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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近现代名人故居保护中的政府责任

2014-04-01夏永全

夏永全

(西华大学 人文学院,四川 成都 610039)

近年来,名人故居,尤其是近现代名人故居,在城市化发展浪潮中,被以各种名义惨遭破坏(比如所谓“保护性拆除”)。由此,社会各界要求对名人故居进行保护的呼声也不绝于耳。2013年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如无特别说明,均简称为《决定》),该《决定》在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以及社会体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意义可谓重大。笔者认为,名人故居保护,牵涉面广,其不仅包括对名人的研究,而且包括对名人相关文献、文物的整理、收集,对故居的实地勘察、评估、修缮、对外开放等工作。由此可以说,作为政府公共服务与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名人故居保护的主要职责应在政府行政部门。[1]只有我们的政府切实承担其保护责任,故居保护才不会虚化为某些部门一家之责,相关举措也才不会停留在单纯的口号、建议层面。为此,本文根据《决定》的相关规定,对名人故居保护中的政府责任进行一些探讨。

一 名人故居保护的重要意义与政府责任

名人故居,顾名思义,就是名人曾经居住过的房屋。对名人故居的保护,很容易让人简单化为“文物保护”;对于古代名人来说,这可能无甚问题,但是,近现代名人故居的情况则有所不同。因为,根据现行《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的相关规定,近现代名人故居很可能达不到文物的条件,自然也就难以按照该法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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