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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研究中的“身份”焦虑

2014-04-02陈金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身份

陈金钊

在英国法律史学家梅因的影响下,近些年来,很多法理学者认为,现代法治建设的目标在于取消基于身份的特权。梅因之所认为法治是对身份的革命,是因为这里的“身份”暗指特权,并非指所有的身份。只要我们使用简单的逻辑推理便可以发现,即便在法治较为完善的国度,特权会逐步减少,但是“身份”问题依然是法治理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本文中的“身份”,不是刑法、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身份,而是指法理学的社会“角色”以及法理学研究者对自身主体地位的渴望,〔1〕在本文中,笔者认为法理学与法哲学同属于家族近似的概念,因而在使用过程中不做细致的区分。笔者之所以要做这一题目,除了因未曾谋面的《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主编李建军教授对本人研究风格的肯定之外,还因为自己长期以来的“身份”焦虑。自上学开始,笔者就感觉到那些县城的中学生就比乡下的多了一份优越感;大学期间,因为所在的是师范专科学校就羞于说是在上大学;参加工作以后,又因为是中学老师,虽然具有干部身份但仍感觉到地位远远不如机关干部;研究生毕业以后到很多单位求职因为“第一学历”是大专备受歧视,而在大学工作以后又有985、211、京沪广等单位级别、地域身份的差异。最近这种焦虑又触及了自己安身立命已经三十年的法理学科。是一种追求自由、平等并想获取社会认同的思想状态。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的法哲学或法理学的研究者甚是努力,有些人甚至因创作了大量作品而积劳成疾。然而,非常不幸的是,中国的法哲学依然“贫困”,基本没有摆脱或改变“西方法理学在中国”的格局。现在,虽然法治成了中国执政者治国理政的方式,法理学者所孜孜以求的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也成了当今化解社会矛盾的主要工具,但是,法理学的研究者依然苦闷,在心理上始终没有摆脱基于身份的尴尬。因为直到今天,什么是法治以及法治思维,法理学者依然不能正面回答;对法律思维、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些原本属于法哲学研究的基本概念,也只能在特征上把握,难以形成定义。并且,因为法治与法治思维的核心意义不明,导致在法治与法治思维方式上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法哲学的看家本领是在本体论意义上回答“什么是法律”以及在方法论意义上实现法治。虽经长期争鸣,但法理学科呈现给读者的却是各种各样好像都有说服力,却又都存在很多争议的理论。通过对中国法理学者的观察以及自身的体悟,笔者发现,中国法哲学或法理学学人在“身份”上的焦虑已经形成,甚至有走向“抑郁”的可能。

一、中国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及其表现

法理学的“身份”包含其他学科对法理学的接受程度,但这里的身份并不都是特权。中国法理学者所追求的是一种被认可,并可发挥积极作用的身份;是一种要努力改变法理学缺少话语权,谋求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心态。而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者之所以会产生身份焦虑,不仅是因为身份在中国有着特殊的意义,而且还在于法理学者身份的多重性。

(一)渴望跻身于治理者身份而衍生的政治焦虑

早期,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来自于作为知识分子能否被认同为统治阶级的一部分,他们唯恐自己的观点不属于马克思主义阵营,因而在陈述法哲学或法理学观点的时候,拼命地把自己置于无产阶级的立场,把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修辞来阐述对法哲学问题的思考。在持续十多年的法律的阶级本质的争论中,阶级斗争为纲的观念被打破了,学者们少了阶级身份的焦虑,开始承认法律形式的普遍性以及法律价值的普世性。实际上,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者,在大力强调法律阶级本质的时候,中国大陆并没有严重的阶级对立,整个社会的贫富差距极小,那时的中国社会只存在观念中的资产阶级。可是到了改革开放以后,随着贫富差距的拉大,中国大陆实际上已经出现财富不同的阶层,此时,法哲学的研究者刚刚摆脱了对统治阶级身份的焦虑。这时候知识分子已经被宣布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成了“统治阶级”。然而,也就是在这个时候,法理学者的研究转向了对体制限制自由和权力滥用的不安,主张改革之声不绝于耳,各种抱怨表达了对身份的不满。在一定程度上,法理学研究的冲动源自于个体对自由的憧憬,对无权利的愤懑,对只愿享受权利而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的忧思,但这也是一种基于身份的焦虑。

