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代理理论的高校校长激励机制研究
2014-03-31齐晓亮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齐晓亮
(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广东湛江 524088)
对高校校长的激励本质上是委托人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影响代理人(校长)的手段。目前我国高校校长激励机制欠缺,同时存在着特殊的委代关系,这成为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由于代理人和校长效用函数不一致、代理人身份模糊、二者间信息不对称,为了规避机会主义行为,需要一种制度使代理人的行为有利于委托人的利益,达到激励相容。建全高校校长激励机制旨在使公民、政府和校长通过重复博弈的契约关系,建立一种可以使校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激励制度。
一、引入委托代理理论之因
委托代理理论是指一个或多个行为主体根据明示或隐含的契约,使另一些行为主体为其提供服务,同时给予后者一定的做出决策的权力,并根据后者提供服务质量的高低对其支付相应的报酬。这里面包含着委托代理关系,授权人就是委托人,被授权者就是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而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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