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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

2014-04-05王登辉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劳动教养青少年制度

王登辉,罗 倩

(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中国重庆400025;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中国重庆401147)

社会管理创新视角下的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

王登辉1,罗 倩2

(1.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中国重庆400025;2.重庆市人民检察院,中国重庆401147)

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既是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又是维护社会秩序、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还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青少年失足的原因较为简单,故对其帮教的针对性也较强;失足青少年对文化产品的需求较高,帮教难度较小。就工作思路而言,应做到“四个结合”,即帮教工作和预防首次犯罪、重新犯罪相结合,监禁劳动和职前培训相结合,监所文化建设和文化教育相结合,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就工作重点而言,应关心辍学、留守、流浪青少年等边缘青少年的成长,完善监护制度,积极推动工作机制创新。

失足青少年;未成年人;帮教;社会管理创新

我国历来高度重视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出台了不少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一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也制定了相应措施。本文所谓“失足青少年”,指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时不满18周岁的人;而刑释解教后“三年”或“五年”的限制,对于失足青少年的界定意义不大。鉴于当前青少年受教育程度普遍提高、青少年经济来源及独立生活能力延后、社会结构深刻变化以及社会观念更新,将20周岁(甚至25周岁)及以下的人视为青少年,并无不当;将“失足青少年”解释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时不满20周岁的人,亦无不可。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分歧,保持内涵一致,本文仍采第一种解释。尽管劳动教养制度停用约一年后且于2013年11月被宣布废除,但不可否认先前被劳动教养过的青少年仍属本文所指的失足青少年。因种种原因,被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收容审查等“小劳教”处理过的青少年不属本文讨论的范畴。

一、充分认识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的重要意义

有学者认为,做好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持我国社会政治长期稳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是预防和减少犯罪的重要举措;对提高监狱和劳动教养机关的改造质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全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应有之义[1]。本文认为,认识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的重大意义,应当站在社会管理创新和全局工作的视角和高度进行。

第一,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是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必然要求。一般而言,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的人在就业、求学、择偶等方面会遇上比常人更多的困难,是社会弱势群体,更需要社会的关怀。而失足青少年因一时错误,已付出相应代价,理应“轻装上阵”,不应“一失足成千古恨”,不应一生都贴着“失足”的标签,不应以一生来救赎。失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应当和正常人一样得到保障,对于已归正的失足青少年,在制度上和实践操作中均不应有所歧视。鉴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要求,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中的“儿童”指不满18周岁的人,其内涵与我国的“未成年人”相同。切实关注未成年人成长的现实需要,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也有利于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茁壮成长,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和实现其合法正当权益,把他们培养成守法公民,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第二,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是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必然要求。由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可以推测得知,我国未成年人数量已逾二亿。虽然失足青少年准确数据暂缺,但可以肯定其绝对数量是巨大的,其数量当以十万计。一般而言,这些失足青少年成为潜在规范违反者的可能性高于他人,应引起社会高度重视。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使其有家可归、有学可上、有业可就,满足其合理需求,正确引导,而不是无所改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结伙横行,漂浮于城市、为害于乡里。做好对失足青少年这一特殊人群的社会关怀帮扶工作,进一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完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制机制,有利于促进社会安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第三,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建设社会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刑释解教人员本来已不易被社会接纳,数以十万计的失足青少年散布在社会各个角落,可能被视为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不少人采取敬而远之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被周围的人视为“定时炸弹”,唯恐避之不及。尽管表面上一时相安无事,但这样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和谐,因为这样会使得其四处碰壁而导致逆反心理、反社会心理死灰复燃或者加剧,埋下隐患。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使其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而痛改前非,加速其社会化进程,使其真正融入社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行为规范,从事正当活动,才是更深层次的社会和谐稳定。社会是由不同群体有机结合而成的,每一个群体都是这个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人与社会系统各要素在这个环境中相互作用,失足青少年也不例外。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巩固监禁教育改造的效果,使其回归正轨、健康成长,关系到数十万个家庭的幸福,这也是建设社会生态文明的重要环节。尽可能多地把失足青少年改造成为有文化、有道德、有技能、心智健全、心理健康、有益于社会的人,有利于增加社会的正能量,无疑是有利于建设社会生态文明的。

