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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2014-03-28

财政监督 2014年11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执业权益

3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1、《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2014年3月3日,为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 [2012]6号)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下发《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从科研项目和资金配置的统筹协调、科研项目分类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流程等方面对中央财政民口科研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规范。

2、《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3月3日,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18号),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3、《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2014年3月3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常务会议、廉政工作会议等精神和要求,按照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动地方实施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的总体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制定下发《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财预[2014]36号),从预决算公开主体、公开内容、公开程序、公开形式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地方政府预决算工作,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4、《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2014年3月5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下发《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非执业会员管理办法》(中评协[2014]43号),从非执业会员入会、非执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非执业会员的日常管理等方面对非执业会员进行规范管理,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非执业会员是通过考试或依法认定取得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资格,但不在资产评估机构执业的会员。《办法》明确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具体负责在中央国家机关及政府相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全国性社会团体工作以及港澳台地区的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并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负责本地区非执业会员的会籍管理。

5、《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2014年3月10日,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的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的规定,财政部制定下制定发《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财政工作的通知》(财综[2014]11号),决定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行并轨运行。

6、《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3月24日,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红字专用发票办理手续。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第一条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第五条第(四)项同时废止。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4年3月11日,为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有关规定,制定印发《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4]12号),从补贴条件和标准、补贴资金预算管理、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和拨付、监督管理等方面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的监管。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门对符合标准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3类农村金融机构可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并授权财政部驻各地专员监察办事处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检查。该《办法》自2014年4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2010年印发的《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10]42号)同时废止。

8、《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2014年3月13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提高企业财务报表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财会[2014]14号),并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9、《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3月1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精神,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中国银监会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重点从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金融租赁公司进行规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再区分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符合条件的五类机构均可作为发起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取消了主要出资人出资占比50%以上的规定。

10、《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4年3月13日,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银监会制定下发《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规范,并自发布之日施行。

11、《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2014年3月13日,为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装备及零部件、紧缺资源性产品的进口,支持重点行业发展,更好的发挥进口贴息政策对促进技术创新和结构调整的积极作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印发《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4年版)》(发改产业[2014]426号),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2、《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2014年3月14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制定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财会[2014]16号),从重大判断和假设的披露、在子公司中权益的披露、在合营安排或联营企业中权益的披露、在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方面对企业在其他主体中权益信息的披露进行规范。《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适用于企业在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和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并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根据《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有关规定,企业比较财务报表中披露的本准则2014年7月1日之前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调整,但有关未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结构化主体的披露要求除外。

13、《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2014年3月14日,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7号),对纳税人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数据接口规范予以公布,以满足纳税人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与税控开票软件的衔接需要。

14、《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2014年3月17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6号)等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下发《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4]13号),从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复合金融工具、重分类、主要会计处理等规范优先股、永续债等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2014年3月17,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关于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8号)。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自2013年11月8日起,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本《公告》适用于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16、《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2014年3月28日,为保障证券监管工作的公正性、独立性,排除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过程中的不当干扰,中国证监会制定下发《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和监管执法事项不当说情备案规定(试行)》,并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根据《规定》的有关规定,不当说情是指在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日常监管和案件调查、审理工作中,当事人自己或请托他人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在正常程序之外,对中国证监会工作人员施加不当影响,以谋取利益或减免责任的行为。

(本栏目责任编辑:郑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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