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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体制改革的法治标准

2014-03-28本刊评论员

财政监督 2014年31期
关键词:财税依法治国财政

●本刊评论员

10月23日闭幕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这对财政税收体制改革提出了法治标准,财税体制改革同样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使改革于法有据,同样要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治理念,同样要依靠高质量的立法来引领和推动。以四中全会精神为依据,努力实现法治财政目标,建立完备的财税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财税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财税法治监督体系以及有力的财税法治保障体系,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内的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在财税体制改革中,贯彻法治原则,首先在于厘清了“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要把作为公共权力的财政收支权关进制度和法律的笼子里,杜绝拿钱、花钱过程中权力的专行和滥用。实践中财政领域存在不少弊端,如预算中存在部门利益偏向,政府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依法该公开的政务信息和财政、人事编制信息拒不公开等现象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是权力意志的作用,是一些拥有权力的领导和部门违法干预的结果。所以财政活动中,也要排除领导干部、党政部门不当干预财政预决算的编制、表决和执行,防止领导干部插手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等行为。

近些年来,不断曝光的超标办公楼,烧钱的面子工程、政绩工程,领导干部凭个人好恶超越权限耗费财政成本生事扰民,违规加重个人和企业的负担“创收”都是违背法治政府原则的体现。而在公共服务方面,在民生财政方面,一些政府和部门却大行推卸责任之实,对困难群众的财政救助不力,截留民生财政资金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法治财税要体现出限权的原则,要能约束政府行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是法治政府的行为准则,以财限权是落实这一原则的必要手段。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依法治国得不到全面落实,一些人敢于藐视法律制度,主要原因之一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成本太低。所以不折不扣地实施法律至关重要。建立法治财政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有财政成本的政府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需要全面法定化,要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健全依法进行财政决策机制,建立财政收支、政府工程等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财政信息公开,使财政制度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意义上的“正当性”。

中央制定了依法治国的方针,对财税体制改革也确立了基本目标和路线图。预算改革、税制改革、中央和地方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当前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在2016年基本完成重点工作和任务,2020年基本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必须突破各种障碍,依据法治原则有序推进,建立完善、有质量的财政法律制度体系,更加严格、规范、公正和文明地执行财政法规,进一步强化财政法律制度实施上的监督,使法治精神贯穿财税体制改革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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