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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素质与越轨(犯罪)行为——从传统犯罪学走向前犯罪学的一个新标志——在第七届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

2014-04-05冯树梁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名实越轨乡约

冯树梁

本届犯罪学高层论坛是第六届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的延续和发展。上次论坛以“社会生态安全及治安管控”为主旨,提出了一些新概念、新范畴,如“道德生态”、“私德与公德”、以“越轨学”作为犯罪学的基础或前置学科等。莫洪宪教授认为,“道德生态”是社会结构中一个具有贯穿性的有机组成部分,道德生态如果出了问题,其他生态就会有危机了。皮艺军教授认为,越轨的中心议题就是道德生态,他新出版的一本专著就叫《越轨》。两位学者及一些论文把道德生态与越轨行为紧密联系了起来,说明本次论坛的总体意向与走向,就是将传统犯罪学向前犯罪学推进,为从源头上、苗头上、基础上治理犯罪、打击暴力恐怖主义和核恐怖主义拓宽道路。这次论坛从更广阔的地平线上——公民素质研讨起,就是这种意向的反映和表现。皮艺军教授在其新作《越轨》一书中开宗明义地说:“越轨是口大锅,什么都可以放在里面煮。”可见本次论坛纵深度之深,涉及面之广,容量之大,已远非传统犯罪学的理论框架所能涵盖。根据这样的体会,我给自己的发言加了一个题目:公民素质与越轨(犯罪)行为——从传统犯罪学走向前犯罪学的一个新标志。

面对如此广博的研讨主题,我思绪绵长,一时不知从何说起。鉴于犯罪学的转名与转型必然涉及名与实的关系问题,那就从名实关系说起吧。

一、名实关系问题

名实问题,就是概念与事实的关系问题,这是一个既古老又现代化的永恒主题。名,指名词、称谓、概念;实,指客观实际存在的事物。我幼年读过几年私塾,听老师说,古代有个大学问家说“白马非马”。这句话使我在幼小的心灵里长期积存着一个问号:为什么白马不是马?后来看书才知道,这是战国末期名家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公孙龙的著名论断。按照他的思维逻辑,“马”是形体的概念,“白”是颜色的概念,两个不同的概念放到马身上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说“白马非马”。哲学家认为,这是他按照自己的形式逻辑不自觉地推导出了这一荒唐的结论。然而,两千多年来,“白马非马”的知名度甚至胜于他的“离坚白”(指石头的坚硬和白色是分离的)和另一名家代表人物惠施的“合同异”(指宇宙万物一体,但有同有异,有大同异和小同异),用今天的话说,就是“白马非马”成了公孙龙的主打品牌,而他自己也说出了坚持这一品牌的理由。在《公孙龙子·迹府篇》中有这样一个故事:

孔子的六代孙孔穿曾对公孙龙说:“向来听说先生道义高尚,早就愿做您的弟子了,只是不能同意先生的白马不是马的学说!请您放弃这个说法,我就请求做您的弟子。”公孙龙说:“先生的话错了。我所以出名,只是由于白马的学说罢了。现在要我放弃它,就没有什么可以教的了。而且想拜人家为师的人,总是因为自己的智力和学术不如人家吧?现在你要我放弃自己的学说,这是先教我而后才拜我为师,这是错误的。”从这个故事中我们看到,其中有经验也有教训可以汲取:公孙龙以坚韧不拔的精神为打造学术品牌创造了不朽的先例,这是可以借鉴的经验;然而坚持不正确的观点则是教训。这是我们从名家学说中得到的启示之一。

