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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现象存在论”:一种方法论的思考

2014-04-06王燕飞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犯罪学存在论现象

王燕飞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82)

“犯罪现象存在论”是我国学者王牧教授在否定一百多年犯罪学在理论前提上具有根基性错误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学术主张[1],进而在此基础上建构了“犯罪存在学”的“新犯罪学”[2]的学科体系,超越了传统的“犯罪原因学”理论框架。本来对于这一大胆的学术反思与创新理应在学界马上产生很大反响的,无论是赞同抑或是批判。然而,学界同行似乎没有更多地做出积极的学术回应,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犯罪学界的一个很大的遗憾!时至10余年之后的今天,我国有学者开始撰文展开批驳,①具体内容详见皮艺军:《原因论是对犯罪现象本质的认识——“犯罪存在学”驳议》,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翟英范:《现象与本质: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思考》,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这不能不说是一件遗憾之余的可喜之事。趁此时机,笔者也想谈些看法,姑且为沉寂的学术花园增添一份夏季的喧闹,聊表对于“学术梳理、学术批判、学术创新”之风形成的一线期盼与奉献一丝微薄之力量。

一、问题意识及贡献:一个整体性理解

本来按照学界通说,犯罪学是以研究犯罪原因为核心的[3]。王牧教授早期也是赞成这种主张的。因此,在其独著的《犯罪学》中指出:“犯罪原因论在犯罪学理论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它与犯罪学的所有理论都紧密相关,决定并影响犯罪学的其他理论,是整个犯罪学理论体系的出发点和基础。”[4]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学术研究的演进,他在反思自我的基础上予以超越,以极大的勇气指出了犯罪学在理论前提上具有“根基性错误”[5],进而将犯罪学定义为:“研究犯罪现象规律的普通社会科学”[6],并在此基础上建构了绪论——犯罪现象发生论——犯罪现象存在论——犯罪现象对策论的“新犯罪学”的教材体系[7]。

可见,王牧教授“犯罪现象存在论”的学术主张发展成为体系性内容,因此,需要从全面、整体上予以理解,择其要者,简述如下:

1.明晰具体的论域。论域是认识价值对象的基本方法,是具有确定的社会关系性质和结构等的“社会关系体系,不同论域之间的对象存在‘质’的不同,而不是‘量’的不同、度的不同、表现的不同。在这个意义上,王牧教授“创制”的这一专用范畴实质上相当于学界大多学者惯用的“语境”这一概念[8]。很显然,从认识论上,“犯罪现象存在论”提出了自己独特的论域观。这正如他本人一再强调的两个方面:第一,相对传统犯罪学而言。这里的传统犯罪学是将犯罪原因作为犯罪学研究的核心,甚至是将犯罪学界定为犯罪原因学,并由此将犯罪原因作为自己的全部内容;第二,犯罪现象存在负面价值,人们存在难以克服情感因素的非理性认识,通常是将犯罪现象不存在作为自己理论研究的前提,这样严重影响到对于犯罪现象的整体性认识。或许正是这种“问题意识”,促成了“犯罪现象存在论”的学术拓展的广大空间。这不仅表现在立论根基上认定,“只研究犯罪原因的犯罪学是半科学,只有把犯罪现象作为客观存在的事实,对犯罪现象本身进行全面研究的犯罪学,才是完整的、彻底的犯罪学科学”[9]。而且,在体系建构上,具备了两个明显的发展方向:一个是对于犯罪现象规律的探索,总结出了“犯罪现象必然律”、“犯罪现象依存律”、“犯罪现象概然律”、“犯罪现象饱和律”,从而深化了对犯罪现象规律性的认识;另外一个是从对立与统一的哲学规律上,提出存在与非存在的辩证统一关系,进而指出犯罪现象存在蕴含作为法律评价前提的客观存在现象、一种社会历史现象、一种动态演化过程的社会现象的丰富内涵。可见,作为存在犯罪学也就有了自己系统性、体系性建构的基础。无疑,这种不因循守旧,能够超越既有犯罪学体系的大胆尝试是十分可贵的,尽管这可能意味着一种学术的冒险。

