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辅导员工作的法律思考 *
2014-03-31陈秀香
湖北科技学院学报 2014年7期
陈秀香
(龙岩学院 资源工程学院,福建 龙岩 364012)
一、界定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为辅导员工作定性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不管是从我国现行的体制来看,还是从高等教育的具体现状来看,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双重的法律关系,即一方面学校对在校生有单向的管理、教育、奖惩权利,由此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对等的。另一方面学生交纳了学费,学校提供服务,这样形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对等的。
(二)辅导员工作性质确认
因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具有双重关系,所以辅导员跟学生之间的关系也是对应的。首先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其次他们之间还具有平等交流、提供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辅导员在工作实践中如何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部门的工作部署,又切实维护好学生的利益,使学校利益与学生利益在动态变化中达到最优,做到学校、学生“双满意”是辅导员工作需要突破的一个点。
二、理清辅导员工作中常见的几类法律问题,注意法律风险防范
(一)学生人格权问题
人格权是每个公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一种基础性权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的人格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在我国传统的高校管理体制下,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师生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对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时不分轻重的责骂。这不仅影响了师生感情,还可能使学生觉得老师践踏了自己的尊严,产生怨恨,埋下隐患,从而带来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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