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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老子“公”、“契”治世思想及其意义

2014-04-03姚文俊

关键词:统治者德治圣人

姚文俊

(内江日报社,四川 内江 641000)

论老子“公”、“契”治世思想及其意义

姚文俊

(内江日报社,四川 内江 641000)

老子“公”、“契”治世思想来自其“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主张之“以百姓心为心”和“有德司契”;老子思想关于“公”与“国”、“契”与“德”等紧密相关。老子深厚的“民本”思想包含“利是社会发展根本动因”、“社会在契约关系下才能和谐发展”等理念。比之于孔孟之道的“家”即讲“孝”和“国”即讲“忠”的治世思想,老子的“公”“契”思想映照出孔孟“家”“国”思想的缺陷及其所带来的社会弊端。老子的“公”“契”思想对今天的改革开放有重大的思想启迪价值。

老子;“公”;“契”;治世思想

在《道德经》中,老子提出了“无为而治”的政治主张。概括起来,这就是:第一,统治者要做到“道生之,德蓄之”,和“生而不有,为而不恃,长而不宰,是谓玄德”[1]25。这里,生之蓄之的东西,即指“权利”、“政权”。即要统治者不依赖、不专行、不乱用手中的“权利”、“政权”。因为统治者的利己专横,就必然伤民害民。第二,统治者要做到“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1]98。即做到“爱民”,做到顺应民心、民意。按百姓的意志去办事。第三,统治者要做到“有德司契”[1]141。这里的“契”是指“契约”。即做到运用契约、遵守契约、执行契约,并实现“契约管理”。以此实现“以契彰德”、“以德服人”。

在老子看来,只有统治者克服“有为”而自觉做到“无为”,这样一来,才能使统治者与百姓的政治立场一致,才能使社会“刚强”的一方与“柔弱”的一方得以和平共处、和谐发展,才能做到止息社会“武”、“戈”,实现社会安定,从而共同发展生产和推动社会的进步。

可见,老子的“无为而治”与先前“圣人”的“无为而治”有着本质上的不同。

先前“圣人”的“无为而治”是什么呢?这正如老子所说:“是以圣人之治:虚其心,实其腹;弱其志,强其骨。常使民无知无欲,使夫智者不敢为也”[1]12。

因此,老子的“无为而治”,无疑反映的是“德治政治”,而“圣人”的“无为而治”反映的是“愚民政治”。

老子产生“德治”的政治思想其原因,就归结于老子的“道、德一统”思想。

对此,正如《道德经》说:“道生之,德畜之,物形之,势成之”[1]102;又说:“孔德之容,惟道是从”[1]48。即,如果说,“道”是盛水容器中的水的话,那么,“德”就是这水的高度。故“道”和“德”它们只不过就是一个问题的两种说法、两个方面而已。正是如此,故在老子看来,“道”就是“德”,“德”也就是“道”。并明确地提出了“道高则德高”、“道低则德低”,反之亦然的思想。这就是老子“道、德一统”思想。

正是基于“道、德一统”,故老子提出了“以德治道”的思想,即“德治”政治主张。

由此可见,老子“德治”的根本,即在“以百姓心为心”和“有德司契”中反映出了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

“公”指的什么?今天的人们一般会回答:是指“大多数人的集体”。即,人们普遍认为,“公”就是指的“国家”、“民族”。但是,老子不是这样认为的。因为,在老子看来,“百姓”为“公”。

在《道德经》中,老子说:“贵以身为天下者,则可寄于天下;爱以身为天下,乃可以托于天下”[1]30;又说:“是以圣人后其身而身先,外其身而身存”[1]20、“是以圣人终不为大,故能成其大”[1]72,等等。这些,就是“圣人无常心,以百姓心为心”的注脚。从中反映出了老子“百姓为大”的思想。

想想也是这个道理。即,只有百姓有了、富了,才能使国家、民族有了、富了。如果说,只有国家、民族有了、富了,而百姓什么都没有,那么,这样的国家、民族还有存在的理由吗?还可能存在吗?