2.学科建设的大背景。王牧教授早在1998年就撰文呼吁,“加强犯罪学的学科建设,完善犯罪学”,并指出了犯罪学学科存在“理论体系不严整”、“理论内容不严密”、“缺少必要的范畴”、“理论抽象不够”等几个方面的问题。之后进一步明确:“从学科上认识和把握问题,站得高,看得远,对某种具体理论的方向、地位、价值、作用,以及它们在理论体系中的相互关系等,就容易看得清楚,作出正确判断。”因而,倡导从汽车的角度来审视“理论零件”,从而对零件进行有效判断与对新零件有可靠的期许[10]。正是从学科建设的视角,王牧教授一定程度上指出了西方犯罪学学科建设所存在的不足,尤其是在理论建设上所出现的问题,导致实证研究上层出不穷的犯罪理论缺乏系统、体系整体性整合而呈现在教材体系上没有一个关于犯罪行为的“宏大理论”,能够涵盖对犯罪的全部探讨,能够把各学科的经验成果组织成非常连贯完整的逻辑体系。正是在这个大背景下,或者说在这个高度上,王牧教授对于中外犯罪学理论前提的预设提出了质疑,作出了“根基性错误”的判断。很显然,在学科建设大背景下,无论分析国外犯罪学的学科完善问题,还是立足我国对于犯罪学学科成熟问题的探讨,确实是一个重大的课题。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犯罪学学科建设道路上,所确立的三段论体系即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对策,与以美国犯罪学为代表的以“科学理论”为核心的教材体系在方法论上存在很大不同,因此一个以逻辑思辨、一个以实证研究为基础所建构的知识体系所表现出的迥异是很正常的,不注意这一点,就会犯只看表面不察实质的错误。就我国犯罪学而言,在确定我国犯罪学以犯罪原因为核心的理论倾向上,我国犯罪原因研究上,从单一因素论到多因素论,然后是结构系统论的理路推进,在逻辑演绎的道路上也就越来越精美、越来越自洽综合,在一定程度上也是认识论上不断突围,然而在现实的解构的引领上所表现出的张力似乎很难明显地表达出来,以致表现出一种政治、经济、文化等不同原因因素“模化”的倾向[11]。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一种新的思想上的突破,也就成为理论研究上至关重要的一环。或许,在王牧教授的视野中,西方学人自我承认存在先天的不足,我国的建设也处于停滞不前的十字路口上,进行全面、深刻的反思,从而走出一条自我的道路来也就成就了他的“存在犯罪学”。

3.犯罪“原因”概念狭义理解。对于犯罪原因概念的理解,是不尽相同的,而且差异很大。我国学界认为:“犯罪原因概念存在如此多样的定义,有的差异性还很大,其问题的症结在于:第一,犯罪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影响犯罪的因素是极其广泛的,自然界、人类社会、个人意识、个人生理和心理特征中都有一些因素与犯罪有关联,于是导致各学派在犯罪原因概念表述上的差异;第二,由于长时期没有理顺各犯罪因素之间的层次关系和各种犯罪因素的作用机制,因而造成犯罪原因概念表述上的差异;第三,我国的犯罪学起步对于国外犯罪学的引进,由于翻译上的原因,表述上不完全一致;第四,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形成一部权威性的犯罪学论著,各学派和各学者在表述上不同。”[12]正是基于对于犯罪原因概念尚未达成大体一致的这种学术原因,对王牧教授提出的“犯罪现象存在论”的主张进行全面、完整的认识还需要对其对于犯罪原因概念的理解进行具体的分析。本来,早在1992出版的王牧教授所著的《犯罪学》一书中,就在第三编“犯罪原因论”中,集中对“关于‘犯罪’方面的概念和范畴”、“关于犯罪‘原因’方面的有关概念和范畴”进行了一番论述,最为突出的地方是认为:“犯罪‘原因’方面的概念和范畴的重要意义,在于能够科学地说明这些引起犯罪因素与产生犯罪的关系的性质和程度。”这种观点一直坚守并没有变化。正是这样,在之后,他反复强调:“历史看,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原因只是社会现象这个研究对象的一部分内容,在对象的全部内容中并不是重要的内容,在很多情况下,只是为了探讨对象的本质才研究对象的原因,因为对象的产生原因往往反映某些本质。然而,对象的产生原因毕竟不是对象的核心,更不是对象的全部,而仅仅是对象的历史和逻辑的起点。”[13]由此逻辑推演,也就自然提出表明产生后发展变化的“犯罪存在”范畴来。

