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外交保护中对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限制
——以联合国《外交保护条款草案》第15条为线索
2014-04-01张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国家
张 磊
一、问题的提出:如何限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外交保护指当本国国民(自然人与法人)在国外的合法权益受到所在国国际不法行为的侵害,且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仍得不到解决时,国家对该外国采取外交行动以保护本国国民的国家行为。〔1〕参见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7页。这是国家保护海外国民最重要的手段之一,也是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体现。
在新的历史阶段,随着海外利益的与日俱增,中国公民和企业在他国遭遇不法侵害的事件也迅速增多,例如2004年西班牙发生“烧鞋事件”,2009年俄罗斯发生“大市场风波”,2010年菲律宾发生香港游客劫持事件,2011年泰国湄公河流域发生中国船员遇害惨案等。可见,中国在外交保护领域面临严峻的挑战。
用尽当地救济是国家实施外交保护的法律条件之一。所谓用尽当地救济,是指受害人已经充分利用了东道国的所有救济手段(如司法、行政等)。〔2〕参见王虎华主编:《国际公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8页。这是东道国属地管辖权的体现。但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这个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否则将造成对外交保护的过分拖延,甚至导致无法实施外交保护。因此,如何将它限制在一个合理限度内成为重要命题。
在现阶段,这一命题的重要性对中国显得尤为突出。例如,就自然人而言,主要的受害群体是我国规模庞大的海外劳工。由于技术水平不高,他们在国外大多只能从事一些初级、高危险、高强度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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