法理学科的产生是与对法治的追求密切相关的。法治虽然也是统治的一种方式,但与统治者直接用权力进行统治不同,在权力行使中加上了法律的栅栏。人们希望从法治平台上获得身份的自由,但是法治在目标倾向上的两面性决定了法治在为个体提供身份自由的时候,也会设置很多限制。可以说法治中有自我、个体的身份,基于这种身份有自由、权利等等,但是法治也有对主体身份的限定。法治理想的实现离不开对主体身份积极性的调动,这也就意味着法治不完全是契约,契约只是一种保障,而身份的确认以及主体积极性的调动对法治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我国的官方政治哲学已经确定了人民的主体地位,在革命年月对人民积极性的调动起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尽管“人民”在政治学中的地位很高,但在法治理论中却是一个难以操作过度抽象、难以个体化的概念。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看,所有的权利只要不能转化为个体的权利就都不是真正的权利。因而,在法治中国的建设中我们已经很难用“人民”来调动积极性。法治社会需要确定公民身份地位,赋予权利与自由,当然也包括责任与正义,来引导法治的实现。

(二)“西方法理学在中国”所引发的“国别”身份困惑

有学者断言在中国根本就没有“中国法学”或中国法理学,中国现有的法学基本是西方法学(或法理学)在中国,这个判断一直使中国法理学者耿耿于怀。过去,我们常嘲讽在民法学中“言必称罗马”,而今天在法理学中则存在着言必称德沃金、哈特、波斯纳的现象,因而所谓的中国法学实际上是汉字化的西方法学。这种中国法学既没有承继中国的文化之根,也没有连接中国现实社会的土壤,所言说的只是通过翻译传输过来的西方法学;而对于传来的西方法学我们既没有嵌入相应的中国文化,更没有进行深入灵魂的深刻透视。中国学者缺少自主性的贡献,所进行的工作基本是翻译或简单的比较,而没有进行认真的反思。我们对此不由感到困惑,中国的法理学是在为西方人拓展学术、传承学术思想,还是为中国人创建新的学科?由于中国法哲学缺乏中国的根基,因而总是难以得到中国政治、社会和其他学科的承认。很多观点一旦触及社会生活就显得格格不入。

虽然对法理学来说“国别”似乎不是太大的问题,因为法治推崇的法律治理是一种普世的价值和规范。但是,源自西方的法理学,其“国别”的自豪会引发研究者身份的焦虑。研究者的国别身份,牵涉到对学科和研究者社会角色的认可,涉及社会其他成员对研究成果的承认以及研究人员地位与荣誉问题。由于中国的法哲学研究者,把法理学看成是一门具有普遍性的学问,因而缺乏对中国问题的特殊关怀,总是想着把西方法理学的普遍真理与中国的现实结合起来。这原本没有什么错误,但是,这种结合不是带着中国的问题进行法理学式的研究,而是想着用西方法哲学的原理直接解决中国的问题,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这是一种“国别”的错位。因为西方法理学即使号称是具有普遍性的学问,也都有各个国家的问题意识,用源自于西方的法理学指导中国的法治实践根本就是无的放矢,是一种法理学功能上的错觉。其实我们在身份的“国别”问题上没有必要产生太多的焦虑,引进西方法理学是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必经阶段。目前身份尴尬只因为我们还处在学科发展的原始阶段,“西方法学在中国”的局面经过若干年后就会逐渐消解。〔1〕参见陈金钊:《探寻“中国法哲学”的意义》,载《湖北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

