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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赌协议法律效力研究
——以我国现行法为视角

2014-03-31鲍陆文英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5期
关键词:融资企业

鲍陆文英

(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教育院,上海 200042)

0 引言

对赌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即估值调整协议,被广泛运用于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一种金融工具。它的主要内涵在于:投资方和融资方在签订投资协议之前达成的对未来情况的一种约定,这种约定的条件包括未来企业的净利润、销售额、利润增长率或者企业在一定时间之内能否上市、企业上市之后的最低股价等等;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则融资方可以行使调整估值的权利,以弥补其因企业价值被低估带来的损失;反之,若达不到约定的条件,则投资方有权调整估值,弥补其因投资的目标企业价值被高估而造成的损失[1]投。融资双方之所以会签订对赌协议就是为了暂时搁置双方对被投资企业机制的不同估值,转而根据企业未来的业绩来确定双方的持股比例,促使被投资企业努力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

对赌协议最早出现在欧美投资界,作为股权融资的一种方式,近年来开始被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界引入,作为对成长型企业投资的一种金融工具,既可以降低战略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也可以实现融资方较低成本的融资和快速扩张[2]。我国投资市场上比较典型对赌案例包括2002年摩根士丹利等对赌蒙牛乳业,2005年摩根士丹利、鼎辉投资对赌中国永乐,2005年高盛投资对赌雨润食品等等。2012年12月份最高院对被称为“对赌协议第一案”的海富投资与甘肃世恒案的判决结果对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起到了参考、示范作用,引起了PE(Personal Equity)投资界的热烈讨论,绝大多数观点都认为,在我国目前的资本市场环境下,应当承认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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