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消费的生态限度
2014-04-01李红梅武汉体育学院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北武汉430079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李红梅,武汉体育学院 思想政治理论课部,湖北 武汉430079
一、引言
个体的人虽然具备高贵的思想,但却如同脆弱的芦苇,依赖自然界的养分维系生命。因此,任何个体人的活着就意味着他需要摄取、获取、消费养料,获得生的权利,张扬自己的生命活力和生存欲望[1]2。也就是说,人离不开消费。然而,人的生命的意义不仅在于活着、维护肉体器官的运转,还在于尊严、通过一定形式的社会活动彰显其人格的尊严,获取一定的社会地位。作为一种社会活动,消费在维系人的生命的同时,还体现人的社会尊严。人对尊严的无限追求促使人产生对消费无限追求的倾向。但是,这种倾向是不会实现的,因为自然承载力的有限性决定了人不得超出这种有限性的约束而消费自然资源,否则,人类的消费将危及人类的生存基础,即自然界本身。这意味着人类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有限地消费。同时,在社会内部,为了维护生态正义,个体人在消费自然资源以维系生命与体现尊严时,不得限制他人出于同样的目的而消费自然资源;当代人也不得损及后代人对自然资源的占有和消费。个体人的消费也必须有限。总之,消费不仅是一种维系个体生命、彰显个体尊严的活动,而且还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任何个体人的消费一定会影响到其他个体人消费的实现,从而影响人类整体的生存与发展。基于此,我们要关注消费对人的生态存在的意义,必须站在生态批判的立场上怵惕消费的生态限度,并且设置相应的制度予以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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