中国法哲学的最基本任务是为中国的法治建设提供理论说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以及法治实现的路径,是中国法哲学研究的最基本任务。〔2〕参见陈金钊:《中国法哲学立场对法治思维的影响》,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不明白这一点,中国法理学永远会存在身份的焦虑。而解决好这一点,法理学才能确立自身学科的地位。法理学的身份都不是天赋的,是在为社会服务的过程中赢得的。因而,中国法理学不能像西方后现代法学那样以解构法治为己任,而应该是建设性的为中国法治建设服务的理论法学。

(三)在法哲学或法理学学科独立性问题上的苦苦挣扎

“在大多数法学院校,法学教育经历着双重贫困:理论贫困,即缺乏真正高端的理论教育;实践贫困,即脱离于中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法学教育往往只是引导学生了解中国法律体系的基本轮廓,而且教育的很大一部分内容是用西方引进的种种原则来批判中国法律体系。这样的教育本身就具有一种激进与革命的性格,缺乏真正的保守性”。〔3〕孙弩:《中国法律人:激进还是保守?》,来源:http://shiwupindao.fyfz.cn/b/793852,2014年2月21日访问。其实,法律哲学天然地具有保守性,但是保守的内容,在中西有着截然不同的趋向。西方法哲学保守的是传统法律价值,如自由、平等、秩序和人权,但这些在西方法哲学看来的保守价值,在中国却被视为是一种激进的思想。自由主义作为法治的思想基础,长期受到抑制。在中国奉行的是马克思主义,而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否认法律的独立性,进而一些所谓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就开始否定法学的独立性,法哲学也深受其害。

法理学没有学科上的独立性,还因为法哲学在中国大陆恢复法学教育以后才产生,有一些学者直接套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来解释法律现象,有些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者,在没有经过认真论证的情况下就直接将马克思主义原理扩张到了对法律本质与现象的解释。这样,就逐渐出现了一个自称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研究群体。因而在20世纪80、90年代具有翔实内容的法理学科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只是把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些原理直接套到了对法律的认识,想当然地认为法律实践需要法学理论的指导。

近三十年来,法理学者所做的主要工作,是从不同的角度充实法理学的内容,建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理学知识体系。而建构法理学体系的基本思想来源是西方的法理学。虽然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也是来自西方,但是,由于已经和中国官方意识形态结合起来,因而对于那些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各种法学流派基本是坚持批判吸收的态度。将各个流派的实用主义立场和中国固有的整合性思维结合,把各种相互矛盾的观点捏合在一起,成了中国法哲学的鲜明特点。这使得中国的法哲学没有向西方那样的法学流派,当然也没有独立的学科。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很多学人都抱有指导实践的宏大目标,因而基于“身份”的焦虑自然产生,尽管他们对社会、甚至同行的不认同多有抱怨,但很少反思本学科存在的问题。这是一种不承认学科焦虑的现象,“讳疾忌医”是法理学科难以进步的原因之一。

二、“身份”焦虑的积极意义以及可能引发的问题

在学科发展问题上的“身份”焦虑问题,如果是在可控制的范围内,就是一种对于学科发展的忧患意识。但是,焦虑过度也会产生负面作用。

(一)适度焦虑所引发的忧患意识可能会引发对法治的精深思考

法国思想家卢梭的一生受尽了磨难,一直都处在身份的焦虑之中,但他却对法治、自由、平等思想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其创作的《社会契约论》蜚声世界,为论证法治提供了到目前为止最恰当的理论预设。一般认为,卢梭是因为对法国的不平等以及专制的反思才提出了法治、自由、平等等思想。然而,从卢梭个人的成长及生活历程来看,社会契约论的提出与卢梭长期的身份焦虑的“病态”有很大关系。“十八世纪,现代医学处于初创时期,卢梭由于反复发作的病痛而游离于科学、伦理与信仰的灰暗地带,在现实中难以获得确定的身份。于是他诉说、他抗争,在孤独中由启蒙者转变为浪漫派,并创造了现代性批判的话语世界”。〔4〕徐前进:《卢梭的病:医学与史学的综合解读》,载《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就像徐前进所说的:“卢梭以身体话语塑造了在艰难中寻求真理的形象,对受难者的同情与对压迫者的愤怒是革命的原始情感。”〔5〕徐前进:《卢梭的病:医学与史学的综合解读》,载《历史研究》2013年第5期。所有的理解都是自我理解,所有的思想都是个体思考的产物。很多著名的理论,既是社会历史的产物,也与思想家个体的身心状况有很大关系。

