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人社团的民法制度构造
2014-03-31田韶华
河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关键词:主体
田韶华, 吕 莹
(河北经贸大学 法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20世纪80年代末期,“社团革命”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掀起,非法人社团作为全球社团革命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以令人惊叹的速度扩展蔓延。非法人社团在世界各地的迅猛发展,对各国的法律制度、社会结构和管理体制均产生了深远影响。就我国而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的民事主体二元结构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各种各样游离于自然人和法人之外的社会组织纷纷涌现,在民事活动中占据重要地位,并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的重要参与者, 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尽管如此,我国法律却并没有赋予非法人社团以民事主体资格,其在民事活动中还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大量的非法人社团由于不具有主体资格,得不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在其开展民事活动时往往面临着种种限制和困难,严重阻碍了非法人社团的发展,同时也给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本着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升社会管理效能,创造更多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目的,承认非法人社团的民事主体地位并对其予以民法制度构造越来越成为法律发展中不可扼制的潮流。
一、非法人社团在我国的发展概况及其意义
(一)非法人社团在我国的发展概况
所谓非法人社团,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为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与法人社团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相比,其具有自愿性、民间性、社团性、非营利性、非法人性等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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