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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现状、问题及对策——基于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朝阳沟镇东兴村

2014-03-31程媛媛杨桂兰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2期
关键词:社员农产品农民

程媛媛 杨桂兰 李 桃

(哈尔滨师范大学 经济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0)

2013年1月31日,中央发布了自2004年以来的第十个一号文件,为了充分发挥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优越性,在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基础上,提出了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和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的建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将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进入市场,这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不仅可以将分散经营的农民组织起来,改变单个家庭面对市场的弱势地位,而且依据交易成本理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从而获得规模收益。

一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现状

(一)数量逐年增长,但增长速度放缓

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数据统计,2012年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27192个[1],相比2011年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21709个[2],增长25%。而2011年相比2010年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1.4万个[3],增长55%。由此得知,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数量逐年增长,但是增长的速度却在放缓,由55%下降到25%。

(二)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

2012年末,在黑龙江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14738个,占总数的54.2%[1];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到5901个,占总数的21.7%[1];而从事农产品销售、农产品加工、运输、服务等其他行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占比例相对较少。这种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状况,近几年来一直未改变。

(三)规模较小,治理机制不完善

以黑龙江省大庆市肇州县朝阳沟镇东兴村为例,到目前为止,东兴村只有玉米和花生两个种植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其中,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于2008年成立,属于农村能人发起设立的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制定了完善的组织章程,现在在册社员是12人,2012年生产规模为4000亩;花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于2012年在工商部门注册,在册社员是7人,目前的种植规模为2100亩,但目前尚未制定完整的组织章程,也没有成立监事会。与东兴村相似,黑龙江省农业各县市成立的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模较小,且治理机制不完善。这既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机械化,也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作的规范化。

二 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的问题

(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激励机制不完善

1.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委托-代理问题。目前,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异质性成员间的合作为主要特征,这种特征会导致经营者和普通社员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根据建立在非对称信息博弈论基础上的委托代理理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不可避免的委托--代理问题,即经营者履行着经营和管理的职责,掌握充分的信息充当了代理人,而普通社员则成为委托人。例如在东兴村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经营大户的股金约占总股金的比例为15%—20%,这就导致股权相对集中。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利益关联方式以契约关联为主,而股权的相对集中,经营者就有可能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名义为自己牟利,破坏合作契约,侵占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财产,从而损害普通社员的利益。

2.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的“搭便车”问题。对于普通社员来说,他们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主要是为了解决产品的销售问题,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品牌效应和宽阔的销售渠道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但是由于我国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治理机制不健全,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没有设立监事会,许多普通社员入社后参与行使监督权的意识不强,所以不能有效的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即使有监事会,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缺乏相应的内部激励机制,导致普通社员对经营管理者的行为行使监督权没有合理的报酬,反而需要付出高额的监督成本,普通社员权衡成本收益后会决定放弃行使监督权,由此产生“搭便车”行为。

(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品牌建设整体水平不高

近年来,在农产品市场上,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农产品的数量逐渐增多,可是农产品的附加值普遍不高。主要是因为形成品牌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数量相对较少,品牌建设整体水平不高。如东兴村的花生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然创建了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牌,但花生生产只停留在粗加工水平,经过简单的包装就销往市场,导致农产品附加值不高,缺乏市场竞争力。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状况,首先是由于大部分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初级农产品或半成品拥有了一定数量稳定的客户后,市场风险意识降低,品牌建设意识淡薄;再者,品牌管理机制尚不完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只注册品牌但不开发,不注重对产品的包装形象的改善、广告宣传和实施营销策略;最后,由于我国农产品科技含量不高,不能积极引进新品种和推进新技术开发,使得农产品品牌营销缺乏足够的技术支撑。

(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受资金约束

根据东兴村的调查,东兴村之所以未能成立养殖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资金短缺是分不开的,经过调查,80%以上的村民认为贷款问题成为阻碍他们入社的主要原因。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自身的角度看,一方面缺乏必要的资本积累,因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少量现金作为股本,入社退社自由,股本不稳定,抗风险及偿债能力弱;另一方面没有符合条件的资产作为抵押物,例如以种植业和养殖业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由于经营场地多为养殖区,没有产权证,不能提供抵押担保,导致银行不能给其贷款。

