结”的存在和泛滥,容易扭曲民营企业家的思想观念,在认识上形成困境,最终将民营企业家引向犯罪深渊。

(二)制度上:“国进民退”中的求生困境

我国长期以来是个农业国,商业经济的发展起步较晚,且重视程度不够,在商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官本位”思想、“重农抑商”情结等表现得较为突出。观念先于行为而存在,其总会影响人们的行为。在浓郁的“官本位”思想影响下,在我国的经济制度设计中也出现了“重公轻私”的印迹,最为直观的就是企业制度设计和资源配置上的“国进民退”现象。在我国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在经济活动中占有绝对的支配地位,民营企业是没有存在空间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民营企业才逐渐获得了有限的生存空间。但在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没有完全摒弃“国家本位”的观念,导致对民营经济的重视不够,制度设计向国营经济绝对倾斜。因此,长期以来我国的民营企业在发展上滞后于国有企业,而且由于两者在所有制上的差异导致民营企业在市场准入、获取信贷、经营范围等方面都受到极大的限制。

在“国进民退”的背景之下,有学者基于国企和民企的角色定位,描绘了这样一种制度化的格局,即“官尊民卑,公尊私卑;官进民退,公进私退;国企受宠,民企受挤;国企旱涝保收,民企自负盈亏;国企亏损免责,民企风险自担”。与此相对,国企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也形成了一种角色定势,即“国企依权恃财滥用,民企白手起家;国企无偿借贷,民企违规融资;国企寻租,民企交租;民企行贿,国企受贿[2]。这虽然是一种比较幽默的概括,但其能够反映出我国国企与民企在资源获取、利益分配及制度保障上的差异。这种差异,也容易从国企企业家与民营企业家触犯的罪名看出。2012 年和2013 年《报告》均指出,国企企业家触犯最多的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等,而民营企业家触犯最多的却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行贿罪等。由此可见,国企企业家犯罪集中在职务犯罪领域,属于“权力型犯罪”,并没有出现为了国有企业的经营而犯罪的现象,但民营企业家却恰恰相反,其犯罪集中在企业融资上,大多数都是为了缓解企业经营困难而迫不得已实施的犯罪,属于“压力型犯罪”。这种差异的背后,正反映的是长久以来制度设计对民营企业的歧视,导致市场公平竞争不足。

因此,不管从资源占有、资格获取、利益分配等方面,还是从制度保障、政策优惠等方面来讲,“国进民退”的现象依旧突出,在这种背景之下民营企业往往面临着较大的生存压力。随着原材料成本、劳动力成本、资金成本的上升以及税费负担的加重,民营企业的利润将会被进一步挤占,民营企业的生存压力将会进一步加大,在此压力之下,民营企业家很容易陷入“求生”困境,难免会有民营企业家倾向于使用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营资本和竞争优势。不过,就目前而言,我国正在推进市场经济改革,并强调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重视民营企业的发展,这就需要通过制度设计消解已有的壁垒,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持久的制度保障。

(三)经营上:“资本短缺”下的融资困境

充足的资金保障和良性的资金周转是民营企业得以生存的根本,一旦融资渠道受阻,资金链条断裂,民营企业就会陷入经营困境。融资作为“支付超过现金的购货款而采取的货币交易手段”[3],是民营企业为获取资金资源而必须进行的一项活动。就目前而言,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主要有自我融资、银行贷款、非金融机构融资及其他融资渠道,按属性可分为制度性融资和非制度性融资。制度性融资与非制度性融资相比较,两者在融资成本、融资风险及融资程序上存在较大的差异。由于我国特殊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倾向,制度性的融资更偏向于国有企业,而对民营企业来说,制度性的融资门槛较高。在这种歧视性的制度设计下,民营企业普遍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民营企业只能被迫选择非制度性融资来满足自身的融资需求。