以上便是从整体上简略透视了王牧教授所提出的犯罪现象存在论的学术思想以及所蕴含的内在结构体系,更为重要的是也显示出这种主张所预设的理论前提、内在逻辑、学术渊源关系以及本身的创造价值。或许正是他的主张形成了一个自洽的逻辑体系,并在实践上建构了一种新犯罪学的教材体系来,也就成就了“大家之言,自成一体”,鲜有能攻破城池者。正是这样,一直以来更多的是一种高山仰止、望而却步的褒奖,渐渐也就被我国犯罪学界标签化,成为为数不多的一个“流派”[14]。

二、批判视角及进展:学术批评的疏议

最近,我国有学者开始展开对于上述学术主张的批判,从其批判的视角以及理论的推进方面看来,可以大体上了解到锋芒所指之处:其一,是对于其中的基本概念和判断上提出的质疑。①参见皮艺军:《原因论是对犯罪现象本质的认识——“犯罪存在学”驳议》,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其二是侧重对于其中的相关命题提出的质疑。②参见翟英范:《现象与本质: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思考》,载《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对于第一方面的批判,侧重于现象——原因范畴的理解以及现象与原因关系论问题上。从范畴体系上,皮艺军教授将“现象”分为主观现象与客观现象,进而运用哲学上“现象——原因”这一对范畴进行分析,指出存在论的提出可能导致对于事物本质探究的缺失,由此引出存在论所研究的“现象到底是什么”的诘问[15]。尤其从词义上,对于“发生”与“存在”的关系上,则进一步揭示出两者的内在关系,“存在”是“产生”的前提与基础。有了“‘存在’,‘产生’才有意义”[16]。正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演绎路径,“现象研究是原因研究的前提和基础”[17]、“原因论是犯罪学的理论核心”[18]这样传统的经典结论也自然能够证成。应该指出的是,这种批驳如果从观点突破或者创新上,笔者更看到如下新意的内容:其一,对于刑法学不是研究犯罪的,而是研究对犯罪的处罚的观点予以修正,即刑法实质上是不研究经验事实上的犯罪,而是研究法律事实上的法定犯罪,由此,刑法学是把犯罪看做一种法律现象来研究的。其二,存在犯罪学缺乏对于实证研究方法重要地位以及建构该体系中实证研究的内在作用的揭示,存在方法论上的不足。其三,对于在上个世纪末中国犯罪学的原因论研究所具有的本土特征的学术成就,即突破政治观念与思想禁锢所作出的巨大贡献实事求是地予以肯定。

对于第二方面的批评,是从哲学的基本命题出发,首先指出“事物的存在都是由因果关系构成的”,由此指出了“科学认识的任务即通过事物的现象把握事物的内在本质”[19],进而指出了犯罪原因是犯罪现象存在的基础[20],这样从逻辑上颠覆了存在论的内在体系。在这种批评中,击中要害之处就是对于存在论者提出的“政治学研究政治现象、经济学研究经济现象”这样相似推演的命题进行细致的分析,结论分别是:“政治学是通过政治现象探讨政治活动和政治关系发展规律的科学”[21],“经济学是研究人类社会各个历史阶段上的生成方式以及和生成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或经济关系的科学”[22]。最后,在此基础上所进行的总结便是:“实际上,‘犯罪现象存在’只是处于‘犯罪原因说’建立的初始阶段。”[23]

