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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法定原则核心价值研究文献综述

2014-03-31

关键词:罪刑司法解释法定

赵 琳

(青海民族大学,青海 西宁 810007)

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刑法的精髓和灵魂之所在。而人权保障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罪刑法定原则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的贯彻中充分体现并保障了人权保障价值的实现。但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人权保障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各种阻碍和挑战。本文通过搜索中国知网数据库中相关的可靠文献,并结合陈兴良教授的《罪刑法定主义》和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和《刑法格言的展开》以及林山田教授的《刑法通论》对罪刑法定原则核心价值研究进行了综述,以期对其未来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有价值的文献资料,促进其研究的深入发展。

一 文献来源

为了全面了解关于罪刑法定原则核心价值的研究现状,笔者通过在中国知网数据库中输入关键词“罪刑法定”或者“罪刑法定与人权保障”或者“罪刑法定的价值”等,检索从2009年到2013年的相关论文,共计300多篇,其中包括期刊论文280多篇,优秀硕博论文20篇,在对这些论文仔细阅读和分析的基础上,对罪刑法定原则核心价值的研究进行了总结。

二 对罪刑法定原则中人权保障体现的研究

人权保障功能是刑法的主要功能之一,而罪刑法定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故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是对人权保障的体现,对此学者们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种。

1.罪刑法定原则中人权保障体现在形式侧面和实质侧面两个方面。第一,形式侧面体现在:(1)法律主义;(2)禁止溯及既往;(3)禁止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不定(期)刑。第二,实质侧面体现在:(1)明确性;(2)禁止处罚不当罚;(3)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①

2.罪刑法定原则中人权保障体现在:第一,禁止类推以及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第二,禁止习惯法:书面的罪刑法定;第三,禁止事后法:事先的罪刑法定;第四,禁止不确定的刑法:确定的罪刑法定。②

3.罪刑法定原则中人权保障体现在:第一,成文法主义:(1)法律必须是成文的;(2)成文法必须以公正作为价值追求。第二,禁止任意解释:(1)以立法可能有的含义解释刑法;(2)确定文字含义应该在维持刑法整体含义的前提下进行;第三,禁止残酷的、失去均衡的刑罚。③

4.罪刑法定原则中人权保障体现在:第一,刑法是成文法;第二,不得适用类推解释;第三,刑法上明确规定刑罚期限;第四,原则上不允许溯及既往;第五,刑罚的适当性。

5.罪刑法定原则中人权保障体现在:第一,刑法应该是成文法,排斥习惯法;第二,刑法上应当明确规定刑罚的期限;第三,不得适用类推解释;第四,刑法原则上不允许溯及既往。

三 对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人权保障价值实现作用的研究

在实践中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于实现人权保障的作用有许多种,对此学者们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1.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人权保障价值实现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立法方面:(1)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促进了立法内容的完备;(2)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化促使刑法立法内容与技术的科学性;(3)废除了类推使中国刑法国际化。第二,司法方面:(1)罪刑法定原则强化了执法意识;(2)罪刑法定原则提高了司法水平;(3)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完善司法解释。

2.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人权保障价值实现的作用主要有四方面:第一,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院的判决必须做到有法可依,依法办案;第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无形中限制了执法人员的权限范围;第三,罪刑法定原则促使刑事立法水平的提高,并且规范了我国的司法解释;第四,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实现依法治国。④

3.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人权保障价值实现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立法方面:(1)在立法上确立绝对的罪刑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首先,绝对禁止类推和扩大解释;其次,绝对禁止适用习惯法;再次,绝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最后,绝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2)有利于提高刑法的立法水平。第二,在司法过程和法律解释中全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1)有利于正确地进行司法解释;(2)有利于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3)有利于正确地进行法律解释。

4.罪刑法定原则对于人权保障价值实现的作用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立法方面:(1)基本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2)在溯及力上新刑法重申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第二,司法方面:(1)司法人员牢固树立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核心的法治思想和司法观念,把立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内化为现代法制观念,有利于提高司法水平;(2)有利于克服刑事司法中的主观随意性,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司法的公正。

四 对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人权保障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与挑战的研究

对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人权保障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与挑战,主要观点有如下几点。

1.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人权保障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主要有:第一,传统的注重社会保障功能的刑法观念比较滞后,不利于保障人权价值的实现;第二,刑法中的部分条文不够明确,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明确性的要求,不利于人权保障的实现;第三,由于大量司法解释的出现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确定性受到了重大的冲击。

2.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人权保障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主要有:(1)在刑事立法上偏重于社会保护功能的指导思想,而忽视了人权保障功能;(2)司法解释侵入立法权领域;(3)重实体方面的保障作用而忽视了程序方面的保障作用。⑤

3.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人权保障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主要有:第一,法律本身固有的滞后性;第二,司法解释以及最高法和最高检的许多答复、意见等的出台,这些法外立法增加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第三,我国没有建立司法审查制度,立法权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督。