与此同时,“‘思维方式’决定人生方向”。〔6〕[日]稻盛和夫:《活法》,曹蚰云译,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第75页。由于法哲学或法理学者主要是研究法治如何实现的理论,因而难以做到隐居的生活,它本身就是一种入世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它要把实现法治当成自己的最重要任务。文学家式的那种市隐式的、率性恣意、平淡从容的生活与法理学者的方式无关。法理学者的焦虑主要来自对社会矛盾难以解决、法治难以实现的无奈。这种身份焦虑首先来自于建构“中国法理学”的迫切心态,也来自于学术界对“中国法哲学者”学术贡献较低的认同度。季卫东教授说:司法改革是中国社会下一步进步发展的关键问题。在中国背景下推动法治,仅仅从理论入手意义不大。〔7〕未名:《问政中国——改革如何升级》,载《社会科学报》2014年1月9日第2版。这是一个法理学家对理论地位的侧面评价,我是否可以理解为,这是一种来自法理学内部的希望摆脱尴尬身份的表达!

(二)身份焦虑对正确认识自身的社会角色有积极作用

与世界法理学学科相比,中国的法理学地位并不低。在中国恢复法学教育的初期,就将其确定为首先开设的课程,后来又确定为法学教育的十六门必修的骨干课程。这与国外把法理学或法哲学当成选修课开设形成鲜明的对照。然而,这并不能减少法理学者的身份焦虑。20世纪80年代,由于以马克思主义法学观作为主导学说,法理学与其他的政治课程多有重合之处,所以并不受学生们欢迎,法学同行们也因为其专业性太弱而轻视之。尽管中国法理学在世界同类学科中地位较高,但中国法理学研究者的身份是多元的且呈现出分裂状态的。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中国法理学的主流都是在为当下流行的政治话语进行辩护,没有对法治做出独特的贡献。身份焦虑使法理学者逐渐认识到应该有自主、自立的意识和自己的学科知识体系。

美国学者安乐哲认为:“人的角色的动态性质,意味着其在共同体中的权利和义务,在其一生中是持平的。一个人作为子女的义务会被其作为父母的权利所平衡。个人的关系领域会在人际关系中产生一定程度的对等。”〔8〕[美]安乐哲:《以礼仪为权利——儒家的选择》,梁涛、高如辰译,来源:http://www.rujiazg.com/article/id/3738/,2014年3月11日访问。身份的动态性,使法理学者不安于现状,因而正在努力改变现状。

近些年来法理学研究的总体发展趋势是:在推进法治的过程中,法哲学不得不一而再、再而三地降低身段来满足权利的欲望。法治对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已经有了相当的包容度,但问题依然不少。法治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对身份的渴望,这还是一个需要进一步探索的问题。中国的法理学者想实现法理学的社会角色和学科自身所追求价值的统一,但社会角色和学科价值却呈现分裂的状态。不仅有政治意识形态方面的阻力,还有道德的呼唤。法治在诸多价值追求方面的思维冲撞,使法理学的研究者深感茫然。法治的逻辑是个人高于集体。而在中国的现实社会中,集体是高于个人的,社会的主流意识与法治的逻辑之间存在着错位,个人的努力得不到社会的认可常常使人们的思想陷入困境。在集体主义之下人们更渴望社会的认同。一旦认同度较低就难以摆正自己与集体的关系。也许在社会真的实行对个体身份的法治保护时,这种基于身份追求的焦虑才会减少。倡导规范主义的法理学会尊重法律的权威,但不会屈从于法律社会学的正确结论。他们所希望的是法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应当通过立法形式转变为法律以后再发挥作用。

