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案述评*

2014-03-31孙晓艳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关键词:科学研究

孙晓艳

(安徽财经大学 法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2014年3月31日,国际法院对澳大利亚诉日本捕鲸一案做出判决,法院认定日本在南极捕鲸活动并非科学研究行为,已违反《国际管制捕鲸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 Whaling,简称ICRW),同时判令日本停止核发在南极捕鲸的许可证明。国际法院判决是最终判决,即不接受上诉,澳日双方皆表示将接受判决结果。

一、基本案情

2010年5月31日,澳大利亚向法院登记处提交了被告为日本的起诉书。澳大利亚在该起诉书中宣称:日本在“特许南极鲸类研究项目”第二阶段(Plan for the Second Phase of the Japanese Whale Research Program under Special Permit in the Antarctic , JARPA II),以特别许可证的方式在南极地区进行持续不断地大规模捕鲸活动,违反了日本根据《国际管制捕鲸公约》 所承担的义务,也违反了其他有关海洋哺乳动物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国际义务。

由于目前在任的国际法院法官中没有澳大利亚籍的法官,澳方按照法院规约的规定任命Judge Charlesworth为专案法官(Judge ad hoc)。澳方的主张包括:(1)日本违反了ICRW第十条(e)款遵守公约关于商业捕鲸“零捕捞限制”的计划;(2)日本违反了ICRW第七条(b)款项下的义务,即在南大洋鲸鱼保护区内克制对长须鲸进行捕猎的义务;(3)日本违反了ICRW第10条(d)款项下的义务,即通过(有处理设备的)捕鲸船或者依附于(有处理设备的)捕鲸船的捕鲸者捕杀除小须鲸外的鲸类,而这是商业捕鲸暂停令所要求停止的行为。此外,根据澳方向法院提交的最后有关文件,澳方还指出,当日本开始进行“特许南极鲸类研究项目”第二阶段(JARPA II)时,日本并没有遵守在ICRW第一条基础上制定的“计划表”( Schedule)中第30条对许可为科学研究进行捕鲸所设定的程序性要求的义务。……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科学研究
欢迎订阅《林业科学研究》
《老龄科学研究》(月刊)欢迎订阅
《环境科学研究》第五届编委会名单
《环境科学研究》第五届编委会名单
《环境科学研究》第五届编委会名单(
欢迎订阅《纺织科学研究》
《环境科学研究》第五届编委会名单
纺织科学研究
《环境科学研究》第五届编委会名单
纺织科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