4.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人权保障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主要有:第一,刑法中的罪名还不够完善;第二,刑法中有一些罪状的表述不够清晰;第三,对法定量刑幅度的范围过于宽泛。

5.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人权保障过程中遇到的困境主要有:第一,存在一些模糊的刑法条文;第二,刑法中确定罪刑法定的标准不是统一的。⑥

五 对如何完善我国罪刑法定原则更好地实现人权保障的研究

1.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有:第一,完善以及提高立法技术;第二,建立法官自主刑法适用机制;第三,对社会危害性严重却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不认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应采取立法或者司法解释的方式进行弥补加以解决;第四,改变对刑法的传统认识,树立罪刑法定原则的现代意义观念。

2.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有:第一,改变刑法观念,从注重社会保护功能到注重人权保障功能;第二,规范刑法解释,为其界定一个合理的空间,总的标准是罪刑法定原则;第三,建立以法官为主的刑法解释机制,规范法官对判决理由的阐述来建构解释机制。

3.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有:第一,使刑法条文更明确,更具体;第二,法官坚持中立的地位;第三,正确地进行司法解释;第四,司法机关依法公正执法。

4.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有:第一,建立法官自主的刑法适用机制,由法官适当行使刑法适用的解释权;第二,建立正当程序防止法官的恣意裁判;第三,对社会危害性严重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严格依法不认定为犯罪,但是分别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弥补。

5.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有:第一,积累立法经验,提高立法技术;第二,加强司法解释,灵活使用法律;第三,树立合法有效的程序,避免法官恣意裁判。

六 结论

1.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纵观五年来的罪刑法定原则核心价值的研究,取得了较大的成效,但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核心价值的泛泛研究中来看,我们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

(1)研究视角太窄。首先,在罪刑法定原则中人权保障的体现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方面,多家观点都只注重罪刑法定实体方面的作用,而大多忽视了其程序方面的价值。其次,在罪刑法定对于人权保障价值实现的作用方面大多数学者的研究都主要集中关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作用。

(2)在研究方法上,缺乏广泛的调研和数据分析基础上的实证研究。现阶段对罪刑法定原则核心价值的研究多数以定性的描述性研究为主。但是实证研究较描述性研究所得的研究成果更有依据和说服力。

(3)有一些研究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这主要表现在对罪刑法定原则在实现人权保障中遇到的困境的研究和对完善罪刑法定原则建议的研究方面。首先,许多研究者认为应该转变传统的偏重保障社会秩序的观念,但是我们应该清楚地认识到观念是社会存在的一种反映,他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还有学者提出我国缺乏司法审查制度,但是司法审查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是由一国的现实与历史决定的,而不是想当然的就可建立。其次,在完善建议中提出对许多社会危害严重,但是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严格不认定为犯罪,应采取立法或者增加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弥补,但是如此一来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便受到了威胁。

2.如何开展对罪刑法定原则核心价值的研究。

(1)扩大研究视角。首先,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方面注重对其程序价值的研究。其次,在罪刑法定原则实现人权保障价值方面的作用方面,不能只关注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正如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包含两重含义,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地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指定的良好的法律”。这就包括两重含义“守法”和“立法”两个方面。所以我们在立法和司法之外还应该关注守法以及法制环境等更多方面的内容。

(2)研究方法上多采用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法律作为一门实用学科,“没有调研就没有发言权”,所以对罪刑法定的研究也应该更加注重来源于对社会生活实际的实地调研、个别访谈等得来的实证资料,对学者的研究起到更加实质的支撑作用。

(3)深入研究内容,提高研究内容的可操作性。完善罪刑法定原则的建议,应该更多地加强立法之前的实际调研以及规范司法解释,促使立法更全面,更切近生活。而非一味地用增加立法与增加司法解释来弥补法律没有规定但是对社会危害严重的行为的法律漏洞。

注释

①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53-61.

②陈兴良.罪刑法定主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42-55.

③杨尚文.近代刑法精神在罪刑法定中的实现[J].法学研究,2009,(7):27.

④王刚,张光祖.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及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0(3):114.

⑤苗泽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J].法学研究,2012(4):28.

⑥ 陈姗姗.论罪刑法定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2(10):19.

[1]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3]陈兴良.罪刑法定主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4]杨尚文.近代刑法精神在罪刑法定中的实现[J].法学研究,2009(7).

[5]王刚,张光祖.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及价值[J].法制与社会,2010(3).

[6]苗泽一.罪刑法定原则的研究[J].法学研究,2012(4).

[7]邱四锋.罪刑法定原则与人权保障[J].法制与社会,2009(8).

[8]冯军,王成.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困境及其出路[J]. 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

[9]钟卫华.试论罪刑法定原则[J].法制与经济,2011 (11).

[10]吴愔愔.浅谈罪刑法定原则[J].法学研究,2011 (10).

[11]陈姗姗.论罪刑法定原则[J].法制与社会,2012(10).

[12]李杰,张泽国.浅析罪刑法定原则及其贯彻[J].时代经贸,2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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