第四,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人才是21世纪国际竞争的关键,人力资源是最宝贵的资源。不少刑满释放的人尚且做出了不俗业绩,我们没有理由对失足青少年痛改前非、改邪归正并发挥聪明才智为社会做出贡献悲观失望。把失足青少年视为潜在的可造之才,积极发现、发掘失足青少年的优点、特长、闪光点,尽量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是非常必要的。尽管并非每个失足青少年均能成才,通过帮教使其不再危害社会,于本人、家庭、社会也是有益的。真正以人为本,真情关心每一个失足青少年,真切关怀失足青少年的合理需要,不抛弃、不放弃,“不让一个人掉队”,符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也有利于实现各自的“中国梦”。

二、把握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的几个特点

有学者指出,近年来,重新犯罪高发,并出现以下新特点:流动犯罪呈常态化趋势,重新犯罪短周期化和重罪化,重新犯罪低龄化;突出原因主要有:灰色再就业,安置帮教弱化,家庭状态不稳定,犯罪势力与我争夺等[2]。相比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成年人,失足青少年具有不同于前者的特征。相应地,对其帮教工作也具有不同于前者的特点。

第一,青少年失足的原因较为简单,故对其帮教的针对性也较强。一般而言,青少年失足多与哥们义气、盗、毒、黄有关,受不良朋友的影响较大,不及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复杂。因哥们义气而大打出手,因贫困、不劳而获思想而伸出黑手,因为交友不慎和好奇心重而误入毒窟,因沉溺于不健康信息的影响而头脑发热等,在失足原因中占有突出地位。结合常见失足原因,针对个案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切实可行的帮教方案,增强帮教的针对性,有利于实现良好的帮教效果,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二,失足青少年对文化产品的需求较高,通过文教途径熏陶感化帮教的效果较好。即便是厌学的失足青少年,年轻人特有的好奇心、求知欲也未完全泯灭,对文化产品的消费依然保持在较高水平。一方面,宜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提高学校教育的趣味性,千方百计减少辍学现象、降低辍学率,并维护学生的求知欲、想象力和探索精神,培养青少年的健全人格和科学精神。另一方面,应当鼓励创作,多创作能够代表人类优秀精神文明及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的文化产品,大力宣传模范人物的先进事迹,传播真、善、美,弘扬正气和人间大爱,并适当引进域外优秀的文化产品,可以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效果,对促进失足青少年归正、完全融入社会主流文化,从而压缩犯罪亚文化的领地,进而彻底压倒犯罪亚文化,是非常必要的。

第三,失足青少年的主观恶性一般不深,对其帮教难度较小。主要是因为:(1)失足青少年大多是触轻微犯罪或者行政违法。如果所犯的是重罪,一般不会在18周岁之前就刑满释放。由于其世界观、人生观尚在形成过程中,思想未定型,可塑性较强,主观恶性较小,恶习不深,并非罪大恶极,又在看守所、监狱、劳动教养部门等教育改造过,使其深刻认识到违法犯罪的严重后果,有利于其悔过自新。(2)一般而言,失足青少年所得家人关爱和关注较多,帮教难度相对较小。实践中,不少被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成年人被家人歧视甚至被家庭抛弃,走投无路。相比之下,失足青少年要幸运得多,他们的监护人一般会加大监管力度,密切关注其行为和思想动向,及时监督和纠正,并给予充分的精神慰藉。来自家庭的强大“拉力”,有利于促进失足青少年远离消极颓废的亚文化圈,积极投身健康向上的社会主流文化。(3)“三无”、“三假”相对较少,脱管和失控也相对较少。“三无”指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的人,“三假”指假姓名、假身份、假住址,通常伴随有假证。而失足青少年一般有家可归,有亲可投,暂未面临紧迫的经济压力。(4)失足青少年较多面临的是求学问题,而不是就业、感情的问题。由于失足青少年不满18周岁,通常而不具有劳动力市场准入资格,当务之急是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为将来从事正当职业、创造价值奠定基础;即使“啃老”一般也能被社会所理解,不至于被公众指责,故有相对充足的时间为未来就业做准备。现代青年首次婚龄普遍较晚,一般而言失足青少年较少地面临着感情纠葛和纷争,有利于其将主要精力放在学习文化知识和社会规则上。