因此,“公”为“百姓”,这才是老子的思想。

因为,老子从“道法自然”出发,当以“柔弱”(阴)与“刚强”(阳)这一对哲学范畴作为认识社会、历史的立足点和归宿的时候,从中,老子发现了三大自然规律:第一,“刚强胜柔弱”。这是自然、社会的公理和常识。尤其在社会历史中,“刚强”表现为“天子”,即统治者,而“柔弱”则表现为“百姓”,即被统治者。故“社会”和“王道”由此而产生。在老子看来,社会历史就是统治者依赖其强大的物质统治基础而压迫百姓的一部“刚强胜柔弱”的历史。同时,在“天子”与“百姓”的对立之中,无疑的,“天子”是“国家”的代表。这就是老子不把“国家”视为“公”的原因。第二,“柔弱胜刚强”。这是老子对“刚强胜柔弱”辩证法认识后,并在自然、社会中得到了“实证”的结果。其中,对于自然,比如“水”,水可以无坚不摧,故柔弱可以胜刚强。对于社会,比如“西周国人暴动”,百姓推翻了天子统治,也表现出了柔弱胜刚强。从中,老子看到了“百姓”对统治者的巨大反抗力量,和对社会历史的巨大推动力量,从而形成了深厚的“民本”思想。但是,老子清楚地认识到,“柔弱胜刚强”是讲“条件”的。故老子说“鱼不可脱于渊”。并旨在研究和创造这些“条件”。第三,“刚强”与“柔弱”因力量相当而出现“和”的状况。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只有实现“和谐”共处,才能够避免社会的动荡,从而实现统治者与百姓对历史的“共同推动”,促进社会历史的发展。①对此,笔者著文《论老子“和谐”社会的思想》,载于《当代文化与教育研究》,2008年第9期。

在老子“刚强与柔弱因力量相当而出现和”中,老子看到了实现“无为而治”的“德治”政治的可能性和必然性。因为,老子清楚地看到,在“天子”与“百姓”的对立和矛盾的情况下,一旦统治者“利己”,则必然“伤民”。由此,就会使社会出现“武”、“戈”不息的现象,甚至出现“造反”、“起义”,引起社会的震荡和生产的倒退。故在“利己”和“伤民”之间,老子认为,一方面只有统治者“妥协”,即自觉杜绝对“特殊利益”的追求;另一方面统治者要有“百姓”及“爱民”的观念和思想,要有“无私”、“忘我”的政治和政策,要有顺乎“民心”、“民意”的态度和立场,才能够解决好这个问题。这样一来,“刚强与柔弱因力量相当而出现和”状况就出现。可见,这就是老子对西周周公《德篇》所说的“自律”和“民得”思想的重大发展。

应该看到,如上,老子的“公”的思想是与“利”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老子“公”的思想不仅反映为“百姓”,而且反映为“百姓利益”。

而“契”指的是什么?在老子看来,“契”即指“契约”和“契约管理”。

长期以来,国人只认为“契”是外来文化的东西。让我们看看《道德经》是如何揭示“契”的。

概括地说,“契”的提出,是老子“绝圣弃智”、“绝仁弃义”、“绝巧弃利”思想的必然结果。这也就是说,不管什么“圣智”、“仁义”、“巧利”等等,都不是治世的好的、根本的办法。而治世的好的、根本的办法就是遵守“契约”,和实行“契约管理”。对此,老子说:“和大怨,必有余怨,安可以为善?是以圣人执左契而不责于人”[1]141。即认为,靠“和解”、“调解”等办法,可以了结大怨,不能了结余怨、小怨。这是不好的办法。因此,圣人凭借“契约”来调解,这样一来,既不会责备于人,当事双方也不会互相指责,而“怨”也就会顺利并彻底地消除。显然,在老子看来,“契约”是当事者双方自觉签定,或者自觉“约定”的。故按照“契约”办事,自然就不会互相产生怨恨了。

特别是,由此而形成了老子的“契约管理”思想。对此,老子说:“朴散则为器,圣人用之则为官长。故大制不割”[1]61。即认为,原木可以分开做成各种各样的器具,但它们都不失“木”的本性,圣人就是据此道理去进行管理,所以最好的管理是不伤害万物的本性。这也就是说,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要贯穿“契”和“契约管理”。

可见,“契”和“契约管理”乃是老子的治世主张。之所以如此,正是由于“契”与“德”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老子说:“有德司契,无德司彻。天道无亲,常与善人”[1]141。在老子看来,“德”是凭借契约办事表现出来的。有高尚品德的人总是属于按照契约办事的人,而“无德”的人才会凭借诸如法令等等这些强制性东西;在老子看来,以“契约”精神来办事,是符合天道的。正是符合天道,故其间就没有亲疏、不讲人情,大家的利害得失机会均等。故这种以“契约”精神来办事的人都是与心怀“善”心的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这种“契约”思想,形成了老子“以德报怨”和“以怨报德”的“善”、“恶”观。

