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
2014-03-31李宏斌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李宏斌
(喀什师范学院 法政系,新疆 喀什 844007)
上市公司收购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只有我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2年12月1日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做了描述性表达:是指收购者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在收购过程中,各股东均享有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但小股东占有的公司股份数额少,处于投票权劣势,因而在上市公司中其地位实质上与公司大股东是不平等的,仅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大股东凭借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额依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对公司具有实际的操控权。因此,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均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上市公司收购中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本原则
(一)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平等原则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保护股东权利的一项根本性原则。这应当是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在上市公司收购过程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目标公司股东有平等参与收购的权利。目标公司的股东在其持有股份数量上,无论多少,都应当享有平等参与收购、接受邀约的权利。第二,目标公司股东享有平等获取收购信息的权利。在收购过程中,收购人应当对目标公司所有股东充分披露其所掌握的全部资料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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