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网络舆论负效应的防范和消除 *
2014-03-31申文珍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申文珍
(湖南工人报,湖南 长沙 410005)
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特别是微信、微博得到广泛应用的今天,人人都成了新闻人,“网络媒介审判”这种新型的现象逐渐显现出来。近年来,针对“网络媒介审判”,不少学者对其进行了较全面的阐述。概括言之,“网络媒介审判”就是指网民、网站或网络公关公司通过网络媒介,对某些还未正式审判的社会性案件进行分析调查和评判,其结果将影响人们对事件真实性的认识,并妨碍司法的独立和公正、使当事人受到重大伤害等。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明确指出,我们在坚持媒体监督的同时,要反对媒体审判。然而,因为网络舆论十分自由,并且具有匿名性、双向性及非理性等特点,网络中的个人开放地表达自己,在网络上的言行容易放纵和过激,无限扩大化,从个体到群体,演化为非理性“维权”,从而直接转化为“网络媒介审判”。
其中有一种情况,“网络舆论”给人一种有事找媒体,通过传统媒介、网络引导舆论,进而解决问题,不再通过其他一些正常的合法途径。这也助长了少数当事人寄希望于通过案外途径施加影响,干扰了审判的正常秩序。
2010年10月河北大学发生的车祸案和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杀人案,媒介一经报道,事件在网络上迅速引起关注,网民的“爆料”、“人肉搜索”接踵而至,导致舆论不再局限于该事件本身,而是转向对当事人的人身攻击。最终导致网络舆论发生错位和偏移,无形之中影响了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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