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之建议
2014-03-21汪沺沺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汪沺沺
(安徽城市管理职业学院,安徽 合肥 230011)
社区矫正自2003年起在我国正式试点实施以来,在刑罚体系的改革和完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截止到2013年10月底,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66.5万人,累计解除矫正100.7万人,现有社区服刑人员65.8万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2%。相较于传统的监禁矫正而言,社区矫正切实贯彻了刑罚执行工作中宽严相济的政策,能够帮助矫正对象在接受惩戒和矫正的同时,避免监禁综合症,从而降低重新犯罪率,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但在社区矫正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譬如社区矫正适用是否合适、矫正对象脱管漏管、衔接与宣告不及时等问题。解决这类问题,除了要完善社区矫正的执行程序,加强执行力度外,也需要通过外在监督,主要是检察监督。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概念和实践情况
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是指具有国家法律监督权的检察机关,依照法律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依法对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在社区矫正中的工作程序和执行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依法纠正和处理,以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利和社区矫正依法公正实施。[1]可见,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客体是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和看守所在社区矫正中的工作程序和执行行为,其意义在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刑罚准确执行、维护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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