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配偶继承权制度的完善
2014-03-31白子轩
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律
白子轩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91)
继承法是民法范围重要法律之一,本着男女平等的原则,我国在继承法方面对配偶继承权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但是继承法制定自20世纪八十年代到今天,社会的快速变化,再加上传统文化中根深蒂固的世俗偏见,使得现实社会中的配偶继承权在法律保护方面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偶继承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一、配偶继承权的内涵及特征
(一)配偶继承权的内涵
配偶在现实生活中也叫“夫妻”,在法律范畴内拥有合法婚姻的男女双方,互称对方为配偶。从法律内涵而言,配偶是一种人身关系,指男女双方因合法婚姻而产生的亲属关系。配偶继承权是指合法婚姻关系中一方在死亡后,生存配偶对死亡配偶的遗产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继承权利。
(二)配偶继承权的法律特征
1.配偶继承权的权利主体是夫妻双方。配偶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权利主体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配偶,有合法的继承权利;第二,权利主体的继承权是由其配偶身份决定的,这种权利和身份都不可转让给他人。第三,权利主体对于合法婚姻中任何一方都是一样的,不因性别而区分。
2.配偶继承权的客体是死亡配偶自身的遗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只有部分属于死亡配偶,因此财产继承时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在日常法律实践中,当配偶有一方死亡时,许多人误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就是死亡配偶的遗产,混淆了夫妻共同财产与遗产的范围,对生存配偶自身财产权利造成了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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