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研究范式的系统性梳理与各自特征的研究
2014-03-31何珊君朱作德
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
何珊君,朱作德
(1.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北京 100088;2.浙江中汇律师事务所,浙江宁波 315600)
法社会学是一门独立的有自己特定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它既不能简单地归类于交叉学科,也不能归之于边缘学科。所谓边缘学科的提法,其本身就不够严谨与科学。既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必然有着自身独有的与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研究方法。法社会学的研究从孟德斯鸠、涂尔干、韦伯和马克思,到近代的各种研究范式,都是“集大成”地出现在位于哲学层级之下、法社会学具体研究技术之上的一种范式,他们共同在对核心问题——社会——的关注中注意到了法律现象这一事实,主要还是强调经验基础上的理论假设与理论论证,他们都是在某种范式下对研究对象进行知识勘探与阐析说明。自20世纪中叶各种研究技术与定量研究方法的大量运用,经验自说自话,与理论脱节的现象日趋严重,学者们开始觉醒,米尔斯对此进行了尖锐的批判。此后,学者们又开始重视二者的结合,也因此,将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如结构主义、功能主义、冲突论、互动论等引入法社会学的研究时,导致了法社会学领域众多的研究范式的出现,这些研究范式对法社会学这门新兴学科的研究方法而言,具有总体的指导意义,因此,可以将这些范式称之为法社会学这一学科的部门方法论。尤其是上世纪末以来,法社会学领域受到后现代思潮的影响,兴起了许多新兴的研究范式,这些范式与传统范式一起,使法社会学研究进入了一个动态的流变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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