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许云鹤案”看司法理念的缺憾*
2014-03-31陈默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陈 默
(烟台职业学院 德育教学部, 山东 烟台 264000)
天津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法院判赔。此案争议颇多,本文不涉及道德与诚信的讨论,仅从司法理念的缺憾来探讨公正司法的问题。
司法理念是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律精神的理解和解读,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实际运作的理论基础。司法理念支配司法过程中的思维和行动,适用于审判。在许案中,王老太跨越中心隔离护栏属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院之所以判决许承担一定比例的民事责任是基于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其法律依据是《道交法》七十六条。这是出于司法目的上的司法公正理念的内涵:在机非事故中,人车不对等,行人属于“弱势”,因此对机动车适用于无过错责任,突出尊重和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这个出发点也许是善意的,但却是司法理念的缺憾。
司法理念受制于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即生产力发展水平,也应与时俱进。“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中的小汽车已经开始进入家庭,与彩电冰箱成为家庭用具,不应再归类“高速运输工具”,而且仅就其危险程度而言,汽车所引发的事故不比用电、煤气更多更危险。应该是修改这种基于特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时候了,参考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果行为人的行为的实施属于间接故意,对有可能引发的损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违反了相关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属于司法解释中的免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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