三、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994年2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已明确提出要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各地又有长达20年的相关实践,安置帮教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等已相当完善,兹不赘述。不过,相关规定主要是针对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成年人的,针对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内容较少。规范和实践一般均认为,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是刑释人员中的“三无”人员和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本文认为,要做好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应当把工作向前向后延伸,注意阶段性特征,注意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工作措施等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作思路

第一,把安置工作和预防首次犯罪、重新犯罪相结合。把有重新犯罪倾向的人作为失足青少年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采取措施预防重新犯罪,是非常必要的,却只治标不治本。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把工作向前延伸,使广大青少年学法知法、遵纪守法,不实施犯罪行为,积极预防首次犯罪,可从根本上减少安置帮教的工作量,继而把帮教工作做得更细、更好。

第二,把监禁劳动和职前培训相结合。职前培训一直受到高度重视,但似乎不及监禁劳动更受重用。职前培训的内容往往不能满足多样化的需求,更主要的是培训者、被培训者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学习实效也不够显著。因此,很有必要把监禁劳动和职前培训有机结合,两手都要抓好抓硬。可以聘请职业技术学院的教师前来授课并给予合理报酬,鼓励成功的归正人员前来讲课,现身说法、正面引导。不妨因人制宜、自由选课、分班教学,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把监禁劳动变成教学实践活动,充分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完善培训和学习的激励机制。青少年头脑灵活,接受新知识快,掌握新技艺也较快,可以学得更好,两者有机结合有利于掌握正当谋生技能,增加其就业竞争力。

第三,把监所文化建设和文化教育相结合。忠诚、公正、规范、文明的监所文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组成部分。先进的监所文化,应当在对被监禁人的文化教育中贯彻落实。优质、成功的监所改造,是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前提性条件。监狱、劳动教养场所等监所具有相对隔离的特征,服刑人员、被劳动教养人由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获得信息的渠道较为单一,更需要监所提供较多的“精神食粮”。失足青少年普遍文化程度偏低,是非观念、法制意识较薄弱,在监禁期间安心学习文化知识、法律常识等,接受思想政治教育,可力促社会主流意识形态入心入脑,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第四,把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是安置帮教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不过受人力财力的限制,政府的主导地位明显而所起的主导作用不够显著。我国民间组织(NGO)发育滞后,力量薄弱,在公共服务方面未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安置帮教工作如果缺乏社会参与或者参与不力,则难以形成强大合力,帮教工作的实效将在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因此,宜充分认识、更加重视、充分发掘企业、帮教协会、回归基金及安置帮教基金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志愿者等的巨大力量,鼓励民间组织积极参与帮教工作,例如推广“彩虹计划”,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小微信贷、税费减免缓等。

(二)工作重点

一方面,要关心辍学、留守、流浪青少年等边缘青少年的成长,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除因为贫困外,辍学青少年大多因为学习成绩差而厌学,较早流落社会,容易被社会上消极势力拉拢,“近墨者黑”,同流合污,走上错误的道路。许多留守青少年处于“父母管不着,祖辈管不住”的状态,如果不“犯事”,可能一些政府部门也不会管。而流浪青少年的状况比留守青少年更糟糕、处境更坏,其思想观念被犯罪亚文化浸润更深,也更易成为规范违反者和受害者。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亟待加强和改进。因此,政府宜积极作为、主动作为,更加关怀辍学、留守、流浪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采取措施给予人道主义关怀,使其学有所教、食有所安、住有所居,保障其基本人权,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减少盲目、违法的私力救济,减少反社会观念的形成,减少一切不和谐因素,多措并举积极预防首次犯罪和重新犯罪,从源头上遏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安置帮教工作的数量。虽然这不是直接的帮教工作,但其与帮教工作密切相关,且重要性不亚于通常认识中的帮教工作。