从农村金融体系角度看,首先,现阶段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但它们在乡镇、村还没有支行和网点;然后,农村金融组织农业贷款担保机构缺位,不仅担保费用较高,而且缺乏相应的信用评级标准及信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申请贷款手续繁琐,审批重复,时间太久,打消农户贷款积极性;还有,在农村根本没有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等,农村居民只能将富余资金用于存款,却不能经营股票、债券、基金等收益较高的金融产品,农村金融组织创新能力仍显不足,金融产品与经济发展现状不符;最后,农村金融监管还存在真空,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须关注:一是农村地区保险机构处于监管真空,银监办无权监管,人民银行也无法监管,使农村地区保险机构设立混乱,保险业务无序竞争,保险纠纷不断增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落到了空处。二是农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至今仍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具体的落实部门,使农村居民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一般性的侵害时没有投诉受理主体,不能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往往力不从心,例如东兴村的玉米和花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获得政府提供的资金支持很少,只是在税收上有适当的优惠,缺乏相应的补助;再者,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比较笼统,对于金融机构给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真正优惠的金融服务的要求也不明确,所以金融机构无法真正为其贷款采取措施。

三 应对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激励制度

1.完善产权结构。根据产权理论,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所有者与惠顾者具有同一性,导致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产权结构不明晰,造成传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营的效率低,不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激励机制发挥作用。我们可以通过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现有的股权制度来实现激励。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或者按照社员最后提供的农产品占总产品的比例进行股权投资;必须确保所有产权关系事项都有明确的记录;通过建立社员代表制度,明确中小股东代表在理事会和监事会中的席位,来打破集体行动的囚徒困境,提高普通社员对经营者的监督能力。

2.完善分配制度。我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分配机制是按股分红与按交易额分红相结合,以按交易额分红为主。为了完善分配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除了严格按照法律要求进行盈余分配,达到法律规定的分红比例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还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其他利益分配方式来保护普通社员的利益,如以各种优惠条件为社员提供服务;按保护价收购农产品,如东兴村的玉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入社的社员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价格比市场价格高出10%左右。另外,给予经营者适当的名誉激励也可以降低经营者因回报率低、消极经营造成的损失。

(二)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品牌建设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靠自己生产的农产品闯市场,只有创响品牌,产品才有好的销路,为了加强品牌建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立足地方资源优势,选准适合本地发展的特色农业,以培育特色产品为重点,实现农产品差异化经营,通过推进品牌农产品精致化建设,以优质、生态、安全的产品取信消费者;其次注重品牌整合,在同一区域同种农产品创建不同品牌的前提下,鼓励注册和使用同一产品品牌,做大品牌规模;再者,对于只销售初级或半成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注重在产后环节运用农产品深加工技术,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最后,关于宣传工作,要扩大品牌营销渠道,综合文化营销和体验营销,强化品牌联动联创,实行生产园区与销售专区互认直通,严格品牌管理,维护农产品的品牌形象,由于需要投入太多,所以,可以向各级政府及农业相关部门申请,以获得适当的资金支持。

(三)拓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资金来源

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角度,优化股权结构,使社员入社股本缴付与社员交易额度成比例,避免一些社员入社不交股金,提高合作组织资本积累;建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如村镇银行或农村资金互助组织,通过成立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互助社,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开展金融联合与合作。

从法律完善角度,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土地具有合法的抵押权,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法律保障;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相关金融扶持法律法规中,明确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加快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内部资金互助的相关法律法规。应尽快出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农村合作金融法》、《农业保险法》、《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和指导农村金融组织发展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

从政府角度,提供农机农资补助,推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及农业保险补贴政策,并建立农业贷款担保基金;激励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营业网点,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提供开业启动资金;加强对县域金融监管机构整合,消除监管国务院从维护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授权人民银行对农村保险业、小额贷款公司、农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督管理;同时,积极构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披露、投诉、追偿和事后赔偿等制度,维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利益,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效率,维护农村金融安全。

从金融机构角度,银行加大信贷产品的创新力度,完善相应的信用评级标准及信贷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探索扩大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整合农村金融体制,构建多层次、多主体的农村金融组织,建立政策农业保险和商业保险并存的保险体系;优化贷款经营管理方式,加强金融产品创新,结合农业产业化及农业结构调整特点,推出适合的信贷产品,并适当改进担保抵押方式;不断解决“三农”大额信贷缺乏有效办理条件的问题,并进一步优化信贷发放管理流程,简化贷款申请手续,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三农”贷款实行差异化的利率。同时,大力推出适合农村的理财类、咨询服务类、投资融资类及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类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品牌性、特色性的拳头产品,满足农村居民的各种金融需求。

结 语

总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漫长过程,在发展的过程中由于激励机制不完善,出现了委托代理及“搭便车”等问题,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品牌建设意识淡薄,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弱,资金相对匮乏也不得不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为了认真落实十八大对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要求,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发挥其在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中的组织载体作用,需要我们在多方面寻求新的突破和创新。

[1]管建涛.黑龙江农民专业合作社增至2.7万个推动增产增收[J/OL].http://www.gov.cn,2012-12-26.

[2]孙伯志.现状 机理 建议:关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问题的思考[J].活力,2012,(9):7.

[3]刘淑芬,来永才,宫秀杰.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问题及发展对策[J].黑龙江农业科学,201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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