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侦案件证据的固定——反贪案件在侦查过程中的证据固定
2014-03-31汪松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汪 松
(安徽财经大学,安徽 蚌埠 233030)
证据是查明案情的唯一手段,是正确处理案件的基础,是进行诉讼活动的依据,也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的重要武器,使无罪人不受刑事追踪的重要保障。
一 贪污贿赂案件在证据固定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除具有一般刑事案件证据共有的特征和属性外,由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和职权原因,获取证据的方法与一般刑事案件又有很大不同,同时贪污贿赂案件的证据种类非常有限,一般以言词证据为主;证据可变性较大,不确定因素多;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侦查人员取证困难。
(一)案件客观上造成的取证不能
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从犯罪行为的实施到案发,间隔时间长,罪证本身容易灭失,犯罪嫌疑人有充分的转移赃款、销毁罪证、制造对策的时间和机会。贿赂案件更是极富秘密性,知情人少,收集证据的难度大,主要是言词证据,很难收集到物证和书证。在这样的情况下,虽有其他间接证据可以证明其犯罪的可能性,但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最终只能认定部分犯罪事实,难以控制案件的全局。在检察实务中,犯罪嫌疑人经常将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解释为是通过合法途径的合法收入,犯罪嫌疑人的巨额财产的来源到底是通过提供技术或者劳务取得的报酬或者薪金,我们要深入调查,关键问题是看犯罪嫌疑人得到这笔钱财是否是与自己的职权挂钩,是否采取了职务之便,如果动用了职权就说明其收入是犯罪所得。……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