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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法的反特权性
——基于市场经济的视角

2014-03-31张腾龙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0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主体法律

张腾龙

(成都师范学院 经济与管理系,四川 成都 610031)

真正意义上的民法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民法自其产生和发展以来,一直肩负着反特权的任务和使命,这也是其基本性质。本文拟从民法的产生、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础和民法的基本内容三个角度对民法是反特权之法进行具体分析。

一、民法的产生是反特权的产物

现代意义上的民法和民法观念发源于资本主义社会,是商品经济的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经济要求市场主体平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治等基本要素,通过民事立法的方式予以确立,为商品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从民法最初的立法形式上来看,现代民法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中已有了一些基本的民法概念和民事法律制度,如 “人格”的概念、所有权、地役权、委托等都有一定的规定。正如恩格斯所言:“罗马帝国法学家所完成的完美的体系,不是封建法,而是罗马法,即商品生产社会化的法律”。 从一定意义上看,罗马法虽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但其在民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民法”一词直接来源于罗马法,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内容也深受罗马法的影响。

资本主义社会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经济对自由、平等和法治的要求,必然会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度。为了反对封建特权,体现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要求,资产阶级纷纷以民法立法的形式确定平等、契约自由、所有权绝对和自己责任的基本民法原则和理念,反对封建特权,实现天赋人权的平等理念,典型的如《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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