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刑事司法纠错制度的当代借鉴
2014-03-31田莉姝李旭锋
湖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14年1期
田莉姝,李旭锋
(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
公正的裁判可以赢得民众及社会整体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当一个无辜的人受到了责罚,责罚的分配必定不公平。”①任何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都不会完美无缺,同样司法官也不可能对所有审判中的所有环节做到毫无瑕疵,因而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出现错误是无法绝对避免的。一但错案出现,正确对待司法裁决,尽可能及时加以纠正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及其成因分析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界定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6款规定:“在一个人按照最终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后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证明发生误审(MiscarriageOfJustice),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于他自己的缘故。”②该公约认定的刑事错案必须是已被实施终审判决而定罪的刑事犯,因为新的事实或证据确证发生了误判,并因此而引起之前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赋予被误判的当事人获得赔偿的权利。这一法条基本厘清了刑事错案的概念。
我国有多位学者也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界定。崔敏教授认为,“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包含具有部分侦查权的监狱及民航、森林、海关等部门的行业警察部门)、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及刑罚执行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以及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认定发生重大错误,或对证据采信出现重大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误地采取强制措施或被错误地定罪、判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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