很显然,上述对于“存在论”的批判刚刚开始,所着眼的内容以及批判的对象基本上还是从其一些基本概念、基本命题逻辑体系上进行驳斥,运用的方法基本上是集中在理论体系建构合理性以及语词表达准确性方面。这种学术批判无疑是深化的基础,也是相互论争的一个最为原初的基点。笔者在此不想运用“对与错”这样的标准来对建构者与批判者作出一个评价来,只是用当下时髦的一句说,“运用法治的思维思考、解决问题”,那就从各位学者维护自己的权益出发引发思考的是:对于建构者来说,这种批判是否有利于推进其学术思想的完善或者进步?对于批判者而言,辛辛苦苦阅读别人的学术思想,进行学术反思是否能够促进自己的学术水平的提升与创新?或许,这几年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学术研究渐次市场化的趋向,导致了学术的争鸣似乎难以很好地进行下去,但是学者之间的坦诚的学术交流是必要的,也是需要持续进行下去的,否则学术就难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我更愿意站在读者的角度上,对于上述争论持一种鼓励、摇旗呐喊的态度,期望看到更为深入的思想交锋与更为激烈的大战来临。

三、一个学术小结:再反思与展望

无论如何,我在阅读了上述学者的大作后,不得不也进行一个小小的总结,不仅是对于学术研究上所引发的争议所表达出的一种反思,也有着一种对于争议即学术批判深入进行的一种热切期待!或许这也不吝表达出自己的学术观点来,以作为批判的对象,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一个学人,也为推进学术发展尽一点绵薄之力吧。

1.整体上理解与批判问题。学术批判是非常艰难的,往往存在误解的可能,抛开这一层风险不说,最为基本的,也是相当艰难的就是需要对于别人的学术主张有一个完整的、透彻的理解,否则就难以真正达到思想交锋,推进学术研究发展的目的。比如,对于王牧教授所建构的“存在论犯罪学”,笔者虽然从整体上大体勾勒出其体系内容,但是尚需要从我国犯罪学学术研究历史整个背景上阐释出这种学术建构的地位、功效以及思想基础等意义来,否则对其理解恐怕仍然会陷入一种让人难以信服的地步,也就可能导致“战火难开,争端不起”。更为尴尬的是,如果我们在基本概念或者范畴上尚存在各自自以为是的情况,也就可能导致更为不妙的局面。例如,对于犯罪现象中“现象”一词的理解,王牧教授进行了如下论述:“无论是‘群体犯罪现象’还是‘个体犯罪现象’中的‘现象’一词,都不是在哲学的“本质和现象”的意义上使用的。这里的‘现象’一词具有指称客观事物的意义,同时也有对犯罪这个事物在社会发展变化中所表现出来的外部形态和联系的抽象的意义。也就是说,‘群体犯罪现象’表达了对社会上客观存在的普遍的犯罪事实的抽象。‘个体犯罪现象’表达了对社会上客观存在的个别(具体)犯罪事实的抽象。而‘个体犯罪行为’则仅仅是指具体的个体所实施的具体的犯罪事实。”[24]此外,王牧教授在教材体系中在“犯罪发生”基础上建构的机制或者一般原理,所凸显的“原因因素和原因论系统结构”,以及在存在论基础上提出的“犯罪现象基本规律”,是否与“传统犯罪学”原因论研究与结构体系有实质性的差异?进而言之,这种区分是否有科学的意义以及有没有重大的理论创新或突破?恐怕这些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否则王牧教授所重新界定的“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规律的一门普通社会科学”的理解上就存在一知半解的问题。当然,从另外一个侧面姑且也可以说是王牧教授存在论犯罪学处于一种自我完善、发展的过程之中吧。与此相关的问题也就是,王牧教授所建构的这种犯罪学知识逻辑体系,是在推进学科建设之路上的一种尝试,这种思辨为主的逻辑建构无疑是必要的,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犯罪学理论研究知识的系统化、教材体系的日渐完善,但是在犯罪问题研究上能够发挥多大指引作用或者如何才能发挥最大作用,这不能不引发深入的思考。或许还不止这些问题。总之是需要从总体上、体系上、理解上展开批判,可能会有更大的收获。