对民营企业来讲,融资是一种内生性的刚性需求,一旦国家正规的制度性融资渠道无法满足时,其会向外发散寻求满足渠道。由于我国民间资本较为充足,导致近些年来民间资本成为民营企业融资的主要对象,进而也促发了我国庞大的民间融资市场。例如,有学者研究指出,目前我国民间金融的规模已经是正式金融规模的1/3,全国地下信贷规模大约在7400 亿元到8300 亿元之间[4],2011 年,仅温州民间借贷市场的资金额就达到了1100 亿元,占当时全市借贷市场资金比重达20%,且民间借贷的规模近10 年也增长了2.4 倍以上[5]。但存在的问题是,非制度性的融资并未在我国法律上取得完全的合法地位,一旦诸如民间借贷一类的非制度性融资触及国家现有的金融制度,就很容易招致排斥和打击,这从民营企业家触犯较多的融资类犯罪的现状就可以看出。而且由于非制度性融资运作不规范,缺乏法律保障,对民营企业家而言往往潜藏着巨大的融资风险,不仅要支付高额的利息成本,而且可能诱发诸如暴力讨债、非法经营、涉黑涉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就我国现有的金融体系而言,无论是政策上还是相关制度保障上,相较于国有企业,民营企业都处于劣势地位。例如,一直以来,我国的金融体制是以银行贷款为主导的,具有严格管控下的高度集中性,其服务对象更多地倾向于国有大中型企业,而且在股票市场上,国有企业也占有绝对地位。正如有学者所说,“相对于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受到繁琐的程序和极为严苛资格门槛等客观条件的限制,大量的民营企业在融资时,很难分得‘一行三会’金融格局下的一杯羹”[6]。

由此可见,我国民营企业普遍挣扎在融资难的困境中。在融资压力之下,部分民营企业家为了筹得企业正常运转的资金,不得不冒着刑事法律中融资类犯罪的风险,选择非制度性融资渠道进行融资。但是,一旦案发,民营企业家便会身陷囹圄,例如,吴英、曾成杰,等等。

三、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对策

在目前企业家犯罪形势依然严峻的背景下,追究民营企业家的犯罪行为是应该的,但这只能是解决一时之需,最终还应该回归到制度建构上,即思考如何通过制度的设计为民营企业家“松绑”,将民营企业家的行为控制在有效的制度监督之下,并使之成为一种良性循环,进而达到预防民营企业家犯罪,激活市场经济活力的目的。值得注意的是,对民营企业家的犯罪预防和控制,不同于普通的街头治安犯罪,处置不当有可能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造成伤害,处置过严又有可能对经济的活力程度、对市场的动力和创造财富的功能起到限制作用。因此,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应该坚持内因与外因、微观与宏观相结合的思维,一方面,提高民营企业家的自我认识、规范市场行为;另一方面,要优化民营企业家的制度环境,加强法律保护。

(一)提高民营企业家的自我认识

民营企业家属于“白领”阶层,社会公众对其预期较高,而且赋予了诚实守信、尚法守法、善于创新的精英特质,不过,当这种精英身份与犯罪相联系在一起时,也容易在公众心中产生强烈反差。从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案例来看,部分民营企业家的自我认识不足、责任意识淡薄以及思想观念有所异化。例如,有的民营企业家在“贪欲”的蒙蔽下侵占挪用企业资金财产,有的违背诚信原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的在幕后通过“官商勾结”进行权钱交易,有的为攫取高额利润严重污染环境,有的甚至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方式,对某些区域或行业进行非法的垄断经营,破坏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等等。因此,对民营企业家犯罪防控,有必要从主观认识上加以引导。

第一,引导民营企业家的价值观念。“仁、义、礼、信、忠、正、俭、廉”是儒家思想的精髓,深深地根植于我国的传统文化中,民营企业家也应当将其作为自身最为基本的道德要求。从近年来民营企业家涉案报道来看,民营企业家思想上“唯利润主义”和“享乐主义”泛滥,部分民营企业家将非法“利润”奉为圭臬,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污染生态环境,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安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部分民营企业家肆意挥霍企业资金和财产,有的甚至在高额负债的情况下依旧追求奢靡的生活方式,严重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应该加强引导民营企业家的价值观念,抵制“权钱交易”、“官商勾结”、“唯利是图”、“骄奢淫逸”等不正之风,培养民营企业家诚实守信、公平正义的品格,尽力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加强民营企业家的法律意识。从法治属性来讲,市场经济属于法治经济,要求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并在法治思维下做出理性决策。但从近年来的案例来看,部分民营企业家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将金钱和权力凌驾于法律权威之上,认为钱可以摆平一切,有权就可以在法外寻租,不断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有的甚至在犯罪以后仍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法律意识的缺失,还导致民营企业家的“江湖习气”滋生,当有纠纷发生时,不是选择法律的途径进行解决,而是直接诉诸暴力,严重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应该加强民营企业内部的法律文化建设,加大法律宣传力度,对民营企业家进行专门的法律培训,逐渐提高其法律意识。

