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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制度重塑

2014-03-31周勇

关键词:制度

周勇

(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5)

一、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概述

(一)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历史沿革

审判委员会制度最早确立于195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条例》中,基于建国初期复杂特殊的国情和各级法院专业素养的匮乏,当时的中央政府以行政条例的形式创造了这一制度。1955年 3月,最高人民法院率先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审判委员会,随后全国各级法院都相继组建了各自的审判委员会,至此这一中国特色的组织在全国范围内确立起来,并且1983年9月修订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充分肯定了这一制度。1996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保留了审判委员会制度,在其后的2007年以及最近的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对这一制度都没有修改。同时,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依旧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纵观其历程,可以说审判委员会制度是发端于特殊历史背景时期,是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在我国有相当的发展时期,并且当下依然扮演重要角色。

(二)审判委员会的性质

我国审判委员会的性质,一直是理论界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纵观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审判组织说。即审判委员会是审判组织,而非司法行政机构。此观点认为,除了独任制与合议制这两种官方的审判组织之外,还应当包含审判委员会这一特殊的审判组织。这一观点最主要的论据在于,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中被界定为“国家最高审判组织”,虽然这一最高院的内部规则本应仅仅作用于最高院,但是作为全国法院的“领导”,人们有理由将这一组织也纳入审判组织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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