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高校的影响及分析
2014-03-21蒋彩萍
会计之友 2014年8期
关键词:高校
蒋彩萍
【摘 要】 2012年,国家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先后在上海、北京、江苏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推行。此次税制改革,对高校的影响如何呢?文章立足于高校“营改增”现状,运用“比较分析法”,研究“营改增”政策对高校的影响及其税费的增减变化。
【关键词】 “营改增”; 税费; 高校; 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08-0111-03
为了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等第三产业的发展,2012年,国家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先后在上海、北京、江苏等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对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试点,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各地推行。
高校“营改增”主要涉及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而“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对高校财务、税费的影响怎样,本文将作具体的分析与比较。
一、高校“营改增”纳税人类型的认定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办法》规定,高校属于非企业性单位,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事实上,目前大多数试点高校选择了小规模纳税人,但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则按照经营规模来认定,将部分年应税收入大于等于500万元的高校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苏州市国税局按此标准,将苏州大学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营改增”对高校税费的影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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