第三,提高民营企业家的责任意识。责任强调的是主体对行为后果的承担,而责任意识强调的是主体对行为风险的事前认知。责任意识的缺失也是导致民营企业家犯罪上升的重要原因。民营企业家责任意识的缺失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企业内部缺乏责任意识。例如,有的民营企业家恶意不支付员工工资,有的违反劳动法规定让员工超负荷工作;另一方面,是对社会公众缺乏责任意识。例如,有的民营企业家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危害社会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有的随意排放污染物质,破坏环境,等等。因此,应该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责任意识教育,提高责任意识能力,使其不仅对企业内部员工负责,而且对其生产加工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质量负责,为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财产负责。

(二)规范民营企业家的市场行为

我国的民营企业大多为中小企业,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规范化程度不够,导致民营企业法人的独立性意志较为模糊,往往与民营企业家个人意志相混同,容易使民营企业自身的风险防控能力下降,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增高。从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的案发环节来看,民营企业家的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尤其突出,例如,2012 年和2013 年《报告》均指出,财务管理、贸易、安全生产、工程承揽、物资采购、招投标等都是民营企业家犯罪的高发环节。在这些环节中,往往缺乏制度性的约束,如在财务管理中部分民营企业并未建立科学的财务管理制度,导致企业的资金流转和财产变动情况无法清晰地显示,预算、结算等过程监督不到位,进而为挪用、侵占、窃取等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民营企业家市场行为的规范,一方面要靠民营企业家的自觉,另一方面要靠市场行为规范的指导。就前者而言,就是要加强民营企业家市场行为规范意识的培养,通过定期学习、实地考察、专项培训等方式促使民营企业家养成依规则办事的思维逻辑,逐渐消除思想上的错误认识;就后者而言,就是要建立一套科学的现代化管理制度和决策机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完善民营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结合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企业章程、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内部监督机制进行修改和完善,实现企业的规范化运行。同时,加大民营企业内部权力行使的监督力度,并对滥用权力的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建立民营企业内部预警机制。预警是一种事前的警示,对民营企业的决策、管理、收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具体案例来看,部分民营企业内部缺乏系统的预警机制,对决策也没有进行科学的论证,更多的时候体现民营企业家个人的专断意志。因此,民营企业应该尝试建立企业内部预警机制,遇到重大决策事项等情形时,咨询专家意见,在论证可行性的同时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尽量降低刑事法律风险。此外,对民营企业运行中容易出现的风险点进行归纳总结,并进行醒目的标注,以便起到警示作用。

第三,落实民营企业内部问责机制。责任是制度的保障,没有责任的制度设计,在规范行为的约束力上总显得苍白无力。现阶段,我国大多数处于成长期的民营企业,都是一种家族式的治理结构,由其家族内部的亲信负责财务、经营、销售、供应等关键环节[7]。这种模式既不利于现代企业的发展趋势,也不利于民营企业内部问责机制的建立,导致民营企业内部监督失效。因此,民营企业应该从家族管理模式向家族控股、职业经纪人管理模式转变,建立内部问责机制,进而形成对民营企业家行为的有效约束。

(三)改善民营企业家的制度环境

“改善企业家生存的制度环境是预防和抑制企业家犯罪的治本之策,良好的制度环境也能有效地保护企业家人才。”[8]民营企业家制度环境的改变,就是要进行机制体制改革,破除“国进民退”的歧视性制度安排,调整资源配置上的行政性垄断格局,进而逐渐形成自由、平等、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特别强调,要“让国企和民企拥有更平等的市场地位,形成更良性的竞争环境”,这就需要通过制度构建实现民企与国企的平等保护,在资源的获取上得到平等机会。

