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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废除的关口

2014-03-28陈沙沙

民生周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建议

陈沙沙

“不能让这个罪名的存废问题继续无休止地拖延下去。”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提交了“关于将取消‘嫖宿幼女罪’列入《刑法》修正案(九)的建议”。这是她第三次提交意在推动嫖宿幼女罪废除的建议。

有媒体报道称,“2013年全国共有125起媒体报道的性侵女童案例,平均每3天就有一起案例曝光。”

从2008年的贵州习水嫖幼案到2012年的浙江永康案,再到2013年的海南“校长开房案”……性侵幼女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案情同质性严重,将嫖宿幼女罪推上风口浪尖,并引起了更多“两会”代表、委员的关注。

被“污名化”的幼女

“侵害儿童权益的案件太多了,第一严重的就是性侵犯。”对嫖宿幼女罪的关注,源于孙晓梅常年走访在全国贫困地区,搜集了大量有关女性和未成年人生存状况的资料。

她向《民生周刊》记者介绍,我国现行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个罪名,被称作“嫖宿幼女罪”,立法原意为“严惩嫖宿幼女”。

自1997年单独设立之后,关于嫖宿幼女罪的争议从未停止。“主废派”最大的争论焦点在于量刑上的差别和如何对女童的保护。

据悉,虽然嫖幼罪起刑点较高,但最高法定刑仅为15年,远低于强奸罪的死刑。现实中,嫖宿幼女者也被认为惩罚过轻。例如,在2008年的贵州习水嫖幼案中,7名被告刑期为7年到14年不等。

民间认为该罪会成为钱权的“保护伞”,因为获此罪不仅可以逃过死刑,最多也只面临15年的牢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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