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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高校行政主体定位司法变迁之考察*

2014-03-31向前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法律教育

向 前

(四川民族学院 政法系,四川 康定 626001)

*收稿日期:2013-09-17

科研项目: 本文系四川民族学院校级项目“从高校侵权的司法实践看高校法律地位的变迁”阶段性成果之一。

司法实践显示,因高校教育侵权所引发的高等教育诉讼案件,均涉及到高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侵害,且在诉讼形态上多为行政诉讼,如以“田永案”和“刘燕文案”为例,就是因高校涉及对学生“学业证书、学位证书获取权”的侵害而引发的行政诉讼。然而,根据行政诉讼“民告官”的基本特性,对“学生状告高校”的行诉立案受理,首先必须证明:高校具有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为此,对高校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就成为该类案件行诉立案的关键。在此笔者仅以历年来高等教育纠纷的相关处理情形为视角,考察我国法院系统对当前高校行政主体的司法定位,以期为我国高等教育立法的完善提供司法实务上的参考。

一、对高校行政主体资格的感性认定:行政授权机关

1998年的“田永案”作为高等教育行政诉讼的第一案,也开启了对高校行政主体资格证明的司法历程。然而,就该案的司法判决分析,其对高校行诉被告主体资格的认定不仅显得过于粗糙,甚至有学者笑称似乎该案是出于“行侠仗义”的原因而受理。 判决中,北京海淀区法院对高校行诉被告主体资格证明如下:首先其承认高校的事业单位性质,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主体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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