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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被追诉者姓名隐私权之探讨

2014-03-31蒋志迪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信息

蒋志迪,邓 嵘

(1.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29;2.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 410081)

当前社会公权力、私权利与以新闻自由权为核心的社会监督权的博弈日益影响着刑事诉讼的推进。在多权的交锋中,私权常常处于天然的弱势地位,私权拥有者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住址、单位、个人爱好等)逼退到被过于批露的境地。刑事诉讼领域中,相较于被害人、证人的个人信息保护而言,被追诉者的信息公开更是到了难以停止的地步①。这种状态与我们所期待的法治秩序是背道而驰的。各国立法对公布成年被追诉者的姓名多采取回避与默认,甚至是明示态度。限制或禁止公布被追诉者姓名的规范多为效力层次较低的行业准则。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是否应当报道被追诉者姓名”问题的规范存在更大的完善空间。目前对姓名是否纳入隐私的问题尚且存在争议,事实上,它关键取决于界定姓名是否在任何时候都不属于公共信息。而且,哪些情况下应当将其列入隐私权范畴,需要用宏观的原则加以科学判定。我国立法及司法实务界对被追诉者私人信息缺乏相应的保障与救济渠道,因此有必要构筑以行业规制为基础,民法救济为纽带,以刑法救济为保障的姓名隐私权保护体系,为被追诉者构筑起坚固的权利堡垒。

一、国内外刑事被诉者姓名公开现状之比较

各国立法例表明,明文禁止公布被害人尤其是性犯罪被害人、未成年被追诉者及未成年证人的姓名已经是普遍做法,②但对公布成年被追诉者的姓名多采取回避与默认,甚至是明示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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