其实公孙龙曾有多篇学术著作,大都散佚,留传下来的有《白马论》、《指物论》、《通变论》、《坚白论》、《名实论》。哲学家认为,公孙龙是唯物主义的,首先就是着眼于他的《名实论》。公孙龙认为,名称、概念是客观事物的反映或表现,名与实必须一致。他认为,一个事物不应当用这个名称,那就不要用这个名称去称谓这个事物,因为它已经不符合实际存在了,否则就是“不当而当,乱也”,即不当用这个名称而仍用这个名称,会造成思想混乱。以上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我们今天遇到的就有一个名实一致的问题。正如皮艺军教授所说,既然越轨已成为犯罪的温床,犯罪防控的治本之策是从越轨管控开始的,那就可以称之为“越轨学”或“前犯罪学”。换言之,传统犯罪学之名及其所划定的研究范围,已经不符合当今滋生犯罪和越轨行为之实,为名实一致,需要代之以新的名称和概念,也就是需要正名。夏吉先教授所倡导的“未罪学”和我个人提出的“治未罪”(从中医“治未病”沿袭而来),大体上都是追求名实相符这个效果。这同中央综治委在总结实践经验中所强调的从源头上、苗头上、基础上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精神是一致的。重视名实的一致性,这是我们从名家学说中得到的启示之二。

怎样才能达到名实一致呢?公孙龙的失误之处在于,他虽然承认名是从实产生的,但当名称、概念一经形成之后,却过分强调其独立自存,得出了“白马非马”的荒唐结论。我们今天只取其名从实来的合理部分,按照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处理名实问题,首先要看到,世界是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不要把两个有密切联系的概念,特别是同一物体上的两个概念或不同属性,强行分割开来,孤立起来,其结果不仅影响对事物的整体性认识,甚至会得出类似“白马非马”的荒唐结论;其次,要坚持思辨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而不是单靠逻辑思维推理,如对永城、禹州的实地调查,会起到以实正名的作用。总的说,名家关于名源于实、实至名归的思想是唯物主义的。比如有了杯子这个实,就有了杯子这个名;有了许许多多越轨行为这个实,就有了“越轨学”或“前犯罪学”这个名。经过长期调研积累,会有越来越多的“实”作支撑,使它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新学科。如果有实无名或有名无实,那就会导致如荀子说的“奇辞起,名实乱”(《荀子·正名》)。这是我们从名家学说中得到的启示之三。

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围绕名实关系展开的一场哲学论战,是百家争鸣的一个重要内容,是有深刻历史背景的。当时正处在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时期,旧的“名”已不能适应新的“实”。没落奴隶主阶级死抱住旧的“名”不放,反对社会变革,而新兴的地主阶级则要求打破奴隶制度的传统观念,主张重新正名,来肯定社会变革。以惠施、公孙龙为代表的名家(原来被称为“辩者”,从汉代起称之为“名家”)代表新兴地主阶级,要求以反映新制度、新事物的“名”取代反映旧制度、旧事物的“名”。儒、墨、法各家都投入了对名实关系的争论,如孔子、墨子、管子、荀子等。这使我们看到,名实关系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必然现象,而不是空穴来风的偶然。犯罪学领域的一些学者提出从传统犯罪学向越轨学或前犯罪学转型问题,就是改革发展到深水区、攻坚时期在学术上一种必然反映,而不是某些学人心血来潮。这是我们从名家学说中得到的启示之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历史是最好的教科书”,“学习党史、国史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党和国家各项事业继续推向前进的必修课。”考察名家的名实思想有助于鉴得失、辨方向,推进学科的发展。

二、家风家训、民规乡约的意义

近期读到杜立同志的新作《让青春的成长没有障碍》,从书名上我受到一个启发:如果最大限度地清除青春成长道路上的障碍,岂不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社会上的越轨和犯罪行为吗?那么,什么是清障路上的可靠保证呢?我认为,曾在历史上发挥过重要作用、反映中华民族的思想基础和核心价值体系的家风家训、民规乡约就是值得拭目以待的“清障剂”。

《周易》上说,事物的初始阶段决定事物的本质。俗话说,“三岁看大,七岁看老”,说明人一生的基本品质是由初始阶段决定的。什么东西能有效地把住这个关口呢?从历史经验上看,唯有传统文化中的家风家训、民规乡约最有可能做到这一点。这也是从源头上减少越轨和犯罪行为的有效途径。近两年,媒体和学者开始挖掘和宣传这一传统优势,很值得我们犯罪学界关注。家风家训、民规乡约有其不可替代的作用和特点:

