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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生理论视角下农民体育管理研究

2014-04-02田翰林

卷宗 2014年12期
关键词:体育管理共生理论公众参与

田翰林

摘 要:通过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以及访谈法等对农民体育管理发展进行研究,引入共生理论建立农民体育管理共生体系,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发现:(1)农村公众对参与农民体育管理认知度较低;(2)农村体育组织规模较小,参与农民体育管理权利有限;(3)农村体育职能部门参与农民体育管理职责缺位。具体对策:(1)发扬基层民主,培养基层优秀管理人才,促进共生单元的共同演化;(2)促进农村公众、体育组织和政府协同管理,建立对称、一体化共生管理模式;(3)强化乡镇政府价值目标及操作规范,优化共生环境。

关键词:共生理论;公众参与;政府;体育管理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在“十一五”期间推动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进一步加快新时期农民体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文件精神国家体育总局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启动农民体育健身工程,截至2010年,国家投资11.7亿元,带动地方投资40多亿元,建成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7万个,极大的改善了农民参与体育锻炼的基础设施,并且美化了村民的居住环境。[1]但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农民体育的关注多采用这种自上而下的供给机制,这种“政府本位”的理念缺乏公众对体育需求的了解,制约了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农民体育管理的权力。近年来公众参与政府体育管理的实践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实践经验,学术界对于公众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研究基础相对薄弱。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服务型政府”建设进程的加快,为农民参与社会治理、参与农民体育管理提供了良好的契机。我国农村体育的研究过于笼统,缺乏一种“眼光向下的平民化”视野,针对农村体育和农民体育问题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只能视为“城镇农民体育”的研究。[2]本文笔者所研究的农民体育以农民聚居的乡村村落和城镇周边的农村为对象,以共生理论为分析视角,探索农村公众参与农民体育管理路径,丰富农民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理论基础。

1.共生理论的释义

共生是一个生物学领域概念,“共生”概念最早由德国真菌学家德贝里(Anton de Bary,1879)提出,将其定义为不同的生物密切的生活在一起。[3]共生理论在生物学界得到普遍关注,后因其广泛存在与整个社会系统中,很快被应用于社会科学领域,得到众多国内外学者的关注。[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共生甚至不断影响着国家与国家的战略层面,从竞争走向共生共荣、共同发展。在国内,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共生理论和谐统一、相互促进、共生共荣的理念得到了国内学术界和社会各界的一致认可。[6]胡守钧(2002)首次探讨了要从“斗争哲学”走向“共生哲学”构建和谐社会的观点。刘荣增(2006)认为构建和谐社会应注意人与自然共生、城乡共生、区域间共生、社会各阶层间共生以及经济与文化的共生。[7]由此看来共生理论不仅在自然科学领域,在社会科学领域也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目前国内在政治领域、管理学领域、经济学领域应用最多的是袁纯清(1998)提出的“共生理论”框架:包括共生单元、共生关系和共生环境。[4]

2.公众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共生理论分析

2.1 服务型政府、新型农民以及基层体育组织构成共生单元

共生单元指构成共生体或共生关系的基本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它是形成共生体的基本物质条件。[8]服务型政府、基层体育组织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背景下不断涌现出的新型农民构成了农民体育管理的共生单元。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还指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中包括发扬基层民主、发挥群众组织在社会管理的积极作用,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构建服务型政府等。从国家战略高度强调了基层民主、基层群众组织与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性,这同时说明构建服务型政府与建设基层民主是并驾齐驱,并行不悖的,促进了三大共生单元的和谐共生。但在构建公众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过程中,要注意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共生单元和谐、共生。

2.2 公众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共生模式选择

共生关系又称(共生模式)指共生单元相互作用的方式或互相结合的形式,它既反映共生单元之间的作用方式和作用强度。[8]共生模式从行为模式和组织模式分为两大类(具体见表1和表2)。共生模式的选择是根据不同特征、不同性质的共生单元进行的。[9]例如在乡村村落,由于长期受到传统的行政体制影响,公众缺乏公平、民主的意识,对于村民自治、民主管理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多倾向于依赖政府部门的管理。而这一区域的民间体育组织大多是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性格等因素,自发形成的一种公益性的非正式体育社团。[10]他们可以满足多元体育需求,但由于我国体育社团的登记注册门槛过高,导致这类体育组织长期以来没有“户口”,没有合法地位,得不到合理的发展。再加之农村体育部门对这类社会团体在管理上呈现一种游离状态,二者之间缺乏沟通,降低了民间体育组织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效率。

2.3 公众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共生环境

共生单元以外的所有因素的总和构成共生环境,包括直接作用环境和间接作用环境,共生环境对共生单元的协同管理以及共生模式的演进产生影响。[8]在公众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这一共生体中,其直接作用环境包括制度环境和法制环境等,间接作用环境包括经济环境、文化环境等。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提出要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在接下来四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分别提出:加强和改进农村社会管理,引导农民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参与农村社会管理;完善村民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农民群众在村级治理中的主体作用;强化农村社会管理,坚持服务农民,依靠农民,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符合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规范村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程序。公民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不仅要有制度层面的保障还要提供一定的法律层面的保障,因为没有对公众这一共生单元参与权的法律保障,政府体育管理的公众参与只能是响亮的口号和唯美的符号。[11]

3.共生理论在公众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实证研究:以合肥市为例

3.1 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

3.1.1研究对象

在合肥市辖区随机抽取5个行政村进行调研。对村民、正是与非正式体育社团以及村委体育部门协同参与农民体育管理的现状进行调查。因为农民体育工作内容比较宽泛,从整体调查难度和任务量较大,本研究针对2010年以来农民及基层体育社团参与《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管理以及基层政府开展农民体育活动情况现状进行调查。

