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公约》在中国的适用研究
——从“禁止导盲犬上地铁”说起
2014-03-31李晓郛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律
王 徽, 李晓郛
(1.华东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院,上海 200042;2.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州 350013)
2013年北京地铁拒绝导盲犬“珍妮”事件一度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1]出于不同的立场,有人支持导盲犬进入地铁这样的公共场合;亦有人持反对意见,理由包括“导盲犬”可能会因人群拥挤而咬伤人等。而依法律人的视角来看,上述案例所折射出的法律问题值得研究和思考,因为它实则反映一国(地区)对人权的法律保护程度。进而言之,可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从宏观的角度看,由于事件涉及残疾人基本人权,故有必要探究该领域的国际法;而从微观的角度看,我们还需要理清国内法在该问题上的相关规定。
一、国际法的规定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际人权法取得了显著发展。在残疾人人权保障方面,除了一些规范性文件,如《世界人权宣言》、《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等之外,国际社会在国际公约和国际习惯法的层面也有了长足的发展。
(一)国际公约层面
2006年12月13日,在第61届联合国大会上,《残疾人权利公约》(简称《公约》)(ConventionoftheRightsofPersonswithDisabilities)得到通过。值得一提的是,中国全程参与并推动了《公约》的制定与通过。2007年3月30日,在《残疾人权利公约》开放签署仪式上,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在《公约》上签字。2008年5月3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正式生效。全国人大常委会遂于2008年6月予以批准。
《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宗旨在于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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