在我国2014 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限制性规定,进一步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可见,在新的改革形势下,修改后的《公司法》能够进一步激活我国的市场经济活力,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市场经济活动,达到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经济转型的目的。而且,随着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将有更多的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成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这从侧面说明改善民营企业家的制度环境,符合当下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实践需求,也是预防民营企业家犯罪的有效策略。

改善民营企业家的制度环境,还需要协调好市场与政府在民营企业经营中的关系。以往存在着对民营企业市场保护不足而政府干预过多的弊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这使得政府与市场在市场经济中的模糊关系得以明确,即市场是第一位的,应该在规范化、平等化、法治化的思维下给予市场经济主体更大的自由度,并为市场经济主体发挥其特有的功能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在促进经济结构转型的背景之下,民营企业的规范化运营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重要部分,为民营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是市场经济改革中的重要目标。同时,民营企业家是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重要主体,其行为直接影响着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实现。因此,在改善制度环境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的市场保护,弱化过度的政府干预。

对民营企业家而言,目前最急需解决的就是融资制度环境。从民营企业家融资类犯罪的高发现状可以看出,我国的民间资本缺乏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出口张力较大,民间融资的借贷市场亟待疏导和规范。因此,国家应该加快改善民营企业的融资环境。具体而言,一方面国家可以对现有的融资体系进行调整,消解制度性融资体系中对民营企业设置的壁垒,增强制度性融资对民营企业融资需求的供给;另一方面,国家应该加快试点与改革,对民间融资借贷市场进行引导和规范,并在一定程度上予以“松绑”,以期民间融资对制度性融资的刚性缺陷进行弥补。基本判断可知,民营企业家犯罪现象的遏制与消除,有赖于多层次的制度设计和市场参与,有赖于政府通过针对性的政策为民营企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有赖于明晰、有效的法律制度予以保障。

(四)加强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

民营企业家犯罪率的不断升高,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民营企业家面临着较大的刑事法律风险。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来看,针对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刑事法网比较严密,对企业运行中各环节的行为都规定了相应的罪名。例如,在企业成立环节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在财物管理中有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在签订合同中有合同诈骗罪,在企业融资过程中有非法吸收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骗购外汇罪,等等。

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刑法适用观念的错位和规范理性的不足,也容易导致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加大。例如,“刑法至上”、“刑法前置”、“刑罚万能”等观念容易使“刑外风险”向“刑内风险”转移,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责任分配的不合理、罪名之间界分的模糊不清以及经济类犯罪中“口袋罪”的存在等刑法规范理性的不足容易诱发“刑内风险”的加大[9]。因此,应该从立法、执法、司法等角度对现有的规范进行检讨,加强对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既要防止“刑外风险”向“刑内风险”的转移,也要防止“刑内风险”的加大,从而降低民营企业家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预防民营企业家犯罪的发生。

对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一方面,要体现在立法上,及时对不利于民营企业家进行正常市场行为的条款进行修改。例如,2014 年《公司法》修订中,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限制性规定,这就将刑法中虚报注册资本罪给除罪化了,这也意味着应该对刑法做出及时修改,取消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规定;另一方面,要体现在司法上。相较于国企企业家,民营企业家属于“弱质群体”,大多数犯罪属于制度困境下的“压力型犯罪”,具有深层的制度原因。司法实践中要注重宽严相济,能不入罪的尽量不入罪,能轻处罚的尽量轻处罚,尽量适用非刑罚处罚措施,尽量减少民营企业家经济类犯罪的死刑适用。同时,注重民营企业家权益的保护,对民营企业家造成侵害的,应当及时进行法律救济。

[1]郭理蓉,孟祥微.“官商勾结现象”的形成原因及对策探讨[A].张远煌,陈正云.企业家犯罪分析与刑事风险防控(2012—2013 年卷)[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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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See John Eatwell,Murray Milgate,Peter Newman.The New Palgrave:A Dictionary of Economics,vol.2.The macmillan Press Limited,1987,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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