特点之一是,简单明了、通俗易懂、特点鲜明、落到实处、长期生效,具有以正养正、以正去邪、以正罚邪等多种功能。一些正能量的观念正是从这里培育起来的,是个人精神成长的重要源头。如林氏家训,以勤为本;颜氏家训,以有学问为财富,而不是金钱;包氏家训,以为官清廉为要,如是贪官死后不准入祖谱、不准进祖坟;朱子家训,提倡节俭:“一粥一饭当思来处不易,半丝半缕恒念物力维艰。”而且从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开始:“黎明即起,洒扫庭除,要内外整洁……”

特点之二是,有的家训并不限于教训子弟,而且多“经世济事”的内容。如《颜氏家训》主张人们应有“应世经务”之才,注重务本,反对空谈,这样才能自立于社会,有利于国家。颜氏家族从春秋时期的颜回,南北朝时期的颜之推,到唐朝的颜真卿、颜皋卿兄弟都是经世之才。颜真卿不仅是大书法家,而且与其弟颜皋卿还是反抗安史之乱的名将。文天祥《正气歌》中说的“或为常山首”,指的就是颜皋卿被俘后宁死不屈的故事。

特点之三是,有些乡约内容非常实际,非常见效。作家陈忠实在《白鹿原》里有这样的描绘:“白鹿村的祠堂里每到晚上就传出庄稼汉们粗浑的背读‘乡约’的声音。”这样做的结果是,“从此偷鸡摸狗摘桃掐瓜之类的事顿然绝迹,摸牌九搓麻将抹花花掷骰子等赌博营生全踢了摊子,打架斗殴、扯街骂巷的争斗事件不再发生,白鹿村人一个个都变得和颜可掬、文质彬彬,连说话的声音都柔和纤细了”。乡约的作用是: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

特点之四是,贯彻落实乡约的方式灵活多样,寓教于乐。据学者调查,许多白族村寨将道德文明订成民规乡约,刻于石碑或木板上,许多大本曲艺人就是村民敬仰的长者,他们也是乡间执掌道德裁判权的人。遇有诉讼,他们便聚拢村民,唱着曲子数落那些触犯道德准则的人。在这里,民歌具有了裨益教化、表率人伦的作用。

家训乡约是一门值得重视的学问。最近山东省出版了一个图书系列,内容是调查山东省名门望族的传统习俗,其中也有我的祖先临朐冯氏。

我认为,如果把家风家训、民规乡约纳入越轨学对策研究将是不错的选择。

当然,发挥家训乡约在提高公民素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也要警惕不要被地方黑恶势力所利用和操纵,防止出现家法重于国法、族权重于政权的反常情况。

三、“三律”并用,双翼齐飞

不管是“越轨学”还是“前犯罪学”,都与治国方略是密切相联系的,归根结底,还要提到“三律”并用、德治法治双翼齐飞上去。

早就有学者提出“三律治国”的构想,即运用法律、纪律、约律治理国家。从实践中看,运用纪律预防和减少越轨和犯罪行为还存在很大空间,运用约律即家训乡约更没有排上日程,可研究的空间更大。

德法兼治,甚至是德主刑辅,是几千年来的治国经验,不管在什么社会制度下,都概莫能外。从实践中给人的感觉,似乎至今都不是理直气壮地谈“以德治国”,总是不像“依法治国”那么响亮——尽管在本世纪初,2001 年当时的总书记江泽民同志就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提出了“以德治国”。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提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德法兼治,如车之双轮,鸟之双翼,缺一不可。没有起码的道德底线作支撑,再多的法律条文也难以管住一些人泯灭人性、丧尽天良的越轨与犯罪行为。我认为,这就是今天我们从公民素质入手,研究越轨与犯罪行为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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