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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单一背信罪的立法完善构想

2014-04-05董宁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董 宁

(河南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46)

通过比较中外立法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和具体情况,在我国刑法中设立单一背信罪是一种立法发展趋势。单一背信罪,即普通背信罪,是在保留现有刑法中特殊背信罪规定的基础上,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背信罪”这一罪刑条款,以期有助于实践。

一、单一背信罪的罪刑条款设计

(一)罪状的条款设计内容及说明

借鉴外国刑法关于背信罪的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单一背信罪的罪状建议表述为:“为他人处理事务的人,以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或者以损害委托人利益为目的,实施违背其任务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

单一背信罪的罪状包括多种具体的背信行为,这一变化使许多过于具体的背信类罪名没有增设和存在的理由。但随之而来的,是关于增设单一背信罪所面临的如何处理刑事立法的粗糙与细密的问题。一些学者认为,这一做法与人们普遍要求立法细密的呼声相矛盾,会导致刑事立法的粗疏化。从新中国刑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我国1979 年刑法中只规定了192 个条文,1997 年刑法增加到452 个条文,随后15 年中又出台了8 个刑法修正案,不难看出我国刑法是在逐渐细化,由不详尽向逐步完善发展,从形式上这些学者所言有一定道理。但刑法的发展是源自现实法制状况的需求,而刑法的发展方向是完备、合理、有效、高能,如果仅以是否细密作为单一的评断标准衡量一部法典是否优劣,这一观点本身就有失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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