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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基于学位本质的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改革*

2014-03-31程正宇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学位学术制度

程正宇

(湖北工业大学 高等职业教育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86)

*收稿日期:2013-11-20

什么是“学位”?“学位”的本质是什么?国内外学者对其提出了不同的认识和各具特色的见解。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第一,学位是一个人受教育程度的标志和象征。如中国《教育大辞典》将学位表述为:“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称号,表明称号获得者曾受教育的水平,或已达到的学力水平。” 所以,学位授予的依据是学生对所规定的课业完成情况。学位的本质就是“学院或大学授予那些圆满地完成了规定课业的学生的称号。” 第二,学位是学习者在学术水平上的等位或头衔。《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中的“学位” 指称的就是“被授予者学术水平达到规定标准的学术称号。”是否授予学位,依据的是在学术上的水平和学术成就,并且可以不依赖于教育或教育机构而独立存在。第三,学位既是一种受教育的标志,也是一种学术称号或象征。《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卷》认为,“学位是国家或高等学校以学术水平为衡量标准,通过授予一定称号来表明专门人才知识能力等级”。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表述是“在教育中学院或大学为了表示学者学术成就的水平授予的头衔。” 我国学者劳凯声认为,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个人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表明学位获得者所达到的学术或专业学历水平。 第四,学位是社会管理的工具和手段。尤其是在追求高学历的社会生活中,学位及其学位制度具有评价、选拔、聘用人才的功能。许多教育管理者持这一观点。

显然,上述观点对学位本质的认识,都是从某一侧面引导出学位的概念和本质的结论,而且,四种观点在回答学位“是什么”之前,就已经预设地承认了学位的领域和范畴,得出的结论也就带有片面性。本文认为,学位是学习者通过高等教育活动追求的学术水平的成果形式与社会管理对其评价、认可形式的统一。这一本质界定体现了学位的特征和学位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此,学位的本质有以下两层涵义。

其一,学位获得的途径是需要通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学位与高等教育相联系。高等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我国的高等教育通常是广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界定了我国高等教育的形式,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我国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同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在高等学校分类上,教育部国家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将我国高等学校分为四类:(1)研究型大学;(2)教学研究型大学;(3)教学型本科院校;(4)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随着现代教育技术的发展,接受高等教育的途径不断扩大。它不再局限于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或全日制的学习方式,其它的教育培训、专门技术资格培训等中学后教育形式相继出现。这类中学后教育形式需要学习的课程安排都经过精心的设计,符合学习者的心智发展规律和水平,其学位的获得需要经过严格的、系统的审查环节和程序,从而为学习者提供必要的学术训练,,以培养其从事某一职业的基本能力和科学的态度。

其二,学位蕴含的信息,即一定的学术和专业水平。 不同级别的学位代表该级别“一定”的学术和专业水平,这与学位的基础性相联系。学术(academic)一词源于academy,而“academy”来自拉丁文academia,“academia”又来自地名Akademeia,那里的体育馆曾由于被柏拉图改为学习中心而闻名。延伸开来,Academia这个词也可以用来指“知识的累积”,在这个意义上通常译为学术。中文中的“学术”分为“学”和“术”,“学”即仿效、学习、学问、知识;“术”由原义引申为权术、技术、手段。美国学者欧内斯特·博耶认为,学术探究(scholarship of discover)是学术生命的心脏,而“整合的学术”(scholarship of integration)也是学术的重要部分。除此之外,还需要“应用的学术”(scholarship of application),即把学科和理论知识与周围的现实世界联系起来。 这意味着,学术的使命就是把大学丰富的资源与最迫切的社会、公民、伦理问题,与市民社会最现实的职业、生活联系起来,为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创造一种特殊的环境,以便学术文化与市民文化能够持续地、创造性地交流,从而拓展人类的话语体系,提高人的生活质量。因此,作为衡量和评价学术水平的学位制度,既要关注“学术”中的学问与知识的积累,还要关注“学术”中的“术”及其知识中的技术性、实用性和实在性要求。

其三,不同层级的学位,“学”与“术”各有侧重。不同的高等教育类型,其“学术水平”的侧重点不同。以教育及其研究为职业目标的学习,其学位代表的“学术”侧重于“学”,即侧重于理论知识和科学研究方法的掌握,如研究型大学的学习;以教育和科研以外的行业为职业目标的学习,其学位代表的“学术”侧重于“术”,即侧重于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的掌握,如教学型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学习。由此看来,高等教育“学术水平”的高低只能以培养的目标来衡量,从而满足从事某一职业的基本资格要求。

学历学位制度作为高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学历学位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既是社会所需高级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志,又是保证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激励机制。高等职业教育作为我国高等教育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目前的重点在于专科层次,不颁发学位,学历学位体系不完善,无法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级职业人才的需求,也不利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依据学位的本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制度改革,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第一,设置副学士学位。按上所述,高等专科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人才培养上又具有系统性,对其培养的学生授予学位符合学位的本质和特征的要求,在我国学位制度等级中设置学位是合理的。一般来讲,学位制度是高等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并与高等教育制度相对应,学位的等级结构应该和高等教育的各个学历层次存在对应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学位制度对高等教育制度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专科层次的学生群体规模大。据教育部年度教育统计数据,2012年,我国各类专科在校学生数16699309人,毕业生数5245128人。 但是,规模庞大的专科毕业生、高职毕业生等均没有授予相应的“学位”,这不利于社会和学生家长对职业教育的支持,不利于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必然影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2014年2月2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制度。会议确定了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任务措施,并特别强调:创新职业教育模式,扩大职业院校在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建立学分积累和转换制度,打通从中职、专科、本科到研究生的上升通道,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为此,对应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增设副学士学位,促使我国学位制度形成梯次,是学历程度与学位等级相呼应,能有效地引导高职专科学校毕业生注重能力的培养和发展,引导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规范办学,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进而促进社会经济、文化等的和谐发展。

第二,完善专业学位制度。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改革向下延伸至“副学士”,向上则可以延伸到“技术学士”、“技术硕士”或“技术博士”,即通过改革我国的专业学位制度,逐渐形成职业技术教育完善的学位体系。“专业学位”概念是在1990年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提出的。在当时的背景下,强调的是对学位获得者学术水平的认可。但是,在我国人事制度上没有规定某种职业学位是作为从事某项职业的必备条件。20多年来的我国专业学位制度发展,逐渐出现了结构上的矛盾,学术型硕士、博士学位规模偏大,高等职业教育中的应用型硕士、博士人才培养不足。为此,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专业学位制度。例如,将目前我国专业硕士已覆盖的专业向下推广到学士层次,设立技术学士学位,向上推广到“技术硕士”或“技术博士”,通过高职院校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逐渐形成职业技术教育完善的学位体系。

第三,强化高等职业教育学位改革的制度建设。学位制度是教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位反映教育各个阶段所达到的不同学术水平的符号,它是教育层次所达到的学术水平和能力的标志。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设置“副学士”或“技术学士”、“技术硕士”或“技术博士”,不仅有利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而且也为终身学习的转学和分段教育提供便利。为此,应依据学位的本质和价值,遵循学位自身的规律,在高等职业教育的学位授予权的审定制度、学位申请者的培养制度、学位的授予制度和学位质量的评价制度 等方面加强建设,不断推动高职学位制度体系的建构,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文化和学术的发展,促进受教育者素质提高和社会进步。

总之,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改革,应该以学位为桥梁,通过设置副学士学位、完善专业学位、强化学位制度建设等措施,构建我国普通高等教育与职业高等教育的立交桥,形成自主、开放、动态的高等教育体系,满足社会发展和受教育者自身发展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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