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标专利拍卖收益比较研究
2014-04-01谌贻庆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 2014年3期
时 奇,谌贻庆
(南昌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江西 南昌 330031)
一、引 言
专利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确认发明人对其发明享有专有权,以保护和促进技术发明的制度。技术专利的扩散通常是通过专利许可来实现的。常见的专利许可方式有单位许可费 、固定许可费、两部收费和专利拍卖。专利许可理论的核心问题是,何种专利许可方式能为专利发明人带来最大的收益。Kamien和Tauman (1986) 以及Kamien(1992)得出了以下结论:如果专利发明人是独立于产业市场的,即不在该产业市场竞争,则固定许可费优于单位许可费,因为固定许可费合同不会对生产造成干扰。Katz和Shapiro (1986)又进一步证明了用拍卖的方式转让固定数量的技术许可证比固定许可费专利许可合同更优。Giebe和Wolfstetter(2008)首先提出了拍卖与专利许可合同相结合的专利许可机制。他们证明了该机制优于单位许可费、固定许可费、两部收费和专利拍卖等常见专利许可机制。
对于专利拍卖文献而言,前人所做的研究大多是针对现金投标。但现实中的专利拍卖并非全部是现金投标。在高新技术的专利拍卖中,专利发明人在获胜企业中获得一定股份,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这既可以在事前激励专利发明人的创新努力,又可以让双方在事后共同承担风险。如果专利发明人不采取现金投标,而是就他能获得的股权份额比例(也即股权投标)进行拍卖,这是否可以增加其期望收益呢?
本文将研究存在古诺后续市场的股权投标专利拍卖问题,主要是求解其均衡投标策略函数与均衡期望收益,并将它与现金投标专利拍卖进行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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