对此,老子说:“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1]98在老子看来,善良的人,我以善意对待他,不善良的人,我也以善意对待他,结果就会使他也变得善良;诚实的人,我相信他,不诚实的人,我也相信他,结果就会使他变得诚实。老子又说:“为无为,事无事,味无味,大小多少,报怨以德。”[1]118即认为,干了不该干的事,做了不该做的事,本身已经做错了,但不管错误是大是小、是多是少,都要做到以善意去对待。这在老子看来就是“以德报怨”,就是“善”。

同时,老子讲“善者不辩,辩者不善”[1]144。故“以德报怨”的反面,这就是“以怨报德”,就是“恶”。具体地说,在老子看来,“不善良的人”却不接受“善意”,“不诚实的人”却不接受“信任”,和做错了事而以恶意去对待,以至反目成仇,记恨在心,报复寻仇,这在老子看来就是“以怨报德”,就在为“恶”。可见,“以德报怨”和“以怨报德”的“善”、“恶”观乃是衡量“契约”和“契约管理”好坏的价值取向和评判标准。正是如此,这就为老子的“德治”是否讲“以契彰德”、“以德服人”提供了判断依据。

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契”与“利”也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因为,“契约”的本质要求,就在于将“私利”规范于一定的范围之内。故“契约”的制定就是双方利益分配的结果。在“契约”关系中,统治者与百姓都有着各自的“既得利益”并得以保障。这时,“德治”就出现。但是,一旦统治者超越了这种“契约”关系的束缚而追求“特殊利益”时,这时“霸道”、“暴政”就必然出现。可见,老子“契”的思想直接与“德治”、与“利”联系在了一起。所以,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是对西周周公《德篇》思想的突破,是老子的独创和首创。

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就历史意义来看。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的影响,极大地恢复和发展了西汉初的生产和经济,推进了社会历史的前进。西汉初的“黄老之术”就是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的反映。其中,就“公”来说,汉初统治者顺应了百姓要求社会安定以恢复和发展生产的迫切愿望,并制定出了有利于恢复和发展生产的的系列重要措施等;就“契”来说,汉初统治者兑现了“反秦之弊,与民休息”,以及“轻徭薄赋”的“承诺”,或者说“约定”,实则贯穿了“契约”及其“契约管理”的精神。正是如此,才出现了青史留名的“文景之治”。

而相反,到了西汉中期,汉武帝不讲老子的“无为”而讲“有为”,从此开始,便将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扫地出门。代之而起的,则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从此开始,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则成了社会的主流思想,和专制统治者的统治思想,从而给社会带来了祸殃。

那么,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的治世思想是什么呢?概括的说,其治世思想的核心,就是“家”、“国”思想。因为,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讲“齐家治国平天下”。由此,突现出了“家”、“国”二字。并且,其讲“家”、“国”二字重在“修身”,即,做到在“家”讲“孝”,在“国”讲“忠”。于是认为,这样一来,天下就太平了。显然,在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的“家”、“国”治世思想中,“百姓”没有了,“契约”也没有了。

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的这种“家”、“国”治世思想的由来,真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具体原因,就是孔子篡改了西周以来至老子的“道”、“德”思想的结果。即孔子将具有各自独立意义的“道”和“德”合二为一,变成了仅仅具有“伦理”意义上的“道德”。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德,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2]。这里,显而易见,孔子的“道”、“德”思想与西周以及老子的“道”、“德”思想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孔子这个“道”、“德”思想落脚在“无耻”、“有耻”上的,即落脚在人的“内心感受”和“社会评价”上的。而这种“内心感受”和“社会评价”就反映为“伦理”范畴。进一步看,孔子讲“克己复礼”[3];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3];讲“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3],以及讲“仁”、“爱”,讲“仁”、“义”、“礼”、“智”,讲“忠”、“孝”、“节”、“悌”、“信”,等等,都旨在达到规范人们的言行和操守的目的。这样一来,孔子的“道”、“德”观就以“伦理”、“教化”的面孔出现了。故其思想,最多是对西周“德”的思想之“明德”、“自律”的继承和演绎罢了。而根本的,则无视和抹杀了西周的“道”,即“为王之道”所蕴含的诸如“政治”、“体制”、“政体”、“政权”、“权利”等等这些内涵。

