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2014-03-31闻雯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环境
闻 雯
(河海大学 文天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2)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
环境公益诉讼由公共利益和公共诉讼两个部分组成,因此公共利益与公共诉讼是理解环境公益诉讼的基础。所谓公共利益,也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通俗的讲就是大家共同的利益,简称“公益”。公共利益是与个人利益相对的概念,由于“公共”的不确定性以及“利益”的不确定性,使得我国相关的学者对此种公共利益没有达成共识。社会是由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这两方面共同构成的这个认知并不是完全科学的,私人利益的结合构成了市民社会,普遍的大众利益则组成政治国家。因此社会利益或者国家利益这两个方面都体现出了公共利益,概况起来我国全体社会成员同时公共享有的所有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概念在我国法律中并不少见,但遗憾的是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在其他国家的法律著作中也存在与公共利益相类似的概念,比如欧美的“公共政策”以及日本的“公共福利”等概念。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当中并没有对公共诉讼进行专门的概念定义,理论概念把公共诉讼以及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规划到了一个版块当中。公共诉讼的历史悠久,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当时对于损害公共利益而提请的诉讼,除由法律特别规定之外,所有的市民均有权提起诉讼。理论上讲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理应由国家行使,对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由国家运用公权力追究而无需私人参与,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各方面快速的发展,生活日益复杂利益日益多元化,使国家的行政权并不能全面的保障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诉讼也就诞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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