3.1.2研究方法

(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文献,了解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现状和共生理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为公众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提供理论支撑。

(2)问卷调查法:发放调查问卷300份,回收291份,其中有效问卷284份,有效率94.6%%。

(3)访谈法:访谈相关领域专家,了解领域研究现状,设定研究思路;访谈基层村委领导以及体育组织相关人员,调查农民体育开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3.2 实证研究结果分析

3.2.1农村公众对参与农民体育管理的认知度较低

农民公众对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认知度较低,拿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建设来说,至2006年《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合肥市积极贯彻和响应文件精神,并按照《安徽省“十一五”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方案》制定合肥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施方案。合肥市先后将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列入市“民生工程”和“美好乡村计划”,多方位、多渠道划拨专项经费,用于修建农村公共体育设施,经过近年来的不断努力使得合肥市周边农村体育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为广大农村群众进行体育锻炼提供了场地设施。2009年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要切实保障公民参与体育锻炼的合法权益。据调查(见表1),广大农民群众对上述法规文件的认知水平和了解程度偏低,对《全民健身条例》和《关于实施农民体育健身工程的意见》很了解的分别有4.51%和6.35%,同时也说明了政府在贯彻实施农民体育政策法规方面重视程度不够。这也是造成较少农民参与到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与管理维护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导致大量的体育场地建成后利用率不高,无人管理,变成了“晒麦场”、“晒谷场”。

3.2.2农村体育组织参与农民体育管理权利局限

在对合肥市农村27个体育组织的活动资金来源、政府支持力度、举办活动情况进行访谈调研时,发现基层体育组织大多是群众自发组织的非正式体育社团(占70.37%),只有在经济发展较好的肥西县、巢湖市的农村成立了正式的农民体育协会(占29.63%,竹柯村武术协会、龙安健身秧歌协会等)。这些体育组织中大多以2~4人的小团体为主,占被调查对象的44.43%,16~20人的占调查群体的比例最小,仅有7.4%,而且这些体育组织中配备体育指导员的仅有2个,影响科学健身理念、方法以及内容的宣传,详见(表2)。这些群体因为共同的兴趣爱好,特定的区域和血缘关系经常在一起健身而形成。其中各村委在资金以及政策支持方面对非正式体育社团基本成不支持态度,对于正式农民体育协会支持力度较小,仅在节庆日组织文体活动时,会给予支持,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在这种“自上而下”的政府需求的情况下基层体育组织才能获得相关的支持。

3.2.3农村体育部门对农民体育管理职责缺位

针对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建设情况来看,2010年至2013年合肥市共建成农民体育健身工程810个,累计投资4035.5万元(具体见表3)。在建设过程中存在选点不合理,工程建设进度缓慢,资金拨转不及时,未按照标准进行建设,后期管养不到位等问题。这主要由于村委会、社居委在组织专题宣传、印制宣传品、入户宣讲的做法不多,因而项目知晓度不高;在工程验收时缺少公众参与。《全民健身条例》中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调查发现只有个别喜欢体育、重视体育的行政村村委领导会定期举办乒乓球、篮球、象棋等体育活动,其余行政村基本不举办群众体育活动。调查中还发现,多数村委没有专门的体育管理人员,导致基层体育工作呈现真空状态。如果基层村委领导能融入到群众中去,与他们一起参加体育活动,倾听他们的声音,了解他们的健身需求,解决基层体育组织健身中的困难,不仅可以起到领导示范效果,而且可以树立其在群众中的威信,有利于村委工作的开展,促进良性、可持续的共生模式的建立。

论视角下公众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优化路径研究

4.1 培养基层优秀体育管理人才

随着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免费师范生以及大学生村官政策的相继出台,我国农村体育指导员队伍的不断壮大,优质中小学体育教师和大学生村官扎根基层。应该对农村体育管理队伍建设提供政策支持,加强经费投入,充分利用这批丰富的体育人才资源,培养体育指导员和体育教师的终身体育意识及能力,引导他们提供经常化、专业化的农民体育服务;发挥大学生村官的管理才能,以点带面整合农村体育资源开展农民体育活动,提高基层体育工作管理水平,这样才能促进共生单元不断的良性演化。

4.2 农村公众、体育组织和基层政府协同管理契合

发扬基层民主、发挥基层群众组织在政府农民体育管理的积极作用。针对农村公众对参与农民体育管理意识淡薄问题,村委应该加大对相关政策文件宣传力度,要切实维护农民的民主权利,让农民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监督权;针对农村体育组织规模小,管理水平低,缺少参与农民体育管理权限的问题,政府应该正确引导,加大对基层体育组织的扶植力度,完善基层体育社团注册制度,充分发挥基层体育组织的积极性和“自组织”效应,参与农民体育的管理。

4.3 强化乡镇政府价值目标以及操作规范

随着服务型政府的提出,基层政府应该明确管理职责,是“掌舵”而非“划船”,强化自身的价值目标,使“官本位”的价值理念向“民本位”转变,服务广大农民群众。在具体措施上应不断规范操作规范,建立适合当地民情的长效决策机制和管理机制,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划拨专项管理经费,健全农民体育管理体制,不断优化公众参与政府体育管理的共生环境。建立农村公众参与政府农民体育管理共生体系有利于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和谐的新农村建设,有助于推动农村体育事业的发展,有助于繁荣农村公共文化,消除农村封建迷信以及“黄、赌、毒”等歪风邪气。

参考文献

[1] 赵敬华等.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实效性实施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策略[J].《体育与科学》,2010(2):58-62.

[2] 胡庆山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体育发展的文化审视——以湖北省大洲村为个案[J].《体育科学》,2007(10):40-47.

[3] Ahmadjian, V.Symbiosis:an introduction to biological association[M].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1986: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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