(三)过度的身份焦虑会导致学科发展走向抑郁

虽然法治的根本是规则之治,但推动法治进步的原初动力是个人对权利或利益的追求。权利是与个人身份联系在一起的,有相应的身份才有对等的权利。所以,在法治社会中追求身份是有正当性的。然而,过度的追求会产生身份的焦虑。英国学者阿兰德·波顿曾在其著作《身份的焦虑》一书中指出,经济自由的进步使得数亿人过上了富裕生活。在这繁荣的经济大潮中,一个长期困扰西方世界的问题东渡中国——那就是“身份的焦虑”。身份的焦虑主要是自我主体性的缺失以及所渴望的利益难以得到满足。“存在主义认为,人来到世界,他的未来有许多选择的可能,他要自己做决定,也是为了未来而活。因为强调‘存在先于本质’,所以人不可能是上帝创造的,否则上帝创造人时,必然赋予他以本质。人不是上帝,所以他孤独无助,痛苦、完全靠自己奋斗。然而,痛苦不也是一种快乐吗”!〔9〕夏烈:《生命的真相是什么?》,载《读者》2014年第4期。适度的焦虑是一种生存的常态,但过度的焦虑就会产生抑郁。对此,我们应该正视焦虑,避免使焦虑变成病态。海德格尔曾说过:“人是一种走向死亡的存在”。〔10〕参见郭文成:《经验死亡——论海德格尔的死亡思想》,来源:http://www.aesthetics.com.cn/show.aspx?ID=826&cid=40,2014年3月13日访问。面死而生是一种积极的人生观,因而对于身份的焦虑,我们应该正确地认识,积极地应对。

中国的法理学应该解决在法治之下,对身份如何恰当地安置的问题;应该指明在法治的剧场中,如何扮演好自己的角色;除了知道遵循哪些活动规则外,甚至还应该知道个人在哪些问题上可以选择和创造。我们应该在法治理念之下,正确对待身份以及基于身份的焦虑。

三、如何矫正“身份”的焦虑?

为消除法理学的身份焦虑,很多政治思想家不仅从整体主义入手,而且在整体主义之下还大讲辩证法,试图用中国固有的中庸思想来协调来自西方的民主法治。比如,我们随时可以看到各种各样“统一”的观点,但是在统一之中,法治、民主、自由、权利最后都在整体主义和辨证之下更加含混。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实质主义的思维方式。说起来头头是道,但是缺少操作方法。

中国法理学要想发展,就需要克服这种实质主义的思维方式,而不能在优质民主的呼声中等待。多年以来中国当代文化的主导精神是科学发展、公平和谐和民主法治。〔11〕参见俞吾金:《当代中国主流文化三论》,载《湖北大学学报》2014年第1期。然而,当今的主流话语依然是政治挂帅,权力独尊还有很大市场,以权利为本位的法理学不仅没有身份地位,而且其基本教义也没有得到多少人认同。这种状况需要加以改变,否则法治中国建设不可能真正开展。

(一)中国法理学“身份”焦虑的原因

要解决中国法理学的身份焦虑问题,首先需要搞清楚在中国法理学的研究中,为什么会有身份焦虑。

法理学的研究者有多重社会角色,因而需要在政治身份、道德身份、伦理身份和法律身份等之间不停地转换,法理学者所固守的法律之理、政治之理、道德之理和伦理等也常常发生冲突。与规范法理所强调的“一断于法”的法治思维不同,法理学研究者需要协调各种“理”之间的冲突。法理学者,甚至所有的法律人都必须苦苦思考,但却很难直接断言“什么是法律”。法理学者的思维给人的感觉是:法理始终是一个含混的概念。说不完的“化”,道不尽的“性”。高度概括与抽象的大词言说是法理学的特色。