2.中西犯罪学知识体系比较问题。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中西犯罪学知识的融合也就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但是在理论体系、专用范畴上所存在的深层次的差距或者呈现的形态不同,我们可能缺乏细致的比较,以致存在着很多的误解。从这个角度上,我们应该注意到中西犯罪学所存在的不同。如在我国犯罪学对于犯罪原因或者规律的研究,在西方犯罪学则是进行“科学理论”的研究,因为科学理论探讨“被研究现象的关系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以及对于“社会规律的揭示”[25],只是他们是用清晰的概念和可测量的变量作为工具来完成的。正是这种知识形态的不同一定程度上遮掩了我们对于问题的思考:我国对于罪因关系研究以及对于犯罪现象基本规律研究,如果在国际视野下,所表达出的是一种怎样的研究投入与学术追问?中西之间的理论研究是否有着共同的或共通性领域甚至说需要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地方?这样也就使得我们的犯罪学研究有了中国自信,让我们的研究成果走向世界。如果没有或者还存在甚至连话语都不通的先天不足,这就是亟须我们完成的一项工作。其实,实践出真知。当人们对于西方犯罪学的理论建构的两种方法即假设检验法与理论归纳法顶礼膜拜时,我们在实践中对于犯罪现象规律的研究与总结是丝毫不会逊色的;当西方犯罪学理论对于国家刑事司法与政策产生影响时,我们也可以感受到在当代中国,我国犯罪原因的思辨研究同样也具有冲破“极左”思想的防线,发挥解放思想的作用。正是诸如这些问题的思考,可能会使我们的研究更为深刻,也会让我们的批判爆发出更大的推动力。正是基于以上的一些思考,我们不得不诘问:对于王牧教授所提及的“犯罪原因论”所存在的情感因素非理论性预设,所适用的语境是什么?是否为中西犯罪学理论体系中均没有解决的问题?如果解决了又是如何解决的?另一方面,他所提及的犯罪现象存在论所发展出的犯罪现象的概念、范畴甚至理论体系,是否具有强大的理论包容力与生命力?这在国际舞台上所弹奏的是一种什么样的东方声音?当我们在进行国家交流与对话之时,我们似乎还没有发现我们自己研究路径所具有的张力,有一种急切模仿的怪病在支配我们,在笔者看来这是不应该的。其实,还有一个引人省思的问题,我们在不断地推进犯罪原因理论建设,西方学者似乎也在不断整合自己层出不穷的犯罪理论,这是不是在一个学科建设的层面上进行的一种学术综合的努力?我们在中西犯罪学舞台上是否同样在高歌中跳舞,只是舞姿呈现得不同?

3.如何实质性推进问题。争论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目的主要是为了推进所研究问题的发展,而不是停留在争胜了赢得什么名气。其实,胜败乃兵家常事,事物的正确与错误往往辩证地并存,真理与谬误也就一步之遥。因此,对于王牧教授所提出的“存在犯罪学”,关键之处不仅仅表现在需要理解其理论建构的出发点,也需要理解到这种主张所蕴含的学科发展的内在逻辑空间与张力,还需要明确其对于犯罪研究可能发挥的实际导向作用等等。当然,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就是为什么在我国犯罪学界,在确定犯罪学研究范围体系上存在如此巨大的争议,根本性的原因是什么?对于这样的问题,我国学界一直在探索与不断论争,晚近从“关系犯罪学”又回复到对三段论之否定之否定,提出了要“维护一个传统的信条”[26]。对此,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似乎是需要予以澄清的,这样可能我们讨论的目标更为明确,方向也就更为明晰。