可见,孔子将周人的“德”的思想引向了“伦理”、“教化”的范畴,并使得后来的“道德”概念正式出现,这正是孔子以偏概全,或者说偷换了西周“道”、“德”概念的结果。正是如此,孔子的“伦理”意义上的“道德观”之弊端所及,就只能使孔子从“伦理”的范围中去寻找治世之道。于是,就有了“孝”、“忠”等思想。也正是如此,“公”才被孔孟之道具象成了“国家”、“民族”,甚至“天下”。而殊不知,在“朕即国家”的专制制度下,无疑的,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的这种“家”、“国”治世思想帮了统治者的大忙,并以之成为了专制统治者的精神统治工具。

历史地看,迄今为止,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的“家”、“国”治世思想犹存。那种视“国家”、“民族”为“第一位”,而视“百姓”为“第二位”,即讲诸如“锅里有,碗里才有”之类,就是明证。而且,这种思想的泛滥,使得以“国家利益”、“民族利益”的名义来与百姓争利,以至巧取豪夺,从中渔利、欺压百姓等等现象屡见不鲜。这就是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的“家”、“国”治世思想所带来的严重祸殃。

就现实意义来看,特别是在今天讲“以德治国”的时候,无疑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的“伦理道德”思想,及其“家”、“国”治世思想都会把它引入歧途。而只有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才是“以德治国”的根本途径和保证。

这是因为,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的伦理上的“教化”和“操守”,它对于“国”,即“为王之道”、“为政之道”的影响是微弱的。因此,把这种“教化”和“操守”绝对化起来,必然导致形式主义,而于社会大不利。

故,讲“以德治国”,必须贯穿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因为,老子讲的“德”,其关系就正是“道”,即“为王之道”、“为政之道”的反映和规范。由是,按照老子的“道、德一统”的思想,是可以做到通过提高“德”来促进“道”的变化和进步的。这就是老子的“以德治道”的思想。

那么,怎样贯穿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来做到“以德治国”呢?其根本,就是,从“公”出发,要做到以顺应百姓的意志为出发点和归宿,从“契”出发,要实现对契约关系、契约管理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势必反映为包括“文化”、“经济”,和在“政治”、“体制”、“政体”、“政权”、“权利”等等方面的变化和变革,使之达到与“德”的水平同步,并实现“以契彰德”、“以德服人”,和“以德报怨”。这才叫作真正的“以德治国”,才能促进生产的发展、社会的进步。

然而,长期以来,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却至今不被国人所正视。究其原因,正是两千多年来孔子思想及其孔孟之道对老子思想及其《道德经》真谛极尽掩盖、歪曲、篡改之能事的结果。甚至,国人至今还没有认识到“契”即“契约”、“契约管理”思想乃是中国先秦老子的首创,距今已经有三千年的历史。国人视而不见、充耳不闻的结果,便使得中国这一人类重大思想成果成为了西方人的“专利”。这确实是十分令人痛心的。

所以,痛定思痛,亡羊补牢未为晚矣。故在今天,使国人做到以老子的“公”、“契”治世思想为指引,落实好“以百姓心为心”,落实好“有德司契”,和真正实现“德治”,即“以德治国”,这必将促进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巨大变化和发展。

[1]李耳.道德经[M].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

[2]孔子.论语:为政第二[M].

[3]孔子.论语:颜渊第十二[M].

On Lao-tzu’s Kingcraft Thought of Collectivity and Contract and Their Significance

YAO Wen-jun

(Neijiang Daily,Neijiang,Sichuan 641000)

Lao-tzu’s kingcraft thought of collectivity and contract evolve from “take the people's will as his own” in his rule-of-virtue political opinion of “Govern by doing nothing that goes against nature” and “A man of virtue keeps the receipt”.Lao-tzu's ideas of collectivity,nation,contract and morality are closely connected.His people oriented ideas also include “Interest is the fundamental reason of social development” and “Only contractual relation can develop society harmoniously”.Lao-tzu’s thought of collectivity and contract reflect the defects of and the social ills caused by the ideas of “family”and “nation” in the doctrine of Confucius and Mencius,which respectively mean filiality and loyalty.They provide valuable ideological enlightenment for today's reform and opening-up.

Lao-tzu; collectivity; contract; kingcraft; thought

B 223.1

A

1001-4225(2014)03-0085-04

2013-05-16

姚文俊(1948-),男,四川资中人,四川省内江市内江日报社副编审。

(责任编辑:汪小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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