与此相关的是,完善和落实监护制度。很多失足青少年走向违法犯罪,是渐进式的、有过程的,除了“问题家庭”中的青少年外,有很多青少年处于“失管失控”状态。其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与实际监护阙如、监护制度的不完善存在密切联系。若刑释解教后依旧如故,失足青少年往往会陷入经济和情感上的困境又孤立无援,帮教工作的实际效果可能会大打折扣。如果其来自正常家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正确指引,特别是要谨慎交友,则大大有利于实现帮教工作的目的。故宜规定,如果失足青少年没有监护人,或者有关部门①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有权指定、变更监护人;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是主导机关,宜由其决定监护人的人选。认为其监护人不宜担此责任的,可以依法定程序变更;并进一步明确监护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三)工作措施

我国不少地方已创新了帮教制度、机制。例如,学历、资格证书等取得制度,刑释解教之前的过渡帮教制度,接茬落户制度,就业和创业不受歧视制度,劳动保障和社会救济制度,监控制度,帮教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谈话谈心记录制度,跟踪考察制度,检查考核制度,家访回访制度,安置基地制度等。又如,完善“重新违法犯罪风险评估”制度,探索实行“必接必送”制度,探索完善“双向延伸”制度,完善管理软件信息化制度,健全规范化管理制度,探索实现安置市场化的新路径[3]。浙江省温岭市创造了“阳光驿站”模式,该模式是以社会力量参与为核心,充分利用社会各方面资源来参与犯罪综合治理;该模式着力与未成年人司法其他配套制度进行融合;帮教措施非常人性化并具实效性;该帮教制度适应了我国当前司法资源紧缺、经费不足的现实情况[4]。2006年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开展“莎姐”青少年维权岗建设,以“耐心教育、爱心感化、真心挽救”为工作理念,这一工作创新机制很快在全市检察系统得到推广。这些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先进经验,值得推广借鉴。

此外,欲全面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推动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健康和谐,还应当积极创新工作措施。主要有如下几点建议:(1)更加重视教育,确保教育经费到位,减少辍学。强制性保证九年义务教育的落实,增加法律常识课程。可以考虑在贫困地区给学生发放免费的营养午餐,减少和防止因贫辍学,并对贫困学生给予一定补助。(2)完善信息化管理。公安机关应建立相应数据库,确保无遗漏、不脱管、不失控,全面清理,摸清底数,及时更新;并与司法行政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共抓落实,形成长效联动机制。(3)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禁止未成年人进入酒吧、KTV、网吧、舞厅、歌厅、棋牌室等经营性娱乐场所。违反管理规定的,对经营者处以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主要因为,这些地点是高危人员密集地、犯罪多发地,青少年较多地接触这些人和地方,不利于其健康成长。(4)切实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规定,禁止未成年人接近特种行业,力避(最好禁止)青少年涉足灰色就业。

[1]黄京平,席小华.帮教安置工作的理论与实务[Z].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36~38.

[2]郑祥.改革安置帮教与扼制重新犯罪[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132 ~133.

[3]李晓英.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实现安置帮教一体化的路径思考[J].当代法学,2010,(6):150 ~151.

[4]夏佩群,洪海波.论未成年人帮教制度的构建——以W市“阳光驿站”帮教模式为实践样本[J].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11):73~74.

Assistance and Education to Juvenile Delinquent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WANG Deng-hui1,LUO Qian2
(1.Chongqing Jiangbei District People's Procuratorate,Chongqing China 400025;2.Chongqing Municipal People's Procuratorate,Chongqing China 401147)

To do the work of juvenile delinquents assistance and education well,is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to safeguard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minors,promote the healthy growth of minors,maintain social order,improve the comprehensive management of social management,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social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and apply the important thought of Three Represents and the Scientific Outlook on Development.The reas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simple and it is easy to give them assistance and education.Juvenile delinquents have higher demand for cultural products.As for the work,there should be"four combinations",.i.e.,the combination of resettlement with the prevention of first offense and re - offending,the combination of prison labor with the pre-employment training,the combination of the prison culture with cultural education,and the combination of government- led and social participation.As for the focus of the work,society should be concerned about the growth of drop - out,leftover children and homeless teenagers,trying to improve guardianship system and actively promote the innovation of work mechanism.

Juvenile delinquents;Minors;Assistance and education;Innovation of social management

DF81

:A

:1008-2433(2014)06-0030-05

2014-09-20

王登辉(1985—),男,湖北随州人,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武汉大学法学院2012级刑法学博士研究生;罗 倩(1985—),女,湖北黄冈人,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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