多种法理学流派的交融使法理学学科失去了原来体系的独立性,从而加剧了身份的焦虑。构成法理学原理的除规范主义法学外,还包含了价值法学、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法律人类学等,这就使得在法理学科之内也存在社会立场、价值立场、规范立场和权利主体的身份区分。出于在思维方式中对形式逻辑的尊重,法理学的原理或者说主要内容在西方本来是清晰的,但是在传到中国以后,由于综合、整合思维方式的存在,使得各种学派的法理学思想都融合到了一个人的头脑之中。自然法学与规范法学、法律社会学与规范法学等常在脑子中“打架”,相互矛盾的思维倾向难以协调。这就使得中国的很多法理学研究者呈现出来的都是思维分裂的状态。

现在,法理学者的身份已经由实践行动的虚假指导者(源自于自己相信的理论指导实践的观点)转变为法律实践行为中不合格的解释者。这不仅因为我们的解释能力和解释结果总是落后于实践,也因为对已经践行的与法治相关的命题(比如“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等等),多数的法理学者解释不出它们的意义。身份焦虑问题始终存在,这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特别是知识分子产生身份焦虑的可能性更大。“知识分子形象的复杂化和诡秘性,很大程度上归因于作为叙述者主体的知识分子对其身份从属的焦虑。这种‘焦虑’缘于知识分子‘为社会立言’的同时又是‘为自我立言’的双重人格,同时缘于知识分子‘时代鼓掌’与‘启蒙者’并存的双重身份”。〔12〕惠雁冰:《身份焦虑与当代知识分子形象系谱的衍化轨迹》,2004年陕西省中国现代文学学会会议论文文选,第102页。知识分子是权威意识形态的构造者,也是权威意识形态的瓦解者。因而,中国法理学研究中存在的身份焦虑,实际上是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的一种形式。

现在的中国,本不应该出现法理学研究的身份焦虑。因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开启,法治已经成为执政者和公众的共同追求,法理学已经有了用武之地。然而,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者没有找到自己的位置。简约的法治理论,在中国深厚的历史和整体性思维中,显得苍白无力。中国的法理学对中国的法律和法治,只有解释,没有创新和创建。换言之,中国法理学者之所以会出现身份焦虑,是因为中国法理学既没有成熟的思想市场,也没有核心价值追求,还缺乏完整的理论体系。

(二)法理学者应该建构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话语系统

正是对个体独立、平等身份的焦虑,引发了人们对行为自由、权利保障问题的思索。在提升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完善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的呼声中,人们并没有减轻对个体身份的眷恋。身份焦虑是一种对平等、自由社会角色的期待。当身份得不到正常对待的时候,就会产生基于特定角色的焦虑,并且极有可能将其所受的职业训练用于反对现行体制。

中国的法理学是大国的法哲学,以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手段是一种大智慧、大战略,因而需要法律话语权,需要充分激发国民的理性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而中国的法理学者需要大的担当,需要为法治做出更多、更大的贡献。身份地位是与历史使命联系在一起的,要通过完成历史使命来强化身份地位。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中国法哲学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法治环境是最重要的软环境,要让法治成为改革发展的重要资源。

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因为法治需要推进,而动用传统的权力。在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国家治理模式需要改变,这种改变不是在社会中简单地增加一些法律,而是要首先改变话语权系统。法治不是强化行政管理的手段,而是完善国家治理的工具。法理学的重要任务就是以法治为核心建构理论体系。只有为法治建设提供系统的话语,才能彰显法理学的功能和法理学研究者的身份。然而,这是一个相当艰巨的任务。

(三)重视方法论塑造中国法理学的实用功能

要想缓解法理学者的焦虑,就应该明确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法理学研究的重要使命,用法律方法论重新塑造法理学的功能。对于法理学的学科属性,一般都认为是法学体系的组成部分,很少有学者把法理学归属于哲学学科。法学具有实用性,它的实用性主要是通过法律方法来展现的,学以致用是法科学生的基本追求。但是,离开了法律方法论,法学的实用性就会大打折扣。