第一,如何研究的问题,这是一个方法问题,也是一个非常具体的问题。无论是存在学还是三段论抑或关系犯罪学,虽然整体上明确了研究范围,但是在如何展开研究,在方法论与方法上是不明确的,由此就可能产生理论上的争议。如果我们在现象研究上是经验描述的,在原因研究上又是思辨为主型的,在对策研究上侧重法学的方法,如此混乱也就导致了体系上的断裂。在这个意义上,在以美国为代表的犯罪学所显示出的“科学”研究方法所形成的实证范式,就基本上确定了所展开研究较为稳定的领域。这不仅是学术的积累,也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方法本身就限定了研究的范围以及决定了内容的主次[27]。然而,在我国学界所热衷的在抽象层面集中在体系结构上论争似乎需要具体到实际操作层面,也就是如何具体地展开研究的问题,这样也就不再在概念层面各执一方,闹到水火不容的地步。当下,学界所流行的所谓“犯罪现象是前提基础,犯罪原因是核心,犯罪预防(对策)是根本目的或者归宿”这样标签式、口号式的命题如何在实际中表现出来,如何在各自建构的理论体系中能够充分表现出来就是至关重要的,否则,恐怕我们的学术研究还没有深入下去。

第二,关注对现实的导向问题。建构的理论对于现实有着怎样的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是非常重要的。基础理论的研究也是一样,要受到实践的检验。对于存在论的提出,姑且不说在提出时特定的学术研究理论倾向背景下有多大理论上的突破性与推动作用,但是在当时,正如有学者指出:“近几十年来,人们越来越觉得,对于犯罪原因的解释更加困难,而犯罪控制的理论与实践又严重脱节。究其所以然,主要是对犯罪现象的科学描述研究偏少,定性、定量研究精确度不高,不能更好地为犯罪原因和犯罪控制研究服务。”[28]更为重要的是,在我国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突破“极左”思想后,提出犯罪现象存在论本身是对现象实然状况的揭示,是从聊斋走向现实的一个前奏,是世外桃源美梦破灭后理性面对残酷现实的开始,是对现实犯罪现象及其变动的人文关注。因此,在原因论走向高峰,控制论占满了市场情况下,“存在论”的推出无疑是一阵春雷,让人峰回路转,警醒与反思。从这个意义上,“犯罪现象存在论”更需要从一种方法论的维度进行思考。历史有惊人的相似,当古典学派在孜孜以求研究罪刑相称,学术目光关注罪行时,龙布罗梭突然扭转乾坤,将目光投向了犯罪人,运用实证方法提出了让当代外行人嘲笑的“天生犯罪人论”。然而时至今日,业内人恐怕没有人能否定他在犯罪研究方法论上所做出的划时代的、开拓性的贡献[29]。

众人拾柴火焰高。概而言之,笔者寄希望于王牧教授能够对于自己标签化的“存在犯罪学”有着更为精美的完善与发展。对于批判者有着更大的奢望,祈福在批判之中能够推进被批判的理论更为成熟,并让自身的学术研究更为精深,这样学术之道也就越走越宽广!

[1]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42~70.

[2][7]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宋浩波.犯罪学理论研究综述[M].北京:群众出版社,1998.

[4]王牧.犯罪学[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5]王牧.根基性错误:对犯罪学理论前提的质疑[J].中国法学,2002,(5).

[6]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98~102.

[8]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322~323.

[9]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139.

[10]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63.

[11]王燕飞.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导论——以国际化与本土化为线索[M].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213~216.

[12]王顺安.中国犯罪原因研究[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2.

[13]王牧.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10:53.

[14]皮艺军.犯罪学研究在刑事一体化中的功能与贡献[A].王牧.犯罪学论丛(第七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

[15][16][17][18]皮艺军.原因论是对犯罪现象本质的认识——“犯罪存在学”驳议[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

[19]李秀林,王于,李准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221.

[20][21][22][23]翟英范.现象与本质:对犯罪学研究对象的思考[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4,(4).

[24]王牧.新犯罪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0~151.

[25]江山河.犯罪学理论[M].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3~4.

[26]杜雄柏.维护一个传统的信条——对犯罪学研究“三段论式”的否定之否定[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1).

[27]王燕飞.犯罪学研究对象批判性梳理[A].陈兴良.刑事法评论[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245~255.

[28]刘广三.犯罪现象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1.

[29]谢勇.犯罪学研究导论[M].长沙:湖南出版社,1992: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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