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技术事实的查明
2014-03-27徐棣枫黄斌慧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6期
徐棣枫,黄斌慧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 210093)
作为私有制和商品经济发展产物的商业秘密早在19世纪就被提上了法律保护的日程,各国各地区分别出于尊重商业道德维护竞争秩序、促进研究开发鼓励发明创造以及保护人格权的目的确立了商业秘密法律制度。美国在1837年出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判例,此后发布了《侵权行为法第一次重述》、《统一商业秘密法》、《法律重述——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经济间谍法》。在中国,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目前呈现增长的趋势明显,由于立法规定的不足和实践经验的缺乏,以及审理难度较大,该类案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和竞争纠纷中疑难问题最多的类型之一。根据《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主要包含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种形式,对构成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的侵权是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的重要类型,实践中此类案件难以处理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技术事实的查明困难。这种困难不仅表现在对技术事实本身的理解存在争议,而且还涉及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查明的方式、判定主体以及可能路径的构建等一系列问题。毫无疑问,事实查明是所有案件处理的基础和关键,“在技术秘密案件审理中,技术事实的查明是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并作出实体裁判的基本前提”[1]77。因此,必须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以促进商业秘密的审判实践和司法保护的完善。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技术问题、技术方案、技术特征与技术事实和秘密点
(一)商业秘密侵权案件审理的特点及其困难
相对于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难度大有其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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