一些法理学研究者模仿哲学,认为法哲学也包括四个组成部分:本体论(模仿哲学试图回答法律是什么)、认识论(借助哲学的认识规律,回答如何认识法律以及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价值论(法治、法律能满足什么样的需求,如正义、公平、自由、权利、秩序、效率等)、方法论(如何发现、理解、解释、论证和运用法律的方法)。在关于这四个组成部分认识中,常常遇到的问题有:既然有了那么多法律条文,通过阅读法律文本就可以知道法律是什么,那么还在法哲学层面理论研习“法律是什么”有什么用?一个又一个的关于“法律是什么”的法哲学观点,不仅没有帮助人们搞清楚“法律是什么”,反而使很多学生在学完法理学以后,更加不清楚“法律是什么”了。这主要是因为在中国法理学研究过程中,相对来说比较重视认识论,西方各个法学流派如何认识法律的思维形式几乎都被介绍过来了。与西方学派林立所不同的是,中国法哲学的研究者能够运用特有的整体性思维方式,把各种在形式逻辑上看似矛盾抑或冲突的观点予以整合,在很大程度上把建立在辩证法基础上的认识论和形式逻辑为主的法律方法论混在一起。这种不分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思维模式最后演变成了一种混沌的实用主义思维路线。

用认识论代替方法论,使得我们的思维经常在法治的实现路径上出现偏差,在司法政策上经常出现一些相互矛盾的理念。我们的统治者不清楚,在意识形态领域如果出现一些相互矛盾的理念会减损法律或政策的效力。由于具有实用主义倾向的混沌思维的存在,使得在中国即使没有自然法学思想,也很少出现机械司法。在中国整体性文化中,对价值高于法律的观点可以无师自通,在理解、解释法律的过程中,对法律价值的吸收或者用价值替代法律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从整体情况看,整个中国的法理学知识系统对法律意义的安全性很不重视,从而使得法律的言外之意能够比较容易地进入法律系统,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法律的意义。中国的法理学研究必须重视法律方法论的指引作用,以彰显法理学的实用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理学者的焦虑。

四、结语

中国法理学的身份焦虑在一定意义上就是没有摆脱法理学的“鼻祖”〔13〕之所以带引号是因为在这一问题上有争论。有人认为是边沁开创了法理学科,还有一些人认为法理学是奥斯丁首创的,还有其他的一些说法。奥斯丁的尴尬。当年这位仁兄开创法理学的时候,想给学生们讲解纯粹的法理学,试图抛开法学中的“杂质”,使法学学科更具有独立性,然而他的“法理学”课程开了几次就没有人听了。中国法理学遇到的问题虽然与奥斯丁不一样,却有相通之处。现在,由于我们对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法律方法定义不明、解释不清,因而需要结合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充分认识法律之理、法治之理和法律方法之功能。法理学虽然具有海纳百川的胸怀,但不能完全屈从于后现代法学或法律社会学所建构的法律之理;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法理学不能仅仅适应社会,还应该改造社会。中国的法理学需要自强,不能完全接受对规范主义法理学的唱衰理论。之所以有些法官、有些部门法学者、还有很多的学生,一提到法理就有抵触情绪,一方面是我们这些法哲学的研究者没有研究好法理,另一方面实际上是整个社会对法治的接受程度有限,他们只看到自己所认定事务的重要性,而没有看到法理学对整个法治的意义。对官员来说,只有懂得法律之理、法治之理,才能知道法治的未来;只有懂得法律之理,才能抵御强权对法治的干扰。否则,在法治进程中就会有更多的挫折感。实际上,中国法哲学的焦虑就是来自这种挫折感。当然,问题还不止这些,因为,在一个专制国家法律之理的兴盛固然不可能,而在一个法治国家法理学不成为显学也是不可思议的。当然,这里的法理学是指在追求民主、自由、平等、正义等法律价值目标的前提下,所讲究的规范之理或法治之理。现在中国法理学研究者有法治的追求,但又常被政治、道德所困扰,总想在整体之中统合各种价值与规范,但很多社会规范被纳入法治之中时又难以得到准确定位,法治思维的通畅性常常受到干扰。因此,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需要规范主义法理学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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